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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类有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跟秦汉初期律令中的史官职业教育体系类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职业教育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2-14

《秦汉初期律令中的史官职业教育体系》

本文是职业教育类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跟秦汉和律令和职业教育方面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李勤通 周东平

摘 要:早期教育的探索对认识教育的规律具有重要意义.秦汉初期律令中已有完备的史官职业教育体系的规定.当时,史官教育以学室为教学机构,以学佴为辅导,有保障学童利益的专门法律.官吏需要具有教师资格.学习者中史、卜学童须从史官子嗣中选拔,祝学童不再受限.从课程来看,史学童以官府公文范本、八体书法为主,卜学童以《史籀篇》、卜书和占卜实践为主,祝学童以祝十四章和祝实践为主.考核与任官直接联系,分为基础考核和进阶考核,以所学课程为主.因此,秦汉初期史官学童的教育已经十分发达,是基础教育下的职业教育,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文书行政对胥吏化史官的国家需求.而且我国早期史官教育相比一般认知的古代教育模式更为文明发达.

关键词:职业教育史;睡虎地秦墓竹简;二年律令;史官学童

中图分类号:G64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6)01-0076-06

收稿日期:2015-08-25

作者简介:李勤通(1986-),男,山东寿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周东平(1961-),男,福建周宁人,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厦门,361005.

史官是指以史为官称的官员群体.其中,《周礼·天官·冢宰》称:“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1]掌书赞治的史从职能来说就是官府之胥吏.[2]这种掌书赞治的史官在秦汉被大量需求,进而推动了当时的史官教育,本文所称之史官也以之为主.汉承秦制,秦与汉初期的史官教育有极大相似性.而自秦以来,一切定之以法的社会控制方式影响到教育,史官教育在法律中有着极为详细的规定.研究秦汉初期的法律文献,既可以梳理当时的史官教育体系,也有利于提高对古代教育法制的认识.秦汉时童蒙教育就已经出现有教材有组织形式的教育模式.[3]作为进阶的职业教育,史官的教育体系更加发达和先进,主要包括教学机构、教师、学童、课程安排、考核方式等.专门人才的需求使得史官的职业教育也不得不专门化,从而培养出符合标准的专门人才.

一、秦汉初期史官教育的教学机构

先秦时学在官府,[4]秦汉初期教学也有专门机构.有学者认为秦时未有学校,汉代也仅到汉武帝才有学校.[5]625但从出土文献来看,至少当时的史官教育有专门机构.《睡虎地云梦秦简·内史杂》(以下简称《内史杂》)称:“令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6]106-107这说明史官教育是在“学室”进行的.多数人据此认为学室是专门学校,而汉初的史官教育也应该在学室进行.不过李学勤认为到东汉时“学室”可能已经取消.[7]70

在秦汉时,学室不仅有教师,而且有专门的辅助者——学佴.《尔雅·释言》载:“佴,贰也.”[8]学佴的职能主要有两种.第一,辅助督促史官学童的日常学习.《史律》称考核史官学童时,如果学童中有“不入史、卜、祝者,罚金四两,学佴二两”[9]284.学佴所受惩罚与史官学童的考核成绩挂钩,因此他们应该具有辅助督促学童日常学习的职责.第二,带领史官学童参加考核.《史律》载:“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9]280这样,学佴在学童考核过程中还需要承担类似“领队”的职能.

学室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且以保障学童利益为主.《睡虎地秦墓竹简·除弟子律》(以下简称《除弟子律》)规定:“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貲一甲;决革,二甲.”[6]130整理小组将之解释为“如有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均耐为候.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规定,及加以笞打,应罚一甲;打破皮肤,罚二甲.”[6]130-131张金光认为第一句应解释为“学吏成功,应该除去弟子籍,亦即毕业了,还不得除;录用为吏不审当,均耐为侯.”[10]但根据汉律,“大史官之;郡,郡守官之.卜,大卜官之.”[9]284即汉代的史官学童教育与被任命为史官是由不同主体负责的.如果依照张金光看法,我们就容易将之理解为弟子的教育与被任命为吏是由同一主体负责的.汉承秦制,这种解释显然存在问题.故整理小组的解释应更准确.由此可知:第一,学室的学童是有弟子籍的,根据秦汉律,史官学童是有资格限制的,同时又有法律优待以免服兵役和徭役[10],因此可能会出现除籍不得及置任不审的情况;第二,学室负责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役使、笞打学童,[11]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后者,《史律》规定地更为清楚,“学佴敢擅徭使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9]285从这里来看,笞打、役使学童可能也是当时的体罚教育形式.

