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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分析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和华人社会中女性对子女随母姓接受态度的实证分析基于台湾地区的调查数据有关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实证分析范文 类别:硕士论文 2024-04-01

《华人社会中女性对子女随母姓接受态度的实证分析基于台湾地区的调查数据》

本文是实证分析有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和实证分析和随母和调查数据类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据,以性别和女性的世代、学历、婚姻与子女状况等人口统计变项进行比较分析,结果显示多数的台湾民众接受让子女随母姓,多半认为只要父母双方约定好或者母亲娘家没有人传香火即可让子女随母姓.不过仍有一定比例的民众认为无论如何孩子都应该随父姓,所持的理由不外乎是“一般都这样”,或是“传宗接代”.男性坚持子女要随父姓的比例比女性高,而在女性群体中,1950年代及以前出生、已婚有偶、2名以上子女数的受访者,有比较多的人认为子女应该随父姓.

关键词:华人社会;子女姓氏;随母姓;台湾;抽样调查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大陆与台湾公务员制度改革中的弹性化雇用策略比较研究”(13YJCZH161);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政策学习视角下海峡两岸残疾人培训与就业衔接机制比较研究”(410500087)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10-0139-06

一、前言与文献回顾

2014年8月媒体报道,为了探索性别平等公共治理的协调推动经验,安徽省长丰县开展“姓氏变革”,即倡导新生儿可随父姓、可随母姓、可父母双姓,对随母姓的家庭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此举引发各界诸多议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尽管目前难以找到随母姓人口精确的公开数据,但一般而言,从古至今,从父姓是大多数家庭决定新生儿姓氏时的选择.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在性别平等议题上,至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如在与家庭领域相关的研究方面,马春华分析了波兰和匈牙利家庭政策的改革,发现新的家庭政策呈现出明显的“母性主义”倾向,使得改革之后的性别平等状况反而有恶化的趋势①.蒋月通过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案,发现各个婚姻法文本中有明显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忽视男女在经济社会环境中的实际差异而要求同等履责的“中性条款”②.以子女随母姓作为研究主题的学术成果并不多,其中曹丽娟以昆山市5位1980年以后出生的被访者为个案研究对象,发现“80后”婚姻中出现姓氏之争,表面上是日常生活中的家庭矛盾,实质上却受到经济发展、文化变迁、家庭结构转变乃至价值观念等众多因素的制约,他们采取了生两胎、采用新复姓等应对方式③.

台湾地区学界则有几篇与子女姓氏议题相关的学术论文.如,陈昭如从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分析了台湾地区子女姓氏的修法改革历程,并以1985年为分水岭将其区分为“严格强制从父姓”以及“放宽从母姓限制”两个不同的阶段④.陈怡君对10位愿意参与分享新生儿随母姓经验的家长进行深度访谈,发现让新生儿随母姓的动机主要有新生儿原生家庭要求、少数民族身份利益以及新生儿父母的个人权利与自我意识实践等三类⑤.在陈怡君的研究基础上,彭渰雯与洪绫君通过问卷调查发现,让子女随母姓以人口方面的原因为主(例如父亲为外国人、母亲为少数民族或是无兄弟等),“性别平等”、“姓氏自主”等态度方面的原因为辅.性别平等意识较强的父母不见得在行动上会让子女随母姓,反而是母亲为少数民族或是无兄弟的家庭,会以性别平等或是公平等理由来强化让子女随母姓的正当性⑥.

彭渰雯与洪绫君两位学者不仅调查了新生儿父母对于子女姓氏的决定(随父姓或母姓 )、理由(为何选择父姓或母姓)、决定者(谁决定新生儿姓氏)以及对于民法修正(即由“原则上从父姓”修改为“由父母约定”)的态度,同时也探讨了受访者的性别平等意识、随母姓的污名认知、姓氏自主观等问题,形成了截至目前少见而且完整的实证调查成果.本文与其不同之处在于,调查进行的时间较晚,样本的规模较大,研究对象是台湾地区全体民众,而非仅针对新生儿父母,并且集中在女性人口背景特征的深入分析上,同样具有积累研究成果的重要意义.

