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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方面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类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交通事故范文 类别:专科论文 2024-01-30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该文是交通事故有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与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和诉讼地位有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保险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诉讼地位.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伤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一些的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地位

中图分类号:DF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12-0047-03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经常会涉及侵权诉讼与保险代位诉讼.由于交通事故义务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与交通强险中的诉讼地位各不相同,在法律代位诉讼与受害人第三人群主体的赔偿以及被保险人的保险条例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保险合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一、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性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中,保险公司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于其自身具有非常鲜明的商业性质,其主要目标是保证被保险人员的人身利益,减少其经济损失,负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分配,并结合保险侵权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权衡交通事故中的侵权关系,保证保险合同与保险代位权法得到更好的应用[1].

保险合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中,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各个条例,能够帮助相关工作人员确定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并结合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赔偿款项.其次,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进展,有效缓解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并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改进相关制度,保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后,能够充分发挥保险合同在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

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者属于第三人,因此受害第三人不但拥有一定的请求权,还具有对保险人在赔偿金额上的请求权,这有助于保证受害第三方与保险人员的基本利益[2],减少受害第三方的经济损失,保证其合法权益.研究表明,通过分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中的作用,并对我国的法定义务进行有效假设,能够保证我国保险内部的责任义务更加明确,提高了各项法律制度的可实施性.

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地位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研究数据表明,我国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业险与交强险均能够很好地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第三者,能够有效保证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满足受害人的各项要求.其次,交通事故交强险与商业保险都有一定商业性质.机动车在行使之前,必须具备交强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最后,交强险与商业险之间的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而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保险人不同,交强险属于国家行为,而商业险属于商业行为,其法律载体也各不相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为了满足人们对商业险与交强险的各项要求,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良好的管理,以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交强险与商业险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责任归属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根据我国交通法,当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过错方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执法人员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判定责任,从而满足受害者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要求.其次,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需要承担很大责任;如果是行人犯交通法规,不遵守红绿灯等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的责任会明显减轻;如果是行人一方面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三,在赔偿的过程中,根据保险条例,可以分为死亡赔偿与医疗赔偿,而商业险则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责任比例来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3].

(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作用

在商业险中,受害第三人主要遵循直接请求权原则,虽然各个商业险的种类不同,但是,其最终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有效减少被保险人员的经济损失,减小交通安全事故给被保险人带来的伤害,从而有效保证被保险人员的经济利益.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过程中,需要受害者出具相应的证明,以便商业险赔偿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金额,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4].第三方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进一步保证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使得保险合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第三人如果受伤,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进行良好的责任理赔.而交强险不管第三人在任何交通事故中发生损伤,均能够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只要在民事责任之内,不论责任的大小,保险公司均要进行理赔,并进行全额理赔.而商业保险需要按照刑事责任的大小,并遵循一定的比例,进行相应的理赔.另外,为了有效保证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国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高理赔速度,保证理赔质量.由于商业保险的理赔时间较长,在理赔的过程中,需要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进行良好的沟通,提高保险合同的利用率[5].

三、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分析

(一)保险公司能够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

为了有效保证保险合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险公司需要站在维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以便厘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交通法律,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中需要承担一定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汽车数量正在不断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6].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中,受到影响最大的是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汽车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数量也在不断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不断增加.为了降低交通事故,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试图从根本上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为了保证受害人的基本利益,实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三者险的实施,有助于降低乘车人员的经济损失.在实行三者险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索取相应的赔付金.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当事人,有助于保险公司做出合理赔偿,有效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满足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要求[7].除此之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判决人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定保险公司做出相应的补偿,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不能够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司法实践表明,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这在一定程度对保险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众所周知,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法规,主要维护的是受害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我国文明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保证受害者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不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共同被告,能够有效保证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让保险公司中的相关工作人员更好的投入到工作当中,有效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造成严重的财产损伤时,需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责任,保险公司也需要结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判断,并进行相应的赔偿[8].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进行有效判断,在保证受害人利益的同时,提高判决结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从而不断满足受害人的各项要求.

(三)保险公司能够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第三人制度主要起源与古罗马时期,通过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能够有效保证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险公司今后更好的发展打下一个良好基础.研究表明,由于第三人能够根据案情进行相应的诉讼,能够减小经济损失,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权益[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双方均具备诉讼能力,第三方不具备相应的实体权利,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关系.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结果的精确性,第三方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从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10].保险公司与肇事方需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并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给以相应的赔偿.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需要进行适当的调节,帮助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达成协议,从而有效保证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法制度的完善,更加有效地维护了受害群体的合法利益.但是,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依然会遇到很多困难,这就需要相关方不断学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从而保证我国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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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法律地位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14(06):62-63.

〔2〕王慕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6(10):105-107.

〔3〕柴迅,冯美玲,王俊铭.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中国律师,2015,(02):85-86.

〔4〕刘会亮.最高法院道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之辨析——简论对保险经营及诉讼的影响[J].上海保险,2016,(07):33-37.

〔5〕聂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中国保险,2016,(04):8-12.

〔6〕姜强.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制度背景[J].法律适用,2016,(01):51-56.

〔7〕孟阳.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角色[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5,(08):246.

〔8〕葛龙.人身保险金请求权与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J].中国检察官,2015,(10):19-22.

〔9〕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J].法律适用,2016,(12):3-8.

〔10〕陈贤.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上海模式:公共财政购买专业社会化服务路径之初探[J].上海保险,2016,(03):20-23.

(责任编辑 徐阳)

交通事故论文参考资料:

交通运输论文

交通世界期刊

交通运输类期刊

交通类的期刊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毕业论文

交通类期刊

结束语:这是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和诉讼地位相关交通事故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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