二、秦汉初期史官教育的教师资格

章学诚指出“古人之学,不遗事物,盖亦治教未分,官师合一,而后为之较易也.”[12]即是说,因为官员更具实践能力,所以他们为师更容易达到教育目的.而秦行法家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13]243因此,秦有焚书令,废私学,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有学者认为当时的博士为吏师.[14]《韩非子·五蠹》也称法家“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15]无论是废先王之语,还是以法为教,都说明吏师以法律教育为主.尽管秦博士以儒生为主,而不排除有其他学派的博士.[5]411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13]258如果秦博士中有法家博士的话,秦始皇不会将博士备员弗用.因此,博士为吏师的可能性不高.在“以吏为师”的背景下,秦朝拥有史官教育资格者应该主要是官吏.《商君书·定分》对秦变法的法官设计为“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16]《商君书》的制度设计被认为与秦的实践是一致的.[17]125而后秦始皇时也明确下令“以吏为师”.在秦汉政府管理中,法律起到重要作用,故政府以“知法”为主要用人标准之一.[18]因此,《汉书·薛宣传》称:“吏道以法令为师.”[19]3399所以至少到汉初,作为主要知法群体的官吏仍旧没有从教师资格中消失,并会出现如《汉书·王尊传》所称“(王尊)年十三,求为狱小吏.数岁,后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19]3226之事迹.因此,秦汉初期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官吏主要承担着史官教育的职责.

三、秦汉初期史官学童的入学资格

李勤通周东平:秦汉初期律令中的史官职业教育体系从秦汉初期史官学童的入学资格来看,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这是有渊源传承的.《礼记·王制》:“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20]当时史职是世代相承的,史官教育也是家传的.早期史官范围很大,且并未胥吏化.而从秦律来看,即使胥吏化之后,史官仍然保持家传性.《史律》称“史、卜子年十七学.”[9]280可见汉初史官学童仍旧保留家传性.而且从这来看,史官学童的入学资格不仅限制出身,而且限制年龄,即史、卜学童十七岁入学.至于祝学童则没有规定.从《史律》来看,卜学童的考核规则,“缺,试脩法,以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9]283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对脩法的解释是“管理占卜的人员.”[21]这点显然有问题.后文有“谒任史、卜上计脩法.”[9]285史学童显然也有脩法.而脩字有修理、修整之意.如《诗经·秦风·无衣》载:“脩我戈矛.”[22]故脩法应该是相对于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此处即当卜的职位短缺时,法律规定可以将占卜“九发中七以上”的规则放宽至“六发中三以上”.[9]282-283而史、祝学童的脩法则没有见到.不过后简又载“谒任史、卜,上计脩法.谒任卜学童,令外学者,许之.”[9]285即史学童在考核中也有脩法,而卜官则更为宽宥,外来学童也能够被任命.这即说明了在政府日常工作中会出现史、卜官紧缺的情形,且这种缺乏可能是导致史官学童入学资格进一步扩大的原因.

史官学童入学资格的限制可能还有一个原因,即史官的家传教育不仅可以实现知识传承,而且能够传承职业道德.如春秋时史官教育属于家传,齐国大臣崔柕弑君,太史公及其兄弟三人均直书无隐,崔柕杀其三而不能制止.而《睡虎地秦墓竹简·置吏律》载:“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6]95这被认为是秦汉选吏时的一条重要标准——“文无害”.而“文无害”是对官吏能力而非品德的要求.[23]43-44也就是说吏事君以能,而非事君以忠.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指导思想需要吏能够做到奉法循理、公正无私.[24]但能臣未必忠于法.因此,家传教育在培养忠于法的史官的功能上仍旧可能得到重视.汉代逐渐放开史官资格后,尽管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中称西汉法吏中有“赵禹时据法守正”[13]3154的事例,但也有周阳由“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13]3135之事例,而且之后也多有周阳由之辈.显然放宽学童资格后法吏的职业道德已有所折扣.

