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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则本科论文怎么写 与收入准则变革和企业盈余管理以碧桂园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为例类本科论文怎么写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准则范文 类别:专科论文 2024-01-31

《收入准则变革和企业盈余管理以碧桂园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为例》

本文是关于准则论文范本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盈余管理和企业盈余管理有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经济利益会驱动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其行为损害了会计信息质量.收入准则的变革可能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新的工具.本文分析了碧桂园在2017 年中期报告中提前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认为其调增本期收入做法值得商榷,企业可能存在机会主义与盈余管理行为.

【关键词】收入准则变革 房地产企业 收入确认 盈余管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HKFRS 15) 于2018 年1 月1 日生效,香港财务报告旧准则对于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是根据商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判断.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期房销售中收到款项再到项目交付,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根据旧准则,收入只有在最终交付房产时才能入账.本文对碧桂园提早半年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根据建造进度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对2017 年中期报告收入进行分析.

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的颁布与应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HKFRS 15)于2018 年1 月1 日生效,企业可以根据情况提前采用.这项收入准则提供了全新的收入确认模型,见表(1).

(一)收入准则比较

能否提前确认房产销售收入,基于对收入确认标准的第5 条“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的判断,如果控制权的取得是一段时间内实现,收入确认根据履约进度确认;如果控制权的取得在某一时点实现,收入在某一时点确认.要使得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客户随着义务的履行进度同时获益/ 他人无需重新履行义务;二是建造/ 增强客户控制的资产;三是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有权对迄今完成的工作获得报酬.

对期房销售而言,前两条很难满足,而能否适用第三条是争议的关键.期房销售由于预售时已锁定房号,对单一客户而言可认定为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问题是开发商究竟有没有权,对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而该款项不是违约金,而是履约部分的近似售价,即成本加上相应的利润.

第15 号收入准则对于该权利的判断提供了指引:如果合同在房产未完工之前终止,并且是开发商未能有效履约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如果开发商有权要求客户支付或保留购房者支付的款项,那么视作对于已经履约部分有收取款项的权利.支付的内容都是开发商已经履约部分的近似售价,即成本加相应的利润,而并非违约金.

(二)收入准则合同判断

笔者综合了HKFRS 15 和普华永道对于准则的解读,提供了一些常见的合同条款供参考判断,见表(2).

二、碧桂园应用15 号准则的疑问

碧桂园近年飞速发展,业务大举扩张.2013 年到2016 年,碧桂园集团的合同销售额年复合增长率为42.8%.2017 年上半年,集团实现合同销售金额约2889 亿元,同比增长131.0%.2016 年碧桂园合同销售金额是当年销售收入的两倍.

2017 年8 月22 日,碧桂园发布应用HKFRS 15的中期报告.调增期初留存收益人民币31.5 亿元,调增当期收入147.5 亿元,调增当期净利润33.3 亿元.调增收入占当期收入19% 左右,调增利润占当期净利润的40% 左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准则,对碧桂园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见表(3).

(一)碧桂园的业务是否符合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

碧桂园在2017 年中期报告中并没有明确写明适用的合同条款,没有对应用准则的重大判断做出足够详细的披露.碧桂园管理层在2017 年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客户自付部分的销售可以按照进度确认收入,因为客户自付的这部分不涉及按揭,不会与银行有权利义务的关系,所以相对比较清晰,可以按照施工进度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速度与客户自付占比、整体施工进度有关.”

笔者认为,碧桂园对于适用合同的判断有待商榷.管理层提及的客户自付的合同,主要是全款合同和分期合同,而将银行按揭合同排除在外,仅以这样简单的方式划分合同、确认收入缺乏依据.

全款合同下,客户一次性付清了全款.然而只有在客户终止合同,开发商仍然有权保留报酬,即不退回报酬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方法.客户如果在交付之前终止合同,一般需要承担违约金,或者定金不可退回,客户不用负担已完工部分的成本加上相应利润,更非全部款项(不存在客户不能退房,合同必须强制履行无法终止的情况).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中,多次提到“违约金/定金”不能作为获取报酬的依据,因此,碧桂园简单地根据全款合同确认收入,是不适合的.

