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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与甲板货遭遇台风的法律后果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范文 类别:专科论文 2024-03-20

《甲板货遭遇台风的法律后果》

该文是法律相关硕士论文范文跟台风和甲板和法律后果类论文例文。

本刊特约撰稿 王沐昕

案件背景:

2011年6月,货方(承租人)与船方(出租人)签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A轮承运五台履带吊,受栽期为同年8月1日,装货港为营口,卸货港为印度孟买港.由于履带吊的体积庞大,且外形呈不规则状态,故装载于甲板上.8月3日装货完毕时,船长收到台风“梅花”将于8月6日后途经浙江和上海附近海域,如果A轮当日开航,恰巧将在浙江附近海域遭遇台风.船长为了抢时间,决定开航,并试图在航行途中伺机寻找避风锚地避台风.但事实上,A轮船长伺机避台的计划未能如愿,在平宁波港时与台风“梅花”遭遇,结果是在船舶大幅度横摇的情况下,五台履带吊的绑扎锁链先后断裂,导致五台履带吊相继从甲板落入大海,造成全损.

一审概述:

1货方起诉船方,要求赔偿货物总损失500万美元.

2船方抗辩认为货物损失系船舶遭遇天灾,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船方享有免责的权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判决认定A轮正面遭遇台风“梅花”,当时风力达12级以上、船舶横摇达35度以上的恶劣海况;还认定涉案货损是由于绑扎系目的缺陷以及船舶遭遇恶劣海况的共同原因造成,认为台风“梅花”带来的恶劣海况系涉案货损最主要和决定性的原因,而绑扎系固的缺陷必然使绑扎系统在恶劣海况面前更加容易受到损坏甚至提前崩溃,加重货损程度,故酌定造成涉案货损80%的原因为恶劣海况,绑扎系固的缺陷占20%.

4.一审法院认为,A轮遭遇海况的恶劣程度已非属正常的海上风险,足以构成我国《海商法》下“天灾”性质的“海上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依法可以享受免责.换言之,承运人(船方)有权就台风“梅花”及其导致的恶劣天气和海况造成货损的80%免除赔偿责任,最终判定承运人仅承担20%的责任,即承担100万美元货损责任.

二审概述:

二审认定绑扎系固缺陷与A轮船长在面临台风“梅花”时的驾驶船舶过失共同导致了涉案货损的发生,并对一审法院酌定绑扎系固缺陷对涉案货损的发生起到20%作用的认定予以确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船长驾驶船舶过失所致货损应依法免责,故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律师意见:

一、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核心问题,即甲板货问题.《海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选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及甲板货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也没有提供栽有“on deck”(甲板货)字样的提单,更没有提供货方同意将货物装载于甲板的运输合同.

三、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没有询问和审查货物装载于甲板是否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案首先应解决的法律问题不是台风是否应当免责,也不是台风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首先应当认定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是否有权将货物装载于甲板.其结果可能有如下两个:

1如果在运输合同中载明了货方同意将货物装载于甲板的条款,并且提单正面盖有“on deck”的印章,可以说明甲板货是合法的.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无论是否有台风,承运人对合法装载于甲板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认定本案所涉及甲板货是非法的,即是承运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没有经过货方的同意,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即使没有台风,承运人也要承担甲板货落水的赔偿责任.

五、由于中国海商法有很多条款的法律渊源是《海牙规则》,虽然中国政府没有参加该公约,但在理论上也有研究的必要.《海牙规则》第一条(c)项规定:“货物”包括各种货物、制品、商品和各类任何物件,但活动物和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甲板上且已照装的货物除外.

《海牙规则》作出上述关于甲板货不计为法定货物的理由是活动物和舱面货具有极其特殊的风险.因此,对于这种具有特殊风险的货物运输,当事人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可以自主决定运输条件,而不必借助法律划定统一的规范.既然国际公约不调整舱面货,那么法律关于台风免责的法律规范也就没有适用于本案的必要,而应当完全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判决才符合国际公约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题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偏离了法律和国际公约的立法本意,即忽略了甲板货在海上运输中的特殊性,进而导致最终判决的错误.诚然,铸成此错误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作为进出口商对《海商法》的生疏和对海运业务的茫然.被告的心理状态则很难揣测,因为如果涉案甲板货是合法装载于船上的,承运人可依法免责,作为本应熟谙海商法的船东竟然莫名奇妙的引用天灾免责作为抗辩理由;如果是非法的甲板货,承运人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误导法官以达到推卸货损责任的目的.

法律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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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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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本文总结,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台风和甲板和法律后果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法律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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