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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类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跟对虚中虚开行为的认定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增值税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1-25

《对虚中虚开行为的认定》

本文是关于增值税方面函授毕业论文范文跟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认定研究和行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摘 要]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监控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以规制虚开行为,也为维护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2017年7月新出的《管理办法》对增值税进行了新的规制.对比《刑法》中有关虚犯罪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税收监管现实中采取的标准则是“三流是否一致”,即交易的货物流、流和流是否一致.虚开,通常特指虚.“三流一致”的概念来源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2号文,其发布的背景与现今的经济状况大不一样,当然在实务中也遇到不少挑战.文章主要论述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适用及对实务中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增值税;虚;三流一致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8.15.043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5-0113-02

1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适用

在2016年5月全行业营改增后,营改增纳税人及营改增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关于“‘三流一致’方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待探讨.

营改增的新政策下的应税行为主要体现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而“三流一致”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是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所做的规定,要求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的“货物流、资金流、流”必须一致.字面上看,在全行业营改增后修改该文件时,并未将营改增的“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这三类应税行为增补到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适用对象中.这一点对于理解“三流一致”的适用对象非常关键.有的观点认为服务不适用“三流”配比原则,因为有关“三流一致”的文件都是在营改增之前颁布的,仅适用货物.但服务也有“服务流”,只是因为无形,不涉及运输和仓储的单据及记录,不便于税务监管和取证罢了.因此本文观点认为“营改增”新政后的应税行为包括服务等三类新型应税行为.

2“三流一致”作为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三流直接一致的认定标准,显然已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制定相对较早,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商业模式及交易方法均有很大创新.交易各方为节约成本,货物不实际交付、委托关联方付款等现象大量存在.而当前合法存在的商业模式及交易方法,不再完全符合“票、货、款”三流直接一致的理想化模型.本文认为,虚的现行认定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2.1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交易的便捷性使得票、款、货的流向难以保证总是一致

在现今的经济环境下,为节约交易成本,贸易公司采购的货物可能直接运往下家或口岸,货款可能由第三方支付或背书,关联企业、债务人的货物确有可能由关联第三方销售并开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往来也有可能发生资金回流,上家买入的货可能不是上上家出票的,但下家却是实实在在从上家买的货、取的票、付的款.如果以一模一样作为真实性的标准,这些交易都有可能因为程序或手续上的失误而在税收上被认定虚开.

2.2对“虚开”行为的认定遗漏了税款是否入库的规制

《管理办法》和《刑法》,虽然各自有对虚的认定给出判断标准,但都未考虑开票行为是否规避了增值税额的问题.增值税额的规避对于认定虚开行为有两种意义:一是若开具行为并未导致规避增值税额,是否应认定为虚开的问题;二是即使开具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应采取何种处罚的问题.

《刑法》将虚定性为行为犯,只要有相应虚开的行为,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即可构成犯罪;而税收征管实践过程中也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虚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而二者对虚行为的认定,只是虚开税额的大小问题.达到法定的虚开税额标准,则构成虚的犯罪行为,否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增值税虚开的三个类型,对税款是否入库的影响不同.

从公平角度而言,即使在虚开的认定上不以是否偷逃税款为构成要件,但同是虚开行为,由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不同,应该在惩罚措施上区分对待.但目前《管理办法》和《刑法》对虚开行为的处理及处罚,皆是与虚开税额的大小相关,而未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相联系.

2.3处罚措施后存在的虚征增值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以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票方抵扣的进项税额须被没收而返还国库,即需要补税.专用的虚开方须缴纳销项税额,而受票方则不被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就造成了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对增值税的虚征行为,或有真实交易背景下对虚开差额的增值税虚征行为.增值税专用只是在真实交易存在前提下,税款征收的载体及手段,其本身并不是征税的原因.虚征行为的存在,有悖于增值税的征税原则及原理,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亦不符合征税机关三流一致的以真实交易为前提的征税规定.