四、秦汉初期史官学童学业的课程安排

从史官学童的课程安排来看,学习内容主要交织着基础知识和专业性知识.由于早期童蒙教育中,基础知识已经有所教授,比如书写、计算等,所以专业性知识是史官学童的主要课程内容,体现出很强的职业针对性.对此,《史律》有着极为详细的规定.

从史学童的课程安排来看,《史律》规定史学童“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9]281第一,“书”是主要的教材.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书是《史籀》篇,但臧知非认为此处的书乃是“官府各种公文文本.”[25]24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但认为其论证存在疏漏.《说文·叙》载:“尉律:学童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26]1313但臧知非认为《汉书·艺文志》称《史籀》十五篇到汉代时已经只剩九篇,不可能仍旧剩下九千字.而他的论证前提是“尉律”乃东汉律.但这点并无明证.其实,只要对比《史籀篇》在秦汉教育中的地位与史官学童的入学资格就能明显地发现此处的“书”并非《史籀》十五篇.《汉书·艺文志》称:“古者八岁入小学,故《周官》保氏掌养国子,教之六书”,其中“《史籀篇》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19]1720-1721因此,《史籀篇》是小学读物.“‘小学’的最初意义就是童蒙识字课本.”[27]如果史学童以《史籀篇》为学习内容的话,那么会出现几个问题.其一,十七岁入学而且学习《史籀篇》三年的话,根本不是最佳学习时间.有学者研究认为“汉代教育制度,岁的小孩入小学识字和计数;十二三岁的大小孩进一步学《孝经》、《论语》,仍在小学;成童以上则入太学学五经.”[28]相比之下,史官学童的入学资格是十七岁.王子今认为这是因为国家吏员培养有更高的文化要求,[29]这很有道理,也说明史官学童的教材等必然超越蒙童读物.其二,史学童是以史子的身份取得入学资格的,家传教育在他们的学习中仍占有重要地位,而家学启蒙也必然用到这些蒙学读物,那为什么还要重新学习这些教材?因此,这里的“书”显然不再是蒙学读物.由于史学童主要是作为县令史等后备力量培养,而根据秦汉“吏”的职能,此处“书”应指官府公文文本,且可能主要属于范本.因此,史学童以官府公文文书为主要学习教程.第二,八体是重要学习内容.相比之下,八体应该没有太多争议.《说文·叙》称“秦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26]1313秦书八体是秦汉初期官府普遍使用于主要场合的文字,[30]也即只有掌握八体才能充分理解不同的行政命令等.因此,史学童不仅要学习政府的公文范本,而且还要明习不同写作书法.

从卜学童的课程安排来看,《史律》规定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诵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为卜.”[9]282-283第一,卜学童的主要学习内容是“史书”.史籍中多有史书一词,对之的解释众说纷纭.颜师古注《汉书·元帝纪》引应劭解之为《史籀篇》,[19]299李贤注《后汉书》[31]203因之不改.现代学者李学勤[7]71、赵平安[32]等也采用这一观点.但也有不同看法.如臣瓒注《汉书》认为其是太史公书.[19]1722胡三省注《资治通鉴》认为史书为吏书,臧知非赞同这一观点.[25]24另外比较重要的观点认为史书并非是典籍而是书法.如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钱大昕观点认为史书为“隶书”.[33]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也采用这一观点.[26]1311吕思勉认为在西汉指史书为文法或法律文书,东汉则多指书法.[34]丛文俊则认为“史书”是指秦书八体、新莽六书.[35]谢光辉、徐学标考察这些观点后称“‘史书’至迟在东汉王充之时,一直指的是《史籀篇》,没有发生过意义与能指方面的变迁.”[36]富谷至认为史书是当时学习书法与书体的史作.[37]汪桂海认为史书是当时常见书体的代称.[38]陆锡兴认为是八分书.[39]笔者赞同应劭等人的观点.胡三省、钱大昕、陆锡兴等的观点主要出于推断,而应劭作为东汉人怎会发生如此明显的错误.更重要的是,《后汉书·安帝纪》称“(安帝)年十岁,好学史书,和帝称之”[31]203,《后汉书·皇后纪上》亦称“和熹邓皇后……六岁能史书.”[31]418故史书应该主要作为童蒙读物存在,否则年纪这么小不可能学史书.第二,作为核心课程的卜书.卜学童需要“诵卜书三千字”[9]282,卜书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根据《汉书·艺文志》载,易为筮卜之书所以不在秦朝焚书之列,故关于《易经》的著作有施、孟、梁丘三家《易经》、《易传·周氏》等,[19]1703关于蓍龟的著作有《龟书》、《夏龟》等等,这些可能是当时的卜书教材.[19]1770而且卜书的学习对卜学童而言似乎是史书的进阶.因为在卜学童的考核中,“能诵(卜书)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9]283第三,具有占卜实践教学内容.卜学童不仅需要进行书写、诵读的教育,而且针对其职业导向进行占卜实践.这一点从“卜九发中七以上”[9]282、“六发中三发”[9]283等都可以看到.

