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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类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和慈善活动中受助者行为规范方面论文范文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慈善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4-22

《慈善活动中受助者行为规范》

本文是慈善类论文范本与行为规范和行为规范研究和慈善活动相关论文范本。

摘 要:从1981年,我国首家慈善公益组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入了腾飞期.但是在我国慈善事业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很多由于受助者行为的失范导致的一些不和谐事件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试图对“慈善受益人规范”的问题进行解析,探讨当下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以及建立慈善受助者规范必要性,为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慈善;受助者;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6-0056-04

一、受助者的行为失范

(一)骗取标的物

在慈善事业中,基于信任的道德感召力是募捐的基础,如果信任的地基坍塌,慈善事业的发展将变得举步维艰.在我国的扶贫和社会救助活动中,有一些家境宽裕的人利用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或某些人脉资源使自己享受国家对于低保户所进行的补助,出现了一些“富翁低保户”、“超级低保户”,造成国家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扶贫效果不显著.而在慈善活动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有一些受助者本身并不贫困,也不属于弱势群体,但他们隐瞒自己真实的家庭情况,通过一些手段开具假的贫困证明来获得受助资格,以骗取慈善组织或者捐助者的财物.这种骗取慈善标的物的行为不仅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救助,而且严重伤害了捐助者的情感,挑战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更可怕的是侵蚀了慈善事业的诚信建设,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二)索捐、逼捐

慈善捐赠应当是捐助者发自内心的真诚情感的外在表现,而不是受到外在力量的强迫.索捐、逼捐显然违背了捐助人的自愿原则,短期内也许会募集到大量善款,但是从长远来看,不仅不利于善款的募集,而且有可能引起社会上许多人的厌恶与反感,从而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这种行为无异于是杀鸡取卵、饮鸩止渴.由于我国目前的慈善事业还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发展,许多工作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有些省份将募集资金的多少纳入官员政绩的考核标准中,从而迫使一些官员将其当成政治任务来完成,于是向行政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任务摊派.除了以摊派形式进行的索捐和逼捐,甚至以一种更为强势的方式——直接将钱从工资中扣除来进行资金募集.这对于工资收入较高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影响不大,但对一些工资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来说,拿出一部分工资进行捐赠,也许就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使本来是捐助者的角色转换为受困者,也违背了慈善事业的主旨.

索捐和逼捐的另一种形式就是道德绑架.在国内,道德绑架的事件屡见不鲜.在发生后,全国大部分团体和个人都进行了捐款,而由于一些体育明星和影视明星的捐款数额没有达到许多网友的期待值而遭到网友的质疑,甚至是侮辱谩骂.天津爆炸事件发生后,一位马姓富人因为没捐款而在网上遭到网友的“围攻”,质疑他为什么不捐款.2013年1月7日一名张姓志愿者跪在一陈姓富商的公司门口,为安徽一名血友病患者姜某筹钱,希望一直以来以高调做慈善著称的陈姓富人可以为姜某捐钱治病.因为某些原因,捐助未能成功,姜某的父亲就忿而在北京王府井大街拉横幅,指责陈姓富人诈捐.

当人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以较高的标准去要求别人捐款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财产所有人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捐款与不捐款、捐款的多少以及捐赠的形式完全是一种个人选择,拥有大量财富并不等于其应该去做某件事,我们无权去指责他人.

(三)慈善受助者对善款的使用失范

在慈善活动中,捐助者一般都十分关注善款(物)的使用情况,想要了解善款(物)有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方面的信息捐助者往往很难了解到,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捐助都是通过第三方进行,也就是捐助者将财物捐给一些慈善组织或者基金会,再由这些慈善组织或基金会将财物交到受助者手中,而这些慈善组织、基金会往往没有制定相关的反馈机制,导致捐助者不能很好地了解善款(物)的使用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受助者不能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去合理使用善款.

(四)慈善受助者无感恩之心

在当下我们提倡的慈善是“现代慈善”,其中最明显的表现是捐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再是封建社会中那种施舍与被施舍的关系,捐助者不再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去舍予,受益人也不再受“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道德绳索的捆绑,无需对捐助者感恩戴德、感激涕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就可以没有感恩之心,认为别人对自己的帮助理所应当,当社会中有人需要帮助时就冷眼观之.在慈善活动中,一些情况下捐助者是和受益人直接联系的,形成一对一的帮扶关系,其中有一些受益人在脱离困境后便不再理会捐助人,这着实令捐助人寒心.我们并非要求受益人如何感激捐助者,而是希望捐助给他们带来的不仅是自身条件的改善,还有爱心的传播,希望他们能在有能力时能够感恩社会,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其中当然包括曾经的捐助者.

