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交易类有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与国外林权流转交易制度借鉴类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交易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2-12

《国外林权流转交易制度借鉴》

该文是交易方面本科论文怎么写和林权和流转和制度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社会经济制度、国情和林情互不相同,因此,各国与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和政策扶持等也不尽相同,各有特点.林权流转交易在世界各国的林业建设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瑞典、德国、美国和日本的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的介绍,分析其制度经验,为中国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以此推动中国林业资源合理配置,进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国外林权流转交易制度体系11 瑞典第一,健全的林业法律法规.1903年瑞典通过第一部?森林法?,经过7次修订后,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森林法?的基本精神是限量采伐、及时更新、永续利用,且明确规定森林和林地属于国家财产,与林地所有权相关的受益权、经营权等均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除此之外,为使森林能得到可持续发展,在林木进行采伐后会及时进行更新,并对林地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保护生物多样性.瑞典在林业经营方面推崇永续利用,明确规定对人工商品林的年采伐量应控制在年生长量的50%~80%,具体比例则由林主根据市场需求确定[1].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瑞典的私有林主十分注意木材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机结合,保障了瑞典林权流转交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完善的林业财政政策,并利用财政政策推进林业科技的发展.瑞典非常重视利用林业财政政策来实现其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林业政策目标.现已取消了林业特别税,同时采取对珍贵阔叶林和能源林的营林、更新和抚育间伐及相关的宣传培训提供补贴,将补贴直接给林主,以此来保护有价值的森林环境.除此之外,瑞典政府重视林业科技的研究和推广,在林业科技研究方面,加大对林业教学研究的财政支出,为林主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使其能更好地经营森林.在林业科技推广方面,财政每年都为林业科技推广留出专项经费,除政府财政支持外,各县、林业企业和社区也会提供一定数量的科技培训推广经费,以此来提高林产品的竞争力.完备的财政政策给林权流转交易带来经济上的支持,有利于林权流转交易的开展.第三,众多的林主协会.在瑞典,由于大部分的私有林主拥有的林地面积都不大,一般不超过50hm2,因此经营林业并不是林主主要的生活来源,其经营森林资源的时间也就非常有限.林主协会组织便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林主会将其采伐的木材出售给协会或由协会代为销售,其收入的2%~3%作为会费上交给协会.林主可以委托林主协会代其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例如,代表林主进行与林权流转交易相关的谈判协商工作,为提高林业经营者的营林水平对其进行培训.瑞典林业协会的发达使得林权流转交易开展更为便利和科学,是林权流转交易有序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第四,高效的林业管理体制.瑞典林业管理机构分为国家、县和管理区,形成了高效的管理监督服务机制,确保本国林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重视林业经营的监管,负责本国林业的清查,为更好地促进林业发展宣传林业科技.除此之外,其还为林业经营者提供咨询、经营规划、效益评估等有偿服务.瑞典每10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并建立完整的资源档案.瑞典的林业管理机构更偏重于服务职能,其希望与林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林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林业管理体制的完备是其林权流转交易有效进行的保障.12 德国第一,林业法律法规健全.德国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善,较好地满足了本国林业发展的需要,除此之外,为使林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其通常会使各阶段的林业政策得到合理的过渡和衔接.除此之外,其为使林业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加强林业执法,另一方面将执法与监督分离,使二者彼此约束,使林业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为林权流转交易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林业产权明确.德国森林资源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对林业产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林业产权清晰,为德国各州国有林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平稳推进奠定了基础,为林权流转交易铺平了道路.第三,采取政企分离的模式经营林业.在德国,国有林的经营和管理是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林业企业负责,而林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该林业企业的经营行为.德国将国有林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权力分离,权责明确,管理高效,经营合理,监督及时到位,促进林权流转交易的进行,推动林业的健康高效发展.