从祝学童的课程来看,《史律》规定“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9]284祝学童的学习内容相对简单.祝学童以“祝十四章”为主要学习内容.《唐开元占经》卷六十八“石氏外官”载:“主祝章,巫官也.章,请号之声也.”[40]即祝章是巫官的祝词.因此,《祝十四章》可能是祭祀时的祝词,从本条来看总体内容应超过七千字.同时祝学童也要进行祝的实践课程.

五、秦汉初期史官学童学业的考核

作为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史、卜、祝的选拔与其考核紧密联系在一起.秦律对史官选拔的标准更为严格,《内史杂》规定:“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6]107当然随着时间发展,汉代时期为吏的途径日益增多,也不可避免对之形成冲击.但仅从秦汉初期来看,史官学童作为成为史官的重要途径,仍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到史、卜、祝的学业考核,则会出现根据职业需要的差异而有不同的考核内容及其选拔标准.

史学童的考核规定:“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9]281由此可知,史学童的考核内容主要有:第一,以背诵能力为基础考核,凡能背诵政府文书十五篇范本中五千字者可以做史官;第二,以八体书法能力为进阶考核,能够以八体为文者可以做县令史;第三,以背诵与八体能力合试,选拔成绩最优者为尚书卒史;第四,考核成绩最差者失去做史资格,这是淘汰规则.

卜学童的考核规定为“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征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卜,以为官处(?).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缺,试脩法,以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9]282-283由此可知,卜学童的考核内容有:第一,以背诵、引用、占卜实践能力为基础考核,凡背诵《史籀篇》三千字、引用卜书三千字及卜九发中七者可以成为卜官;第二,以引用能力作为进阶考核,“上计六更”意为年度考课时以这一考核结果作为劳绩成果直接给予奖励,而凡能征引卜书三万字以上者就能够获得劳绩加分;第三,如果关于卜的职务短缺,法律规定可以降低占卜实践标准予以录取,从卜九发中七降低为卜六中三.

祝学童的考核规定为“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9]284由此可知,祝学童的考核内容有:第一,以背诵能力为基础考核,能够背诵祝十四章七千言以上的学童可以为祝,且直接认定其为践更五次;第二,以实践能力为进阶考核,所谓善祝、明祠事应该指的就是对实践中的祝与祠十分熟悉的意思,考核成功的结果是可以作为“冗祝”即散祝,相当于后世的散官.

综合分析史官学童的考核特征可以发现:其一,史官学童的考核与选拔并为一体,考核通过者就可以选拔为对应的史官;其二,史官学童的考核不局限于单一能力,而且更加注重实践能力,这一点三学童的考核规则都表现地很明显;其三,史官学童的考核是分等级的,而且不同等级的考试由不同的官员主持,这也说明秦汉不同等级的官员需要的综合素质有所差异.这些不同特点依赖于史官学童的培养目标和角色需求,实际也是史官所承担的政府职能对之形成的要求,体现了极强的教育职业化和专门化.