二、慈善受助者行为失范原因探析

(一)政治原因

前文提到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是在政府的领导之下,政府的行为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各级政府能够运用各种相关资源积极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那么在慈善活动中的各种失范问题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相反,倘若政府对各种政治因素的导用促成了不利的发展环境,慈善事业的发展就会陷入困境,不仅不利于当下各种问题的解决,而且可能会滋生很多新的问题.就当下慈善受益人失范的问题,政治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监管制度的缺失.当前,政府在慈善领域的行政化导致的慈善机构僵化、财政不透明、办事效率低下广为诟病,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府监控职能的缺位同样会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以来,人们所能了解到的信息在于如何募集资金以及募集资金的多少,监管制度的缺失使大多数人对于资金如何使用、使用的效果是无法知晓的,政府未能在慈善受益人与捐助者和慈善组织之间建立一种信息的回馈互动机制,致使政府和社会都无法对慈善受益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各种问题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

(二)经济原因

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经过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不得不看到的是人均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呈现严峻之势的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就是拜金主义和仇富心理,分配公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慈善事业中的各种问题也将很难得到彻底解决.

拜金主义盛行.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参照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在这种体制下的文化建设却没有及时跟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富被高度重视,在全面提高效率的社会浪潮的推波助澜下,很多人的财富观被扭曲,变得利益至上、唯利是图,为了财富不择手段.仅拿食品安全问题来说,先后出现了苏丹红鸭蛋、硫磺馒头、地沟油、粉、猪肉、毒大米、吊白块腐竹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国人追求财富的心理已经到了近乎疯狂的程度,那么在慈善领域出现骗捐的现象也就可以解释了.

仇富心理的存在.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二,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较之前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贫富差距较大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2010年的基尼系数为0.481,2012年为0.474,2013年为0.473,2014年为0.469,2015年为0.462,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越大于这一值就越容易出现社会动荡,虽然以上数据显示基尼系数大致呈现出逐年下降之势,但是也远远超过了0.4的贫富差距警戒线.巨大的贫富差距,加之一部分富人的无良炫富行为,致使社会中收入较低的下层人群出现了心理失衡,继而表现出一种仇富的心理.在慈善活动中,那种指责甚至谩骂富人捐款太少、为富不仁的行为,不一定就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于富人的道德评判,更大程度上是仇富心理一种的外在体现,和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叫嚣与呐喊.而慈善受益人在这种心理的驱动下亦将自己所受之捐助理所应当地认为是社会对于自己的补偿,无需承担回报社会、救助他人的责任.

(三)文化原因

我们在赞叹中华五千多年来由先人创造的灿烂文化的同时,也应一并认识到在传统文化中存在着一些难以根除的糟粕.延续了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使封闭性、内敛性的心理状态深深烙在我们的民族性格当中,“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就是这种的冷漠心理的生动写照.使得在慈善事业中也往往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病象,在捐助时呈现“捐必亲优,助唯近先”的差序格局状态.再者,“备荒”思想的存在使多数人偏于将财富囤积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在慈善受益人中,这两种思想使其在脱离困境后仍接受捐赠者的捐赠,并且不愿将财物捐予他人.

三、《慈善法》对慈善受助者行为的规范

在慈善活动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便于社会对善款流向和使用的监督;另一方面,也督促慈善受益人将善款用在必须之处.对于监督,可以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对慈善受益人的信息进行录入,同时派专人对慈善受益人进行不定期走访监督或由受益人将善款使用情况反馈至相关慈善组织,建立长期的信息互动机制.

当前我国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红十字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中,所限定的只是团体、组织、企业、捐赠者个人的行为,均未对慈善收益者的行为进行规范,《慈善法》的出台无疑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只有用法制规范慈善活动中各方的行为,才能避免“郭美美事件”等类似事件的发生,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骗取慈善标的物的行为不仅浪费慈善资源,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帮助,而且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挑战,大大降低了人们对于慈善的热情与信任度,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骗取标的物的行为,在《慈善法》出台以前难以追回相关财物,人们只能在道德上去谴责,是一种软性“惩罚”,并没有什么实际效果.而《慈善法》的出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慈善受益人在接受了捐助者的捐助时,就表明其与捐助者达成了一种不成文的契约: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合理使用慈善标的物,以使自己脱离困境,不得将慈善标的物挪作他用.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慈善受益人缺乏这种契约精神,不能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去使用慈善标的物,这种做法伤害了捐助者真诚的情感,打击了捐助者的捐助热情.《慈善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慈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这是对慈善组织的规定,我们认为也适用于慈善受益者.

当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处在“混沌的”快速发展阶段,慈善理念不清晰,慈善组织缺少法制化、正规化、组织化,许多人对于慈善尚不了解,在筹集善款过程中出现了逼捐、劝捐、强行摊派等现象.这显然与慈善捐赠自愿原则相悖.《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二、四款为“(一)违反信息公开义务;(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这些规定规范了在募集善款过程中的行为.

四、结语

慈善事业的发展在维护社会治安、推动公民社会成长、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相契合.《慈善法》的颁布无疑为慈善事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障,为慈善活动中的各种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只有充分调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作用才能解决当下慈善事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慈善事业健康成长,发挥其增加社会福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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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郭祖炎.中国慈善伦理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2013.

〔6〕郑功成.构建和谐社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7〕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慈善论文参考资料:

该文结论:此文是关于慈善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行为规范和行为规范研究和慈善活动相关慈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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