第四,重视林业补助.德国联邦政府在全国实施补助政策,各州政府也可在联邦政府补助之外实施各自独立的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对提高森林所有者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除了德国国内的林业补助外,其还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相协调[2].这一系列的补助政策,是德国林权流转交易制度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13 美国第一,完善的林业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促进林业发展是美国森林经营管理的显著特点.美国虽然没有颁布森林法,但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却有100多种,而且针对不同时期的森林经营活动,美国国会都会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导.美国森林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正式走上法制道路是从1891年颁布的?森林保留地条例?开始的.美国1992年通过?森林生态系统健康与恢复法?提出实施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经营与监测,1993年实施的森林保健计划则采取疏伐、杜绝野火等措施来促进林业的发展.上述两项政策表明,美国林业发展目标已变为森林生态系统健康.1994年后美国开始注重是森林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为充分发挥森林的这一作用,其实施了可持续林业发展项目,该项目主要是针对森林工业方面的.21世纪之后,先后出台了?食物、环境保育及能源法?(又称农业法案)、?美国经济恢复和再投资法案?,在其农业法案里重点强调了美国林务局在森林经营方面的作用;根据?美国经济恢复和再投资法案?,为更好地解决林内危险物清理问题和提高保护森林的意识,联邦政府资助开展了512个林内可燃危险物清理、森林环境保护等活动[3].当前,美国林业仍面临许多问题,但其完备的林业保护法律法规为林权流转交易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第二,有效的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部林务局负责美国的林业事务,其内部又具体划分为多个部门,如负责林业方面科学研究的科研处,管理国有林的国有林处.林务局对林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各级林业计划的制订、实施、评价及修订来管理国有林,实现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其中林业计划分为国家级计划和地方级计划.国家级计划包括确定资源利用目标、政策说明和预算说明.地方级计划主要是为国有林的经营管理、各州有林的经营管理及林业的科学研究做出方向指导和发展目标.除此之外,美国将全国林业划分成8个大林区,在每个大林区设有专门负责森林经营和科研工作的林业试验站或研究所.为更好地对林业进行管理,大林区通常会设立林管区来负责具体的林业工作,为使其下辖单位营林区的林业管理工作彼此协调,在林管区内专门设营林主管进行,除协调工作外,其还会负责分配各林区经营预算、推广林业技术在各林区的应用.林管区的下辖单位营林区是美国最基层营林的机构,开展对其负责地区的林业具体经营活动,完善其管理林区的基础设施,如林道等.美国各州的森林资源又分为州有林和私有林,各州之间的林业管理体制并不完全相同,根据不同林业情况由其内部林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有效的管理体制为美国林权流转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林权流转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发达的森林保险制度.美国森林保险的发达与美国政府肯为森林所有者承担大部分保护措施成本有密切关系.森林保险并不是完全没有利润的,若具体的森林保险条款与市场需求相一致,提供保险的保险机构便会盈利,则这一地区的森林火灾保险将是有利可图的.例如,由于林业保险中存在许多难以预测的因策,因此,肯定会出现林业保险平均费率高于林业经营者预估的损失率的情况,而保险机构也肯定会因此而获利.美国林业保险的发达还体现在其对具体保险条款的设计合理多样.除此之外,在美国,由多个保险机构共同提供林业保险也是很常见的,此种方法分散了林业保险的高风险性,有利于提高林业保险机构开展林业保险的积极性.美国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离不开美国的森林保险的发达,而森林保险的发达又离不开联邦政府的鼓励,大大提高了保险机构或个人开展林业保险的积极性,如联邦政府为提供林业保险的机构或个人给予补贴.美国林业保险的发达提高了林业经营者营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林权流转交易的顺利开展.

