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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分析论文范文文献 跟交强险重复保单获多方理赔诉讼案例分析和有关论文范文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案例分析范文 类别:本科论文 2024-03-14

《交强险重复保单获多方理赔诉讼案例分析和》

该文是关于案例分析函授毕业论文范文跟交强险和案例分析和保单有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杨琳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胡伟辉 重庆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交强险作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的强制性保险产品,原则上每车一份.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交强险重复投保,消费者以此提出多方索赔,得到司法判决支持,对交强险经营的行业规则带来了直接影响和挑战.本文分析了此类交强险重复保单的成因、判决案例以及所带来的影响,提出了相关启示和解决办法,对类似险种发展具有参考意义.

近期,重庆市某法院对重复投保交强险的理赔诉讼案作出两家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损失范围内分别按最高责任限额同时支付理赔金的判决,该判决对交强险经营的行业规则带来了直接影响和挑战.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5 年3 月,被告王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因操作不慎,越过单黄虚线与对向三轮摩托车(准载3 人,实载5 人)相撞,致使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程某当场死亡,其余车上人员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于2014 年4 月在被告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于2014 年10 月在被告人保财险德阳分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50 万元限额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两份保险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原告程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人保财险德阳分公司、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0.76万元.

经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死者程某自负30%的责任.按照相关法规,认定受害人应得赔偿费用59.03 万元,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德阳分公司、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分别按照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11 万元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的70% 赔偿金,即(59.03-22)×70%等于25.92 万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德阳分公司在50 万元限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

二、案例分析

在重复投保方面,虽然《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并未明确禁止重复投保交强险,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中提出了“提示告知不能重复投保、不予重复承保交强险”的行业规范.目前,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营中,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的途径重复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能了解到或客户主动告知的重复投保情形会第一时间拒绝承保并告知拒保理由.之所以出现客户重复投保交强险情况,是因为目前车辆交强险承保信息尚未全国联网,保险公司无法提前获知不同省市不同公司保险标的交强险信息.消费者在车辆已投保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复投保了交强险,但也存在消费者故意隐瞒已投保事实重复投保的可能.

在理赔诉讼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中明确规定:“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重复投保交强险的索赔处理上,各保险公司均采取对除第一次有效投保以外的索赔拒赔,或者多个保险人协商在最高责任限额内共同分担理赔金.全国已出现多起因重复投保索赔引起纠纷导致司法诉讼的案例,判决结果并不完全一致.一类判决是:根据交强险强制性、公益性原则以及行业规范,解除起期在后的第二份交强险合同,由第一份交强险合同予以赔偿.另一类判决是:由于各方很难举证保险人是否尽到不能重复投保提示义务、投保人是否主动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保险情况,法院在客观上很难辨别消费者是否主观恶意或无意识情况下重复购买交强险,司法判决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自愿签订而且合法有效的,多方保险人分别按照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受益人所获取的赔偿均是用于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未获取损失以外的利益.

三、带来的影响

一是与行业规则相冲突,影响交强险服务标准统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等行业规范中提出“提示告知不能重复投保、不予重复承保交强险”,“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消费者能够重复投保交强险且获得多方交强险最高额度理赔,均与现行行业规则不一致,导致交强险服务标准混乱.

二是背离交强险设立初衷,影响交强险可持续经营.首先,交强险是全国覆盖的基础性强制险种,设立初衷是用于社会保障和基础救助的目的,重复投保交强险使个别消费者提高理赔限额,增加自身保险利益,而获取多方保险人最高责任限额理赔则侵害了其他交强险消费者利益,违背了交强险普惠性、公平性原则.其次,交强险具有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特点,但实际经营一直处于略微亏损的状态.2015 年,全国交强险综合成本率为103%,赔付率72%,远高于车险整体水平.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客户通过获取超过每车每份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的理赔利益,加重了保险人赔付成本,影响交强险持续发展.

三是诉讼判决结果不一,影响司法标准的统一性.如本案法院做出的此类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判决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间接支持客户不主动告知保险情况的行为,甚至给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留下机会.

四、相关启示

一是保险行业应进一步完善交强险承保理赔规范.一方面,尽快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增加交强险重复投保无效或免责条款;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可尝试书面提醒消费者如实说明车辆投保情况、重复投保属于无效投保,尽到主动告知责任,提示消费者可通过商业车险获取更多保险保障.

二是保险行业应尽快完善车辆交强险信息全国共享机制.通过行业信息平台,各保险公司主动共享车辆交强险承保基础信息,准确查询承保标的交强险承保基础信息,及时告知客户是否重复投保及拒保理由,客观上避免重复投保交强险.

三是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司法判决标准.对于现行有效交强险重复保单所涉及的索赔诉讼,司法判决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按照保险补偿原则,由多方保险人分别在交强险最高责任赔付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在保险合同或书面提示中明确每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后,对于所发生的交强险重复保单索赔诉讼,司法判决应支持按每车一份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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