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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相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跟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中的连带责任有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劳务派遣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1-17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本文是关于劳务派遣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和劳务派遣和连带责任和制度相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劳动力因素已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加上劳动力市场供需的不平衡,职业中介机构逐渐发展起来,随之产生了新的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是我国区别于传统的用工制度较为新颖的一种用工模式,能够灵活调整劳动力市场的配比.劳务派遣的研究对稳定劳动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关于该制度的详细规定有利于劳动人民追求属于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追寻实质上的公平.

一、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概念

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依相关责任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个体及派遣前的单位与派遣后的单位相互之间的协定.若本该属于该劳动个体应得的保障未得到保障时,被派遣前的原单位与被派遣后的单位对不利后果负责的一种责任机制.

二、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劳务派遣制度,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却对劳动个体的原单位与现单位的连带责任的分界不太明确.

1. 我国对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尚不明确

一旦劳动个体发生劳务派遣时,对于整个劳动市场甚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法律也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法律具有滞后性,若使劳务派遣的效益最大化,就需要找出仍存在漏洞,进一步的完善.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各个连带个体所需要担负的责任侧重点不详细.当劳动个体被派遣后的单位的一些行为动机给该个体带来损失时,派遣前的原单位与派遣后的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不明确.之所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目的来说,要实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公平,更要求实体上的公平,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应有的正义.两者相比较而言,笔者更支持前者,前者更能体现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保护,该劳动个体的自身利益就可以得到保障.

其次,劳动个体被派遣后的单位所担负的责任义务减少时,该劳动个体相应的权益保障方式明显减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修改,明确指出,若一个错误的行为的发生只是是由于被派遣后的单位的决策等导致的,而这一错误的行为需要两个单位一起承担责任,但若不是这种情形时,则劳动个体发生派遣后的单位不需要担负过错,适用过错主义原则.一方面,此规定造成了平等主体之间义务不对等;另一方面,该劳动个体没有了安全感及一些必要的保障,若一些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该个体仅能申请派遣前的单位担负一定的责任,长此以往,劳动个体的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明显减少,追求合法权益的效率降低.

第三,无过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如已经从工商保险中获得保险金,但保险金又不足以弥补劳动者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又应该由谁来承担,用工单位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2.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内部追偿问题的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里说明的关于两个单位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要求,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两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就无需追偿.但我国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本文中也说明,两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根据民法原理,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应对等.若被派遣劳动者向一方主体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内部另一方主体以非法定理由拒绝向一方主体补偿,即一方主体的追偿权受损,又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2014 年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但内部如果没有约定补偿办法,又如何确保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公平原则呢?

对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可以参考《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主体可以进行约定;事前没有约定的,可以事后约定;事后约定不成立的,可以根据双方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各个单位的应当担负的责任的主次,假若两单位之间进行均分责任时,处于连带位置的一方担负的额度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享有内部追偿权,但不得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问题的完善

纵观上文,关于派遣前后两单位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劳动个体发生派遣后,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连带责任减少了很多纠纷的发生,而且可以很好地保障劳动个体的权益最大化,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提高效率价值.同时也发现其还存在着一些漏洞.要想实现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必须对其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 明确连带责任承担方式,扩大用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首先,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更倾向于一般连带责任方式,上文已从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出发进行阐述.

其次,由派遣单位单独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

第一,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劳务派遣连带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安全感,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大大削减了劳动个体在发生派遣后的单位对派遣前的单位的连带责任.而处于派遣过程的劳动个体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障这一部分的人群就显得尤为重要.派遣后的单位尽管与劳动个体无相关的劳动合同,但却是劳动力的“使用”方,减少相关的责任,会促使劳动个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

第二,双方连带责任形式更能促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监督.双方连带责任体制下,无论是一方的行为或决策使得劳动个体的权利无法保障,两个单位都应担负一定责任.为了不承担此法律责任,其会互相监督,督促对方履行义务,避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劳动者的权益也得到了一份保障.

2. 区分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实现内部追偿权

外部责任是劳动个体通过申请向两个单位要求担负责任,内部责任是指两单位之间责任的匹配,内部追偿.追偿权是指已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将内外部责任独立化,赋予责任主体内部追偿权.

2014 年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指出,劳动个体发生派遣前的单位及发生派遣后的单位可以协议约定补偿办法.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一、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应对等.外部责任导致不公平的责任承担,另一方责任主体可以通过内部的追偿权实现公平.二、如果双方责任主体没有约定补偿办法,怎样确保责任主体的利益不受损,维护公平原则呢?三、如果双方责任主体利用此条款,以合法方式签订对抗劳动者的协议,不分内、外部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此协议还有效吗?笔者认为,法律应该规定双方责任主体签订的协议只能规定内部责任的分配,追偿问题,不能恶意串通,逃避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只有内部效力而无外部效力.

劳务派遣论文参考资料:

结束语:这篇文章为一篇关于劳务派遣和连带责任和制度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劳务派遣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劳务派遣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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