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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类论文怎么写 和一份权益共享的判决王老吉和加多宝案件之法律评论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加多宝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1-24

《一份权益共享的判决王老吉和加多宝案件之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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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8月16日做出的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这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判决①,双方十几年的纠葛终于告一段落.在这十几年的纠葛中,双方主要围绕着“王老吉”商标侵权,广告语、红罐包装涉及不正当竞争等进行了数十场诉讼.这些诉讼才让消费者渐渐明白“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关系,原来一直以来生产王老吉的是加多宝公司,但其并不拥有“王老吉”商标.该共享判决体现了利益的平衡,起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起因追溯回1997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集团由此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2001年至2003年,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赂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由2010年5月2日延续到2020年.而这份协议由于损害了国有企业广药集团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被宣告无效,故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在2010年5月2日便已到期.

在失去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之后,加多宝试图通过赞助《中国好声音》等节目及广告的方式告诉社会大众,加多宝就是拥有原来配方的王老吉,同时打亮“加多宝”这一品牌.加多宝红罐凉茶在推出“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之后,又推出“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加多宝凉茶全国销量遥遥领先”广告语.广药集团认为这些广告语刻意将王老吉凉茶品牌的销量统计成加多宝凉茶的销量,构成虚假广告.由此,双方又打响了广告语之战.事实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指代的是之前加多宝用其配方生产并销售的王老吉,但王老吉这一品牌并没有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其次,2012年全年加多宝生产并销售的罐装凉茶包括三种包装的产品:一是加多宝2011年11月前一直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二是加多宝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9日生产并销售的一面印有“王老吉”、一面印有“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三是加多宝2012年5月9日开始生产并销售的加多宝红罐凉茶.可见,加多宝集团生产并销售的罐装凉茶并不能与品牌为“加多宝”的罐装凉茶等同.再者,“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按照常人的一般理解,会认为“中国每卖10罐凉茶,其中有7罐就是加多宝”而不会认为“其中7罐来自于加多宝”.所以加多宝上述广告语片面、有歧义,使消费者误认为2012年前3季度凉茶销量领先和多年领先的凉茶品牌不是王老吉凉茶而是加多宝凉茶,涉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广药集团的利益.结果是,广药集团在广告语之争中再次大获全胜.

双方在结束商标、广告语之战后还有一场红罐之争,这一场红罐之争可谓是终极之战.2012年7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广药集团新发布的红罐王老吉外观设计侵犯了加多宝权利.几天后广药向广州中院起诉加多宝红罐凉茶外观设计侵权,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2014年12月19日,广药胜诉,加多宝被判赔偿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嫌侵权的红罐产品,加多宝随即上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双方均认为该包装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只是对哪一个是“知名商品”有争议.“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不可割裂,而该红罐包装装潢形式用于加多宝公司利用其配方生产和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王老吉凉茶”亦包括广药集团将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时自己生产的绿盒凉茶,若将“王老吉凉茶”作为知名商品,则该特有的包装装潢形式并不具有指向性和识别性.所以“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第二个焦点便是该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加多宝在使用及宣传过程中始终使用“王老吉”品牌,且在客观上,包装装潢中突出了“王老吉”三个字.所以在认定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时结合了“王老吉”这一商标的商誉及加多宝多年来通过生产使用、市场营销而取得的良好反响和识别效果.根据公平原则,最高法院将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判予两者共享.

那么加多宝究竟还能不能使用带有“王老吉”三字的红罐包装?事实上,虽最高法院判决两者共同享有,但其实还是暗含了其最终权益归属.两者共享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而“王老吉”正是广药集团拥有的商标,广药集团享有商标权,故加多宝能使用红罐包装,但不能加上“王老吉”这三字.有学者指出,此次最高院基于王老吉与加多宝案件的具体事实得出结论,但并没有给出一般性指导标准,对同类的或者相关的案件没有较大的指导、参考意义.而有实务人士认为王老吉与加多宝案件中有太多特殊因素,比如双方已有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系列诉讼,鸿道集团的董事长陈鸿道曾申请并获得包含“王老吉”字样的外观设计专利,且在一审判决中包含“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已被确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等等.纵观全部纠纷,1997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就像所罗门之结——一个将两股绳环紧密连接起来的结.其中一个绳环代表拥有商标权的广药集团,另一个绳环代表拥有资金及强市场营销技能的加多宝公司.从1998年到2011年上半年,加多宝集团为生产和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共支出建厂、广告、促销费用共计84.5亿元,历年参加各种慈善、公益活动支出费用合计3.09亿元.在王老吉本身商誉的基础上,这样的所罗门之结打造出了“王老吉”这一知名品牌,推动了社会的经济发展.现在是“眼球经济”,商标的价值越来越高,消费者也只会注意其消费的品牌,而很少去注意背后的生产者或是销售者.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商标许可制度使得品牌控制人和实际经营者分离.根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的商誉归商标,使用产生的权益归使用者.但是最高法院考虑到了现实因素,认为类似纠纷常发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认知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利益平衡的判决.司法应该是向前看的,让双方回归市场,希望双方相互谅解、合理避让,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同时为这场终极之战画上句号,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失为明智之举.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Z].(2015)民三终字第2号.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陈禹竹(1997-),女,浙江永康人,本科,西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加多宝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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