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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类有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和依法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意义重大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独立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3-07

《依法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意义重大》

该文是独立类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跟保险代理人和制度建设和意义重大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2015年9月17日,原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2018年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也出现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那么,什么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传统保险营销员有何不同,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又有何重大意义呢?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的科学定义

何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界及学术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给出的定义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笔者认为该定义不够准确,也不够科学,更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应遵循《保险法》中相关规定精神,立足我国保险代理市场实际,面向保险代理市场未来变革发展,精准把握“独立”的本质,科学定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2015年修订版《保险法》中,共有两条涉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从法理层面分析, 《保险法》既没有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禁止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既没有禁止个人代理人为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也没有禁止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时代理财险和寿险业务.按照“法不禁止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无授权政府部门不可为”的法治原则推理,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获得独立合法的保险代理市场主体地位,也可以同时为一家寿险公司和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在我国保险代理市场上,机构保险代理人都是通过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具有独立合法的保险代理市场主体地位,可以同时为多个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可以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实质上是“独立机构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都是自然人,有一个特有名称“保险营销员”,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以该公司名义提供保险服务,没有通过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独立合法的保险代理市场主体地位,不能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实质上是“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两类:实行团队化管理的寿险个人代理人和“不依托任何团队”的财险个人保险代理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推论,“团队化管理”与“非团队化管理”仅是管理方式上的查异,不能构成“独立”与“非独立”法律地位上的实质差别;“独立”的本质含义应该是通过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与机构保险代理人同等合法的保险代理市场主体地位.因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的内涵应定义为:通过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外延包括专属与非专属两大类别.专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只为一家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简称“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非专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时为一家寿险和多家产险公司保险业务,简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主要特性

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市场上的“保险营销员”本质上是“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相比较,具有许多显著不同的特性,有着传统保险营销员无法比拟的多方面优势,具有无比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是主体独立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与保险公司相同的市场主体地位,两者是保险代理商与保险生产商的关系;保险营销员则是保险公司招聘的非合同制销售员,接受保险公司考核与管理,与保险公司之间名义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从属关系.

二是代理综合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综合代理一家寿险公司和多家财险公司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员则只能代理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业务.

三是客户导向性: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帮助保险消费者评估风险、制订个性化保险方案、选择高性价比保险产品与高品质服务保险公司,从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营销员则是产品推销导向,只能向保险消费者推销所属公司产品与服务.

四是保险职业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代理职业为生,必然要制订长远职业规划,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不断积累自己的保险代理信誉,不断维护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保险营销员大都是“临时”或“”,不以保险代理为终生职业,销售业绩不好随时被淘汰,如果有更好的职业选择,随时准备改行.

五是保险专业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完全依靠自己的保险专业能力来赢得保险消费者信任,专业能力是独立保险代理人的“独立之基”与“立业之本”,必然会不断增强自己的保险专业能力;保险营销员则大都依靠各种社会关系拓展业务.

六是佣金独享性:按照现行保险监管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手续费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佣金,另一部分是用于营销主管津贴及保营销培训、激励等费用支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能够独享全部保险代理手续费,保险营销员则只能获得直接代理佣金.

七是税收优惠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保险营销员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各种税收,却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八是服务延展性:条件成熟时,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延展投资理财、家庭教育、汽车养护、健康管理等家庭生活顾问服务;保险营销员则只能销售保险产品.

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新时代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可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有机统一,不仅是保险营销制度变革的需要,也是保险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需要,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需要.

一是有利于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今中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受资源所限都是实行差异化服务,实力强大数量有限的团体保险客户,才能享受到个性化贵宾服务,合法权益完全有保障.实力弱小数量庞大的个体保险消费者,常常被“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倒”.传统保险营员代表所属公司销售保险产品,难以有效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独立性、职业性、专业性的优势,能够更更好地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可以成为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亮点.

二是有利于保险营销制度变革.在我国保险代理市场上,保险营员是一个非常庞大而又特殊的群体.九十年代初,保险营销制度引入中国以来,大大促进了个体保险市场发展.二十多年来,保险营销员成为保险公司连接千家万户的桥梁与纽带.然而,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身份尴尬,既不是保险公司员工,又不是保险代理个体工商户,既得不到《劳动法》保护,也得不到《个体工商户条例》保护,往往被行业与社会边缘化,恰似保险业内“农民工”、“临时工”,为行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合法权益却没有任何保障.前几年,原保监会曾多次推动保险营销制度变革,试图解决保险营销员的身份与保障问题,屡次无功而返.推进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上为优秀保险营销员独立创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也为社会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代理市场创造了条件,可以成为撬动保险营销制度全面变革的新支点.

三是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截止2017年底,保险从业人员已达900万人左右,其中保险营销员超过800万,占总从业人数90%左右.保险消费者主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了解保险和保险行业,多数保险营销员的个人形象决定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使用营销员过程中,重招聘轻培养、重业绩轻品行、重关系轻专业,普遍存在“以保费论英雄”的短期行为,陷入持续大批招聘、不断大批淘汰的恶性循环难以自拔.数量庞大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多数是“临时”和,严重缺乏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必然损害保险行业社会形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获得保险消费者及全社会的信任.推进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可以成为从根本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新起点.

四是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新时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可以吸引与激励大批优秀保险营销员、大专院校学生及社会有志之士加入创业创新创造行列,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釜底加薪”、“火上浇油”.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可以成为保险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切入点.

(来源:新浪财经)

独立论文参考资料:

上文评论:上文是一篇关于独立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保险代理人和制度建设和意义重大相关独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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