二、调查方法与问卷设计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于台湾地区“国家科学委员会”(2014年3月改制为“科技部”)资助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第六期第三次计划,该计划由台湾地区“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执行.该项调查以18岁及以上的台湾地区户籍民众(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为抽样总体,以台湾本岛为主要的访查地点.根据人口结构和经济情况对台湾地区的乡、镇、市、区进行分层,以台湾地区户籍资料作为抽样花名册,用分层三阶段PPS抽样方式,在2012年7到10月间,总计抽出4104份样本,实际完成2072份,完成率为50.5%.

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四个与子女随母姓有关的题目,分别为“关于子女的姓氏,有些人认为应该从父姓,也有人认为可以从母姓,您的看法是什么?”“您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小孩都应该从父姓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您认为小孩可以从母姓?”“如果是您的小孩,您会让他/她和妈妈同姓吗?”至于在人口背景因素方面,本研究选取性别、世代、学历、婚姻与子女状况等五个变项,探讨与女性群体中不同人口背景的受访者在对子女随母姓的态度上是否有所差异.

三、研究结果分析

(一)总体情况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1可以得知,对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态度,有70.1%的受访民众表示“在有些状况下可以从母姓”;回答“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占27.8%;回答“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母姓”的比例很低,仅有0.4%.

对于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受访者,进一步追问其最主要的原因,有50.9%的人表示是“一般都这样”,有38.4%的受访者表示是“传宗接代”,表示是“避免小孩被歧视”的民众占了4.3%.

“在哪些情况下,您认为小孩可以从母姓?”该题为多选题,有两个选项受到了超过半数受访者的认同,分别为“只要父母双方约定就好”与“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占了76.3%和54.3%.另外,“夫妻离婚后小孩由妈妈监护”和“小孩希望跟妈妈姓”也各有31.8%和23.7%的比例.

在扣除掉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回答者之后,有近五成的民众表示,如果是自己的小孩,会让他/她和妈妈同姓(48.0%),表示“不会”的有近两成的比例(18.8%),超过三成的民众表示“不一定、看情形”(32.7%).

(二)不同性别的受访者对子女随母姓的态度分析

对于子女的姓氏,受访者是否接受可以随母姓,还是绝对要随父姓?由于“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母姓”的回答比例很低,不宜再进行统计上的分组比较,以免产生样本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因此仅选取回答比例前两名的选项进行卡方分析.⑦ 统计结果表示(见表2),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男女比例分别为58.5%和41.5%;认为“在有些状况下可以从母姓”的男女比例差别比较小,分别为48.2%与51.8%.卡方值为17.62,显著性概率值为0.000,表示在本题回答的分布上有显著差异.

对于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原因,由于主要的回答集中在“传宗接代”和“一般都这样”两项,其他选项的回答比例很低,因此在分析上仅进行这两个选项的卡方分析.⑧ 在表示出自于“传宗接代”的群体里,男性占63.3%,女性占36.7%;认为“一般都这样”的男女比例分别为53.6%与46.4%.卡方值为4.92,显著性概率值为0.03,表明在本题回答的分布上有明显不同.

“如果是您的小孩,您会让他/她和妈妈同姓吗?”三个选项的回答,男女的比例多半都在五成左右.卡方值3.69,显著性概率值0.16,未达显著性水平0.05的门槛,表示在本题回答分布上的差异并不显著.

“在哪些情况下,您认为小孩可以从母姓?”在六个选项中,男女的重视排序几乎一样,前两位分别为“只要父母双方约定就好”和“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最后两位则是“有两个以上的儿子”、“有两个以上的孩子”.⑨

(三)不同世代的女性受访者对子女随母姓的态度分析

在世代变项中,我们将女性受访者分成1980与1990年代出生、1960与1970年代出生以及1950年代及以前出生三个群组进行分析.由表3可知,关于对子女随父姓或是母姓的态度,在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受访者中,1950年代及以前出生者占了64.0%,而在同意“在有些状况下可以从母姓”的群体中,1950年代及以前出生者只占了30.5%.卡方值为86.69,显著性概率值为0.000,表示不同世代的女性在本题回答的分布上有明显著差异.

在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理由上,卡方值2.79,显著性概率值0.25,未达显著性水平0.05的门槛,表示无论是基于“传宗接代”或是“一般都这样”的理由,各世代群体在人数比例的分布上没有明显不同.

至于是否会让自己的小孩与母亲同姓,卡方值12.31,显著性概率值0.02,表明各世代的女性在本题各选项回答上的分布有明显不同,其中1950年代及以前出生者在回答“不会”的受访群体中占了40.4%,而在回答“不一定、看情形”的群体中只占了25.9%.

