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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方面有关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跟工伤保险对于企业的作用方面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工伤保险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3-07

《工伤保险对于企业的作用》

本文是关于工伤保险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工伤保险和作用和企业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企业,正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但企业管理过多的只是注重在提高生产率的显性方面,特别是最具发展活力的中小型企业,目光放在短期获益上.工伤保险,它是在事故发生后以保险的形式保障员工利益并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的价值是隐性的,平时只有支出,甚至企业不能理解它们的作用.对于企业而言,工伤保险应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就其作用展开研究讨论.

关键词:工伤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一、概述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信息工业化的发展,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如安全生产及工伤问题.就一般企业来说,工伤本身不可避免,根据下图来看,大部分的重伤和死亡事故企业会选择走工伤保险流程,轻伤的申报率仅在10-20%左右.缴纳了工伤保险最终未切实有效的得到应有的保障,而许多企业也抱怨工伤保险缴纳意义不大增加其企业负担,因为不能享受到多少待遇.应对这种情况必须先系统性的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才能很好的把它运用到实际中.2007-2016 苏州市工伤人数一览表年份死亡1-4 级5-6 级7-10 级职业病未评级2007 年48 279 26 727 7 15632008 年48 278 37 916 9 17612009 年30 287 31 929 13 15982010 年64 313 59 1268 16 23092011 年32 341 78 1077 27 20652012 年62 301 96 1695 23 64952013 年65 390 165 4050 26 35882014 年72 387 165 3738 25 24272015 年75 385 147 3842 24 22692016 年85 360 138 4220 24 19282007-2016 苏州市工伤人数一览表年份死亡1-4 级5-6 级7-10 级职业病未评级2007 年48 279 26 727 7 15632008 年48 278 37 916 9 17612009 年30 287 31 929 13 15982010 年64 313 59 1268 16 23092011 年32 341 78 1077 27 20652012 年62 301 96 1695 23 64952013 年65 390 165 4050 26 35882014 年72 387 165 3738 25 24272015 年75 385 147 3842 24 22692016 年85 360 138 4220 24 1928

二、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以下方面: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江苏地区目前补助标准为20元/天.如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至定点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护理费.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达到护理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享受护理津贴,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本人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的,按社平工资的300%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的,按当地社平工资的60%计算.6.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江苏来看,一到四级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五到六级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对于江苏而言,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后一年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经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批准的,仍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并视伤情严重情况可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此待遇.10.丧葬费.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工亡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也可享受此待遇.

11.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公死亡的,如有在工亡职工生前提无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可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总结从国家层面来说,政府越来越重视劳动生产安全工作,也在此方面相继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来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而事与愿违的是,历年来安全生产事故仍处于一个高发的状态,究其原因无外乎政府的监管不力和企业自身的管理不到位.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使得工伤在企业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都掣肘了企业乃至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只要对政策待遇有一个深入的理解不难看出,直接的生产建设是对企业来说显性的收益,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是隐性的收益.作为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掌握工伤保险的意义不仅仅是维护自身企业的权益,更能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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