2.4全面“营改增”政策对“三流一致”提出的新挑战

“营改增”新政施行后,金融保险、科学技术、邮电通讯、融资租赁、服务贸易等行业将相继实行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和抵扣增值税,增值税专用的开具更加普遍,虚开的空间越来越大、虚开的手段越来越专业化、智能化.因此,无论是刑法、税收征管法、管理办法,还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虚开认定的界定标准的修订迫在眉睫.

3对现行标准的完善建议

3.1交易事实应该成为虚实认定的基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

采用历史解释,将国税192号条文置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看,绝大多数交易是直接交易,而在现代的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交易变成了三方甚至多方交易,交易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方付款,也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收款,物流的形式更加多样,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使中介服务的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情况下,无法机械地按对应的关系去理解交易.在现今交易多样化的经济环境下,三流不完全一致的业务类型是合法存在的,因而对虚开的认定标准,不应拘泥于严格的三流一致.即使三流不完全一致,若三流的流动是合法且合理的,并且“票、货、款”的流动存在间接一致性,就不应认定为虚开.对“三流一致”的标准,应当也与时俱进到三流间接一致标准.

3.2坚持并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根据现行规定,虚行为中,售票方抵扣的进项税额须作补缴处理,而开票方仍须就虚缴纳进项税额.事实上,对于不同的虚开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若虚的行为偷逃了相应税款,上述规定是合理的;若虚开行为并未偷逃税款,仍适用上述规定,就属于虚征行为.由此造成了虚开的处理处罚措施本身违法的情况.因此,虚开的处理处罚措施亦应进一步完善,使之遵循税收法定原则.

3.3重点监管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机关及司法机关的三流一致认定标准,其最终目的是为保障国家税收的安全.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是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的经济行为,而不是将一个标准不加区别地普遍适用.若合同所涉主体皆为一般纳税人,即使三流不一致,任何两个一般纳税人之间开具的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都能够形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一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另一方亦缴纳了销项税额,一般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若合同所涉主体中存在小规模纳税人或自然人,因这两类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从而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或自然人规避了开票行为,征税机关应对该类主体进行重点关注与监管.

3.4合理平衡征管责任和纳税人利益的关系

“以票控税”的思路实质是由增值税监管以为载体,经济行为均表现在上,以形式交易为基础的现状决定的.因为这样一个体系,税务机关实际上最小化了自身的监管责任,在很多时候不对交易本身的实质合理性进行审查而只需要审查和交易形式记载.而且,将对销售方的监管责任和采购方相联系.这样一种监管体系,在原有的经济环境和监管能力上是合理的,但却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实际上束缚了交易的多样性发展,也违背了权责对应的原理.从实质上发现交易的不合理性,税收机关因而应承担额外判定责任.纳税人在已经尽了合理义务的情况下再承担风险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货物交易中卖方的偷税漏税不是也不应当是买方不能税前扣除或抵扣的理由.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法律的基本原理,有些法院会认为善意应当取得虚的买方应该完全可以抵扣进项,只要这个善意的认定是充分的,就不应仅是现行税法下的不处罚不开滞纳金.因此,应当将监管方的监管责任更多地偏向实质监管方向,并对买方在进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的抵扣风险进行缩减以保证其合法权益.

4结语

2016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全面扩围,营业税被全面纳入增值税范畴,我国进入“后营改增时代”.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营改增意味着将曾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的营业税并入到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占据我国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稳居首要地位.随之而来,虚违法行为也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因此,一部系统的专门针对增值税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有关“三流一致”的税收及司法判定标准在这一大背景下也应响应时代的变化,进行合理的变革,税务检查需要更加遵从实质交易.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洋.浅议“三流一致”问题[J].纳税,2016(26).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廖仕梅,屈震.论虚罪与真实交易[J].税务研究,2018(1).

[4]张毅.浅议增值税专用“三流一致”与营改增[J].经营管理者,2016(34).

[5]朱长胜.也谈“三流一致”和“虚开”[J].财务与会计,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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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汇总: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认定研究和行为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增值税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增值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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