分期合同下,客户向房地产开发商分期付款.如果分期合同的付款时间表,能够与开发商的建造进度匹配,且收到的款项在合同被终止时不可以退回客户,那么开发商有权按进度入账.然而大部分售楼分期合同付款时间表,往往与开发商的建造进度很难匹配,并且如果合同被终止,客户的款项在扣除了违约金后可以退还,不存在强制执行合同的情况,因此,分期合同也无法提前确认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客户自付部分,可能同时也指代了买房首付款.然而买房首付款满足条件按照进度确认收入的可能性更小.首先,首付款和余款付款表不一定与开发商建造进度匹配,因此,从合同开始履行到交付房产这段时间,开发商对于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成本和利润不一定能够收回;其次,客户在交付房产前终止合同时,该首付款可能扣除违约金后可以退回.因此,首付款也无法根据进度入账.

综上所述,不管从哪个定义理解“客户自付的合同”,碧桂园的收入确认方法都有待商榷.

(二)第15 号准则让碧桂园业绩“重焕光彩”,择时报告是否为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如果不提前采纳第15 号准则,碧桂园2017 年中期收入同比增长仅9.8%,低于2016 年的21.2%,而税后利润同比增长-18.8%,利润负增长.自上市以来,碧桂园收入平均增幅在30% 左右,使用旧准则衡量的2017 年中期业绩大不如前.而提前采纳第15 号准则后,同期收入同比增长达到35.5%,税后利润同比增长34.9%.提前采纳第15 号准则,让碧桂园2017 年的业绩“重焕光彩”见表(4).

碧桂园由于销售金额快速增长,媒体度较高,市场预期向好,在旧准则下碧桂园业绩的增幅下降,将对市场投资者的信心冲击较大.这次提前借助第15 号准则,在维持了近几年的增速水平的基础上,显著改善了碧桂园的业绩,在资本市场的价值也得到极大提升.股票也从中期报告发布当日每股9.74 元,在一个月后上涨到14.87 元,碧桂园的总市值从2075 亿元增加到了2878 亿元,市值增长39%.惠誉评级公司也将碧桂园企业信用评级由BB+ 上调至投资级BBB-.第15 号准则不仅使碧桂园业绩“重焕光彩”,而且提升了碧桂园在资本市场的表现.提前采纳对企业“有利”的会计准则,可能是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 调增部分毛利率大幅高于近几年平均水平,是业务影响还是盈余管理

笔者发现,近年来碧桂园处于快速扩张的阶段,毛利率逐年走低,近两年在20% 左右浮动,根据旧准则碧桂园的毛利率为-18.8% ;而应用第15 号准则提前确认了一部分收入、成本后,调增部分的毛利率达到了34.9%,远高于近年平均水平.按照第15 号准则,如果能够适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方法,企业确认的收入是已经完工部分的近似售价,即成本加上利润,确认的成本也是已经完工部分的成本,与收入配比.第15 号准则本身不会导致毛利率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毛利率的改变只有两个原因:一是碧桂园的集团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适用第15 号准则合同资产的毛利率较高;二是应用准则的会计方法和职业判断选择带来的影响,见表(5).

笔者认为,碧桂园集团虽然业务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调增部分较高的毛利率不符合企业发展情况.根据新收入准则,履约进度的计量决定了企业能确认收入,而履约进度的计量是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和预计投入.对成本的估算属于重大会计判断,也依靠过去的经验和建造商与监理方的判断,一旦没有充分披露并且缺乏监管,容易被企业利用,因而存在盈余管理空间.

三、结论与启示

为了减少盈余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要求企业完善会计披露,加强审计和相关监督.在完善会计披露方面,企业披露合同的分解标准、分解信息以及履约义务的具体信息,这些内容有关交易本质、金额、时点和合同收入与流的不确定性.在强化审计作用方面,重点关注重大准则变化、风险方法等重点问题,信息化批量处理同质化的审计信息.在监管层面,随着会计准则的更新,应用日趋复杂多样,监管也必须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由于收入准则的规定,无法包含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在需要具体考虑合同条款、当地法律,以及商业惯例的情形下,企业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会倾向于采纳对自身有更大收益的会计方法和职业判断.监管机构应当对准则影响范围广、力度大且实际应用引发争议的部分,通过实际案例进行示范性解读,加强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转变观念,将评判企业的着眼点从利润表转移到资产负债表,综合评判企业长期盈利发展的能力,从根本上弱化盈余管理的信号作用.

准则论文参考资料:

小企业会计准则论文

该文总结:此文为关于经典准则专业范文可作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盈余管理和企业盈余管理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准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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