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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类论文范文数据库 跟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治政府建设类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马克思主义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1-17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治政府建设》

本文是马克思主义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跟马克思主义和法学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摘 要】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作为奉行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必然需要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紧密衔接.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其他法学思想的区别进行简单阐述,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成绩与问题进行剖析,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我国当前仍在进行中的法治政府建设有所裨益.【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法学思想 法治政府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要不要进行法制建设以及如何进行法制建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代领导人都有着清醒的认识.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下,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够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才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约束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时刻保持本色,避免脱离人民群众,成为实质上的有产者统治阶级 [1].在新的历史时期下,重提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既是对马克思主义这一立国之本的温习回望,也是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马克思通过对当时社会情况的深入调查和深刻分析,抛弃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从根本上把握住了法律的本质,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学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体系博大精深,这里不做赘述,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其他法学思想的区别进行简单阐述.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认清了法律的物质基础

正如马克思主义思想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石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是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在诸多法学思想深处,都触及到了同一个坚实的内核,那就是产生该法律的社会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鲜明地指出,所有的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又是当时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在精神领域的映射.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揭示了法律的阶级属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基础上指出,没有一个全然超脱于阶级利益之外的、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所有的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奴隶社会奴隶主的法律是奴隶主约束奴隶的枷锁,封建社会大地主的法律是地主剥削农民的看不见的绳子,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全都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偏见”[3].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因为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才真正代表了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厘定了法律与国家的相互关系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理性的秩序,是人类内心深处自由本性的客观映射.按照这种解释,由于人性中的自由无关乎国家,也就很容易地推导出法律超脱于国家的结论.尤其是近代,西方自然法学派一直鼓吹这种思想,大有“法律超乎世间一切”的意味.然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出,从来就没有所谓的超脱于国家之上的法律,法律与国家机器一样,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曲解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就是变相地掩盖法律作为国家统治工具的本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清楚明白地说到:“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是一种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法规’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国家”[4].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勾画了法律的消亡图景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认为,法律既不是超脱于社会现实之外的秩序存在,也不是与天地同寿、亘古不变的永恒存在.法律既然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就必然会在物质极大丰裕后随着统治阶级的消亡而消失湮灭.在物质极大丰裕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超脱了物质利益的局限,而呈现出一种崭新的面貌,社会的组织形式因此会发生极大的变化,整个人类的生存延续虽然仍旧会有各种行为规范约束,但是这种规范约束与现在意义上的法律却已经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了.

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现状分析

(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进程与光辉成绩

按照我国法制政府建设的发展脉络来看,这一历史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5].

1.理论摸索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们国家重新走上发展正轨的标志.在随后的十年中,也就是 1978至 1988年,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处于理论摸索时期.

1982年 12月 4日通过的第四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历经十年动乱后,我国重启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开端; 1987年召开的中国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明确:“为了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并使行政管理走向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加强行政立法,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在宪法和党的纲领将法治政府建设确立为今后发展方向的这段时期,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由于历史惯性,还处于理论摸索时期,在跌跌撞撞中艰难前行.

2.框架搭建时期

在历经十年的摸索之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从此,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框架搭建时期,各种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条文层出不穷.

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政府权力进一步受限,公民权力得到进一步保障;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政府组织的人才遴选行为得到制约; 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得到约束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搭建了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从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入手,基本奠定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

3.运作完善时期

2003年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定于次年 7月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证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里程碑.我国正式由法制政府框架搭建时期进入了运作完善时期.

在这一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政府行为也更加合法、透明、规范. 2004年,国务院制定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进一步推进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行为规范,确立了实现依法行政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2007年,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的施政目标; 2010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在文件标题中提及“法治政府”; 2012年中国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继续在法治政府的建设道路上稳步推进,将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带入了崭新的发展完善时期.

(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法治政府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孤立事件,而是一系列不同事件组成的复杂整体.三十年来,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立法工作存在问题

立法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只有立法迅速、法规完备,我们的政府才有可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是立法工作不透明,立法工作大多是闭门造车,缺少社会监督与公民参与;其次是地方法律法规常常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法律法规成为了部门利益博弈的对象;最后是法律法规更新换代慢,一些陈旧的法律法规早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却也没有及时得到修订或清理 [6].

2.依法行政存在问题

法律法规的完善,必须得到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中,有法不依的情况仍旧存在,依法行政存在问题.政府决策有法不依,一个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在利益驱动下甘冒违法风险,但是更主要的原因,则是受限于决策制定者的法律水平,无意但是事实上违反了法律.

3.法治政府建设缺少监督

法治政府建设,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保障.但是在实际上,我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极度缺少真正能够起到制约作用的力量.不论是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参政的政治协商会议,都无法对政府行为形成有效制约,遑论社会舆论监督的微薄力量在这其中所能起到的微不足道的作用了 [7].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不是基于道德感召形成的一种精神力量,而是基于严密的事实论证和逻辑推理建立起来的一门意识形态的科学.俄国共产主义理论家布哈林曾经在评价马克思主义学说时说,马克思主义如同欧几里得几何一般推导严密,是一门彻底的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正是这门严谨的科学中至为严谨的一部分,她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在深刻分析社会现象的基础上,科学、独到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与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政府时进行自我研判的准绳.在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法理依据

放眼世界,各国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有着完善的法理基础.让 ·马克·夸克曾经说过,正当的法理依据,是“政治权力掌握者及其追随者行使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8].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奉行的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也必然需要在这一意识形态中找到法理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正契合了这样的需要,为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合法性来源.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品质保证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告诉我们,法治政府建设是依附于国家具体情况的过程,从来不存在什么普适的法律,通用于世界上所有的政府.英美法系是英美国家追求自由的产物,大陆法系是欧亚传统国家对秩序追求的体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具有高度的理论自信,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保障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卓越成果.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准绳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阶级属性的阐述,要求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人民的发展方向.只有坚持,才能够将法治政府建立在最广大的民意基础上,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而不是反过来奴役和剥削他们;只有坚持,才能够时刻将法治政府掌握在人民手中,不至于使其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9].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与物质之间的关系的揭示,还要求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只有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趋势,又对这种趋势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够顺应时代的要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

四、结语

社会主义运动在 20世纪经历了兴起、发展、和低谷之后,在新千年进入了平稳发展、稳中有变的崭新态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需要在新的时代里薪火相传,就需要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的思想精髓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应用起来.只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指引下,建立建成完善健康的法律机制,政府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施政,社会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转,我们才能够肩负起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被寄予的厚望,在新的历史时期真正挑起挥舞意识形态旗帜的大梁.

参考文献:

[1]胡承槐 .从马克思的历史总体观视角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涵、实质和路径 [J].浙江社会科学 ,2015(5):4~12.

[2]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15.

[3]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262.

[4]马克思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卷 [M].北京 :编译出版社 ,2010:247.

[5]李君如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历程与媒体的作用 [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8(6):4~10.

[6]朱最新.行政权概念新释[J].武汉大学学报 ,2005,1988(6):762~766.

[7]郭道晖 .公民的监督权与政府的克制义务 [J].广州大学

学报 ,2011(3):19~22.

[8]让·马克·夸克 .合法性与政治 [M].北京 :编译出版社 ,2009:1.

[9]马长山 .“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3):5~20.

(作者单位:长春师范大学)

作者简介:张睿轩(1989-),女,吉林人,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者简介:曲玉萍(1963-),女,吉林镇赉人,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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