第四,多样的扶持政策.美国联邦政府为通过激励私有林主营林的积极性实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贷款政策和经济补贴政策等.例如,对小私有林主实行税收和贷款等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林业生产投资者;对上缴木材所得税给予一定的优惠.除此之外,为实现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美国一直坚持对营林更新的鼓励政策,该政策是政府对私有林主因营林更新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减少其纳税的扶持.除此之外,政府为扶持私有林的发展,解决其在营林中资金短缺问题,为私有林主提供专门的贷款,该贷款的利率一般为5% ~65%.联邦政府每年都会拨出专门的经费作为对林主营林更新活动的奖励和补助,但各州补助标准不同.私有林主在采伐后及时更新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调动了林主营林的积极性,为林权流转交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14 日本第一,管理体制完善.日本的森林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3种形式,其森林管理机构由政府、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组成.政府管理机构是农林水产省林野厅,它一方面主管全国林业,另一方面负责经营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则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民间合作组织(即森林组合)来管理.地方政府对林业的管理一般是采取在其内部设农林水产部或水产林业部,下设林务课来实现.除此之外,基层政府也设林务课.日本政府认为,对私有林的管理应通过对私有林的具体业务指导来完成.日本完备的管理体制,合理地管控林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各要素行为,是林权流转交易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林业补助制度完善.对林业经营者给予补助是日本一直坚持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依据?森林法?的规定,且涉及林业的许多方面,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预防、造林、优良种苗供应、治山、防护林建设、林道建设、森林国营保险、发展森林组合、地方林业科研、林业普及与指导等方面[4].补助资金来源依据补助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别.例如,对林业指导的补助资金来源于国家;地方林业科学研究补助资金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日本完善的林业补助制度提高了营林者的积极性,为林权流转交易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三,林业专用资金贷款制度健全.为支持本国林业的发展,解决林业经营中资金短缺的问题,日本设立专用资金,为林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林业改善资金、林业信用基金、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促进林业就业资金及木材生产和流通结构合理化资金是林业专用资金的来源.因资金的来源不同,其支持的贷款方向也会有所不同.其中,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内部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林业发展培养相关人才提供中短期无息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林业改善资金;为提高维护木材供应稳定、林木流转结构合理提供低息贷款的资金来自木材生产和流通结构合理化资金;林业信用基金专门为经营者向民间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债务担保;若出现林业发展不景气、劳动力不足等情况,则促进林业就业资金可以提供相应的无息贷款.日本健全的林用资金贷款制定也是林权流转交易发展完善的重要原因.第四,林业税收优惠政策.日本对林业的优惠政策种类多且幅度大.例如,对林业经营者的纳税在税基构成上给予优惠,不仅扣除了林业经营的必要成本,还会对一定的数额采取免征政策,从而缩小税基,减轻税负;采取减征政策,尤其对山林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减征幅度很大;对中小型林业企业采取免征政策.日本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了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林权流转交易的发展.2 国外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的比较21 共同之处(1)健全的林业法律法规的支持.从瑞典、德国、美国和日本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的具体做法来看,完善的林业保护法律法规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及林权流转交到了重要的作用.瑞典和德国都拥有一套完整、稳定的林业保护法律法规;美国则根据林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而制定相应的林业法律法规;日本以?森林法?为基础形成了综合性的森林、林业法律体系,再辅之以每5年修订一次的“林业计划”,确保了其林业法律体系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而这些国家的林业法律体系中,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占据了重要地位,是林业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林权流转交易有序进行的保障.

(2)完善的林业管理体制的保障.4国都根据各自国情建立了高效的林业管理体制.例如,美国建立了权责统一的林业管理体制,联邦和各州都设有专门的林业管理机构,使林业的经营发展走上持续发展道路;日本则通过建立森林组合来实施对林业的管理,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民间合作组织结合在一起共同管理林业,有效解决了林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技术、林业资源流通等各方面的问题,对林权流转交易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德国也建立了联邦与州统一的森林管理体系,且其森林管理体制的运转与欧盟整个森林管理政策保持一致;瑞典的森林管理体制是单一制,由到县、管理区管理,保证了森林管理的高效.森林管理体系是林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政府角色定位,高效明晰的森林管理体制为林权流转交易提供了秩序保障.

(3)全面的林业财税政策的支持.对林业经营者及林权流转交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会提高其经营、交易的积极性,进而促进林业的发展.美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扶持政策,提高了林业经营者营林积极性,促进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日本的私有林长期稳定发展得益于多年来实行的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瑞典为了促进林权流转交易,取消了林业特别税;德国与各州为林业经营及林权流转交易提供各项财政补贴.林业财税政策支持,不但可以激发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为林权流转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