另外,在受访者认为小孩可以从母姓的原因选项中,各世代女性认为“只要父母双方约定就好”的人数都是最多的,其次是“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最后两位则是“有两个以上的儿子”、“有两个以上的孩子”.1980与1990年代出生者在“夫妻离婚后由妈妈监护”选项上同意的人数与“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差别不大,前者只比后者少了7人而已.

(四)不同受教育年限的女性受访者对子女随母姓的态度分析

在学历方面,由于原始调查问卷在设计上试图涵盖台湾地区各类型的学制,因此将教育程度的选项划分得过于精细,多达22个.为了方便分析,在本研究中我们将学历或受教育程度转换为受教育年限,并将女性受访者的受教育年限分成6年以下、7—12年以及13年以上三组,进行组间比较.

从表4可以得知,女性受访者在对子女随父姓或是母姓的态度上,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群体中,受教育年限在13年以上者的比例只有17.0%,而在“在有些状况下可以从母姓”的回答者中,受教育年限在13年以上者占了50.9%的比例.卡方值106.19,显著性概率值0.000,表示不同受教育年限的女性在本题各选项的回答分布上有显著差异.

在“传宗接代”和“一般都这样”这两个子女应该从父姓的原因上,卡方值4.25,显著性概率值0.12,未达显著性水平0.05的门槛,各个受教育年限组别的女性在本题各选项的回答分布上没有明显不同.

至于是否会让自己的小孩与母亲同姓,在表示“不会”的受访者中,受教育年限在13年以上者占42.0%,而在回答“不一定、看情形”的群体中,受教育年限在13年以上者占了56.1%.卡方值10.91,显著性概率值0.03,显示三个受教育年限组别的女性在本题各选项的回答分布上有明显不同.

另外,在小孩可以随母姓的原因选项中,受教育年限为7—12年和13年以上两组认为“只要父母双方约定就好”的比例都是最高的,至于受教育年限6年以下的女性受访者,同意人数最多的理由则是“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

(五)不同婚姻状况的女性受访者对子女随母姓的态度分析

在婚姻状况的部分,原先的问卷中设有单身从没结过婚、同居、已婚有偶、离婚、分居、配偶去世、其他等七个选项,由于不少选项的人数并不多,若是进行分组比较,有样本代表性不足的疑虑,因此本研究只选择单身从没结过婚和已婚有偶两类群体进行比较.

由表5可知,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未婚与已婚比例分别为7.6%与92.4%,表示“在有些状况下可以从母姓”的两类群体比例则分别为38.1%与61.9%.卡方值58.45,显著性概率值0.000,表示不同婚姻状态的女性在本题选项的回答分布上有显著差异.

在子女应该从父姓的原因上,该题卡方值0.072,显著性概率值0.77,未达显著性水平0.05,表示不同婚姻状态女性的回答分布没有明显差异,无论是回答“传宗接代”还是“一般都这样”的受访者,未婚和已婚的比例相差不大.

至于是否会让自己的小孩与母亲同姓,回答“会”和“不一定、看情形”的单身和已婚群体比例都大约是4∶6,但是回答“不会”的两类群体比例却是接近3∶7.卡方值7.65,显著性概率值0.02,已达显著性水平0.05门槛,表示不同婚姻状况的女性在本题选项的回答分布上有明显的不同.

另外,在小孩可以从母姓的原因方面,无论是未婚或是已婚女性,都是比较同意“只要父母双方约定就好”和“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不过未婚者在“夫妻离婚后小孩由妈妈监护”选项上同意的人数只比“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选项少了6人而已.

(六)不同子女数的女性受访者对子女随母姓的态度分析

我们将受访者的子女数分成无子女、1个子女以及2个以上子女三组.从表6得知,关于对子女随父姓或是母姓的态度,在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从父姓”的受访者中,三组的比例分别为7.9%、5.9%、86.2%,在认为“在有些状况下可以从母姓”的群体中,三组的比例分布则为35.5%、10.2%、54.3%.卡方值81.12,显著性概率值0.000,显示不同子女数的女性在本题选项的回答分布上有显著不同.

在子女应该从父姓的原因上,卡方值1.15,显著性概率值0.56,无论是“传宗接代”还是“一般都这样”的选项,各组受访者在回答的分布上没有明显不同.

至于是否会让自己的小孩与母亲同姓,卡方值9.09,显著性概率值0.06,不同组别群体在选项的回答分布上没有明显差异.