六、秦汉初期史官学童职业教育的评析

从上述分析,秦汉初期的史官教育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教育体系异常发达,同时具有针对专门教育特点的专门设计;第二,教学机构专业而完备,且政府对教学机构内部的法制规范程度非常高;第三,教育体系的设计尊重教育规律,无论是对学童的课程安排还是考核都有合理的层次结构;第四,职业需求是史官教育设计的目标导向,因此实践课程得到强调,而且教育与最终的职业选择有着直接联系.本质上来说,史官教育属于职业教育,而且超越了传统学徒制的职业教育模式.尽管史官学童有时候被称为弟子(如《除弟子律》的规定),但从秦汉初期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很难将之视为通常所称之学徒.有学者认为“进入奴隶社会之后,职业教育表现为针对国家公共管理事务的职员的培养和社会手工业、农业和商业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培养.前者带有明显的人文色彩,后者则表现出一种纯粹的技术教育.”[41]但从秦汉初期的史官学童之职业教育来看,其不仅具有人文色彩,而且具有强烈的技术教育性,并且在设计上是超越学徒制的.而之所以出现这种高度发达的职业教育系统是与秦汉初期对史官的需求密切相关的.

史官由巫发展而来,显赫于夏商与西周,举凡天官功能、记事功能、文书功能都属于史官执掌.[42]30-37故阎步克认为史官是主书主法的官僚群体.[43]到秦汉时,史官群体发生分化.史官开始从天官向民官转变,即从沟通天的功能转向治理百姓.其中府史之史在政治中的功能却因时世需求而有所增强.[42]126史官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即胥吏化.之所以出现胥吏化,根本原因在于秦朝集权的统治使文书行政成为主要统治模式,而官、吏的存在就成为必然.“古代中国的行政,实质上是向官僚及吏役发号施令,并督责他们恪尽职守,或许这种诠释不够严谨,但状况大抵如此.”[44]在这种体制下,“言出必行、令行禁止、较高度的效率、处理事务的较高度精密性、机构成员的纪律严明性和可靠性,以及较高度的结果预测性”成为对政治机构的必然需求.[45]政治决策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决策本身的精确表达,[6]105一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素养的吏员之出现.而这两者都要求具有职业素养的吏员对政治机构的贡献.同时吏员的职业素养有特定要求.第一,应当具备读写能力以适用文书行政的需求[23]47,能书会计是他们的基本素质[46];第二,应当具有不同职位所需要的专门素质;第三,应当具备忠诚、服从等行政品格.这样职业素质要求催生的是专门的职业教育模式.

因此,史官职业教育的发达与秦汉初期对史官的需求有直接关系.而史官教育也培养出了适合当时需求的史官,这种需求从政府运作的基本需求和进阶需求等多方面得到最大限度满足.典型的如睡虎地秦简的主人喜,他是由学室培养并且具有完备的职业素养,也成为一名优秀的官吏.现代职业教育观认为:“职业教育是以普通教育为基础和手段的,普通教育是学会使用科学文化知识和表达思想的工具,教育职业在它培养了人们从事职业教育的能力时,才能获得充分的意义.”[47]从这里来看,史官职业教育也是在童蒙教育(即普通教育)基础上培养从事职业能力的教育模式.它具有鲜明的职业目的性,教育体系的设计紧紧围绕史官需求展开,迎合了政府对史官的职业需求,对国家与社会的稳定都做出很大贡献.这种教育目的进一步得到了法律回应,其被法律加以固定化,以保障培养出的史官学童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政府工作的需要.这点对现代的职业教育实际也具有很大启示.

七、结语

我国古代的史官职业教育是为满足政府国家管理的需求而产生的,但同时也是个人赖以为生甚至提高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它以职业需求为根本设计目的,无论是教学机构还是课程设计,无不是以此为中心.这说明我国古代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理念在秦汉初期就一起达到高度文明.一般认为古代职业教育主要采取家庭式、师徒制、学徒制等模式,但从秦汉初期的史官职业教育来看,规范性的学校职业教育已经出现并得到发展,同时在法家影响较为强烈的背景下,教育法制也得到极大发展.因此,有理由根据秦汉初期的史官职业教育之发展重新认识我国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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