22 不同之处4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林业发展现状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林权流转交易制度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具体而言:第一,从政治体制看,日本和瑞典是单一制国家,其林权流转交易制度从森林管理、财税支持、法律体系上看,只有一套体系;而美国、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林权流转交易的各项制度均存在联邦、地方两套体系.第二,从国情上看,各国林业产权极为明显,国有林、私有林和公有林三者界限分明,但这三者的比例是不同的,美国、德国国有林、公有林比例较大,而瑞典、日本私有林比例占据主导.第三,从林业发展现状看,美国、德国林权流转交易活跃、市场化程度高,而日本、瑞典的市场化程度不及美国和德国,法律对林权流转交易有一定的限制.正是由于存在着这3个方面的原因,故4国林权流转交易制度存在差异.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1)财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不同.林权流转交易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财税政策的优惠,4国皆有财税优惠政策,但范围各不相同.瑞典、德国主要是对林业所有者实施财政补助;日本、美国的财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不仅包括经济补贴或补助,还包括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2)林权流转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不同.林权流转交易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化行为,但基于上述3方面原因的差异,各国的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化程度不同.瑞典主要是依靠林主协会代表林主来统一流转;日本则是通过森林组合来统一流转,与瑞典相似;德国和美国是林主作为市场主体在交易市场进行林权交易,自由流转.(3)林权流转交易中政府角色不同.政府提供给的公共产品支持体现在其法律法规等公共产品之上,但因各国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的市场化程度差异,故政府角色是不同的.瑞典对林权流转交易偏重于服务职能,林权流转交易是林主协会与企业之间的自主事项;德国、美国政府对于林权流转交易也只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林权流转交易是林业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自主问题;日本政府尽管也为林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但干预较多,对流转方式、交易范围有所限制.3 国外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经验对中国的借鉴31 与国外相比中国林权流转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1)林权流转交易的立法相对滞后,林权流转交易系统性规定的缺乏是阻碍林权流转交易发展的重要原因.虽然在?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流转具体办法,但迄今为止仍未颁布,仅有?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林权流转交易实践予以指导,缺少系统性,实践意义不大[5].除此之外,林权流转交易的法律规定之间不统一,针对同一问题存在多种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2)林权流转交易的主体范围不明.林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对进行林权流转交易的主体范围不应予以限制,否则对林权流转交易的开展、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再次印证了林权流转交易主体的开放性.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疑惑,如林权流转交易主体是否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干部、外国人等,这些疑惑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3)林权流转交易的林种范围不明. ?森林法?第15条规定的流转交易林种范围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但国务院并未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做出具体规定,进而造成流转林种范围的不明确.除此之外,具有公益性质的林木是否可以参与流转,法律必须对流转交易林种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4)林权流转交易标的的性质不明确.林权流转交易实质上就是一种物权变动.其对动产物权的交付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只要求能够以除当事人之外的公众知晓的形式公示即可.换句话说,其仅要求具备法律行为的债权合意和事实行为的公示制度.遗憾的是,此种物权变动模式并没有完整地应用于中国的林权流转交易实践中,有许多林权流转交易只是达成了林权流转交易的合意,但是并没有完成登记.这些没有进行登记的林权会再次出现在林权流转交易市场中,但这种未经登记的林权是否可以再参加林权流转,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能够参与流转交易已有明文规定,而林木使用权能否参与流转交易却未做规定.

32 完善中国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的对策建议(1)制定林权流转交易的专门性法律. ?森林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都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有关林权流转交易的具体办法,但至今仍没有颁布全国性的林权流转交易办法,仅是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流转交易办法,虽然对局部地区的林权流转交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地方立法存在适用范围窄、位阶低、规定粗糙等缺陷,难以满足当前中国林权流转交易的需要.因此,为促进林权流转交易的有效进行,需尽快制定林权流转交易专门性法律.

(2)明确林权流转交易的主体范围.鼓励一切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林权流转交易中来,搞活林权流转交易市场,打破林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寂静,使林业经济发挥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对于外国人是否能参与到林权流转交易中来的问题,中国已经有地方法规做出相应的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后才能够获得林权证,参与林权流转交易.此种规定对维护中国林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稳定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未免过于刻板,笔者认为在政府合理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外国人应该参与林权流转交易,这对林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3)合理确定流转交易的标的范围.林业资源具有公益性质,应充分发挥其公益性.中国有许多公益林,对于公益林而言,若完全限制其进入林权流转交易市场,仅靠国家和地方扶持发展难以发挥其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因此,在保证公益林充分发挥生态价值的基础上,应该鼓励其进入流转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增加公益林的商业收入,使公益林在参与流通中得到更高层次的发展.由此可见,除涉及国防秘密、国防安全的国防林外,在保证林种用途不改变和合理限制采伐量的基础上,公益林是可以进行流转交易的.

(4)明确流转交易的标的性质.在中国,为预防林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出现,林权变动应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公示.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还需借助某种途径向公众公开林权现状以及交易情况,以供社会各界查阅,可以有效预防除流转交易的当事人之外的公众因不知道林权变动的事实而做出错误进行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由此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未进行登记的林权流转交易合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通过未进行登记的流转交易合同取得的权利再流转时做出明确的规定[6].通常情况下这种合同的签订是以流转交易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为目的的,带有物权性质,有利于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法律应对该种合同进行保护.基于这种权利是以通过合理利用林木、林地获得收益为内容,具有物权性质的合同权利,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对于林权流转交易的标的性质应该界定为林权及没有进行登记的以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为标的的合同.

交易论文参考资料:

概括总结,此文为适合林权和流转和制度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交易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交易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