另外,在小孩可以从母姓的六个可能原因中,三组女性认为“只要父母双方约定就好”的比例都是最高的,其次是“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不过,没有子女者在“夫妻离婚后小孩由妈妈监护”选项上同意的人次只比“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少了6人而已.

四、研究结果讨论

(一)开放的社会,保守的思想

台湾地区曾是日本长达半世纪的殖民地,一定程度上受到东洋文化的影响;台湾地区在1987年解除了近40年的戒严令,开放党禁和报禁,提供了大量吸收欧美文化的空间与机会.另一方面,台湾地区被不少人认为比较好地保留传承了中华文化,因而呈现出东西方多元文化交织的风貌.在民众对子女随母姓问题的态度上,本文的分析结果呈现出开放中带有保守的意味,因为尽管让子女随母姓被七成的台湾民众所接受,不过仍有近三成的民众认为无论如何子女都应该随父姓,这三成民众所持的理由不外乎是“一般都这样”,或是“传宗接代”;另外,认为小孩可以从母姓的民众,“妈妈的娘家没有人传香火”是一个主要的理由.这说明当前的台湾社会有一定比例的保守民众,他们顺应绝大多数人的做法让子女随父姓,而不“标新立异”地让子女随母姓,同时将姓氏视为血脉传承的象征,而且这种传承的责任由男性担起,就算是愿意让子女随母姓的受访者,仍旧逃不掉需要传承祖先血脉的使命执念.

作者比较关心的是那些认为基于传宗接代的理由而坚持子女必须随父姓的人士,因为这样的观念可能会连带形成重男轻女的思想,倘若下一代不是男丁,会产生家族的命脉如何延续的忧虑.本文认为,或许这些人士的思维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但是教育、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区、媒体可以通过宣传倡导的方式,引导观念转变,促进性别平等.应确立这样的理念,即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生命传承的核心是家庭中的爱与亲情,而不单纯只是姓氏这样的符号.

(二)子女随母姓,观点大不同

统计分析结果显示,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应该随父姓的男性比例远大于女性,另外基于传宗接代的理由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应该随父姓的男性比例也明显高于女性.这样的结果反映出男性对于子女随父姓一事比较看重,同时也将传宗接代的责任往自己身上揽,而姓氏就是一个责任履行完成的标志.在中国古代,女方家若是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会招女婿上门,男方姓氏改为女方,以后的孩子跟女方姓.这种入赘婚姻下的男方,往往会遭到别人背后的讪笑议论.本文认为,尽管当前法律明文规定,子女的姓氏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讨论决定,但是对某些男性而言,要让子女随母姓多多少少还是会联想到古时候的入赘婚姻,触及藏在心里的自尊.再者,让子女随母姓这一“与众不同”的行为可能会引来家族成员和亲友特别是观念传统的长辈的不理解和反对,甚至可能会引发他人猜想子女随母姓是因为婚姻中男方弱势“没用”、女方是强势的“坏媳妇”而作出的决定.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应该都不希望因为子女的姓氏问题而被亲友、熟人冠以懦弱或强势的形象,或是让家族蒙羞“没面子”,因而在子女姓氏问题上往往选择顺应潮流.

(三)同为女性,谁支持谁保留

研究结果表明,世代、学历、婚姻状况和子女数这四个人口背景属性,在从子女随父姓或是母姓的态度上,都产生了非常鲜明的对比,坚持子女一定要随父姓的女性群体大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950年代及以前出生;受教育年限在6年以下;已婚有偶;子女数大于1.台湾地区在1960年代末期开始全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因此受教育年限在6年以下的女性现在多半也是60岁以上的祖母级人士.这些女性在台湾早期民风传统保守的社会环境下成长,结婚生子,被长辈叮咛婚后要以夫为贵;暂且先不论子女的姓氏,光是女性自己的姓氏,根据台湾地区早期的民法规定,“女性婚后必须冠夫姓,不冠夫姓为例外”,到了1998年才修正为“以不冠夫姓为原则,若要冠夫姓,需以书面约定,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老一辈文化水平不高的女性,确实不容易形成子女可以随母姓的意识.

值得思考注意的是,这些年长女性虽然多半已无生育能力,但是基于家族中尊重长辈的传统伦理孝道,在孙子女的姓名问题上,她们很有可能成为新生儿父母双方在决定是否要让下一代随母姓时的重要影响人.若是她们持反对态度,家族成员为了和谐的考量,很可能会打消让孩子随母姓的念头.这也或许能说明为什么在1980与1990年代出生,以及受教育年限在13年以上的高学历青年女性,尽管认同在某些情况下子女可以随母姓的人数比例不低,但是被问到是否会让子女随母姓时,有比较高的比例是表示“不一定、看情形”.

(四)法律的进展与社会的接受,同等重要

台湾地区早期的民法常可见到男尊女卑的色彩,然而随着家庭形态和社会结构的演变,原先一些对女性不友善的规定逐步被修正,女性的权益也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旧的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子女从父姓,赘夫之子女从母姓,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接着在1980年代修正为:“子女从父姓,但母无兄弟,约定子女从母姓者,从其约定.赘夫之子女从母姓.但约定其子女从父姓者,从其约定”.到2007年时有了重大的修正,分别就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从姓加以规定.在婚生子女方面,规定为:“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子女经出生登记后,于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经父母之书面同意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后,视为婚生子女,也适用以上规定,不然则是从母姓.到了2010年,法条再次作了修正,进一步将姓氏赋予当事人自己主宰,而非仅能由父母决定,将原先需要父母书面同意的字样删除,修改为:“子女已成年者,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就台湾地区而言,虽然法律赋予了子女随母姓的权利,然而要让整个社会彻底摆脱以父系为中心的思维,营造一个对随母姓成熟、友善的环境并不容易.社会各界对于随母姓一事,就算自己不会身体力行,也应该抱以自然、平常、开放的态度,对于周遭随母姓的人士,不要觉得对方的家庭婚姻有问题而投以奇异的眼光.相关部门可以优先鼓励、协助可能有让子女改随母姓意愿或需求的女性,例如离婚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女性将子女从前夫的姓改为自己的姓氏.这样做或许可以帮助离婚妇女走出上一段婚姻的伤痛,同时若是日后改嫁,也不会出现一个家里有妇女本人、与前任丈夫所生子女、现任丈夫三个不同姓氏的尴尬情况.

五、结论与展望

2016年,我国大陆地区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目前已有新闻媒体报道,二孩的姓氏问题在一些家庭中引起了争执讨论.本文利用台湾地区的一项抽样严谨的大规模调研数据,尝试分析民众对子女随母姓的态度,希望借此唤起社会各界对一些人们习以为常但值得思考的性别议题的关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来推动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增进.日后关注婚姻、家庭和妇女议题的研究者,可以在此基础上在大陆地区进行类似的调查,比较所得到的结果是否相同.同时,可以通过更精致的调查研究,发掘其他可能的重要影响因素,例如母亲家庭的影响力、新生儿的性别和家中排行、新生儿父母各自家庭的经济实力等.另外,研究者也可以对子女随母姓的家长进行深入的访谈调查,发掘在问卷调查中所未能体现或设想到的深层内容,尝试对此问题积累更深入更丰富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 马春华:《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家庭政策和性别平等:1989年后的匈牙利和波兰》,《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5期.

② 蒋月:《性别平等视野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新视野》2011年第5期.

③ 曹丽娟:《“80后”婚姻中的姓氏之争》,《当代青年研究》2013年第3期.

④ 陈昭如:《父姓的常规,母姓的权利:子女姓氏修法改革的法社会学考察》,《台大法学论丛》2014年第2期.

⑤ 陈怡君:《第二“姓”?新生儿姓氏协商的性别权力关系》,《妇研纵横》2010年第4期.

⑥ 彭渰雯、洪绫君:《为何从母姓?——夫妻约定子女姓氏的影响因素调查》,《女学学志》2011年第6期.

⑦ 基于这种考虑,在表2—6中,关于对子女随父姓或是母姓的态度,我们仅列示回答比例前两名的选项的分组统计结果.

⑧ 基于这种考虑,在表2—6中,关于认为孩子应该随父姓的理由,我们仅列示回答比例前两名的选项的分组统计结果.

⑨ 基于文章篇幅考量,本文对于各类受访者对“在哪些情况下,您认为小孩可以从母姓”的回答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不详尽列出,在表2—6中也不予显示.

作者简介:田蕴祥,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刘龙伏)

实证分析论文参考资料:

上文点评,这是一篇适合实证分析和随母和调查数据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实证分析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实证分析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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