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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相关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与美国慕课例外的立法考察类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美国范文 类别:硕士论文 2024-03-19

《美国慕课例外的立法考察》

该文是关于美国相关论文范文检索和例外和立法考察和美国有关论文范文检索。

吕宗澄,徐 成

摘 要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次修改临时例外时,在视听作品例外情形中新增“慕课例外条款”.剖析法定因素、非侵权性使用、不利影响和适用主体四个博弈焦点,解读该条款主要内容,可知规避技术措施的主体只能是为了教育与评论目的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的慕课教师,面向的对象只能是慕课的注册学生,可规避的作品类型仅限于美国版权法第101条所界定的视频.该条款为美国慕课注册学生获取视听作品提供了基本保障,但有适用主体和条件严苛、可规避的作品类型和范围过窄的局限.中国有更迫切的慕课需求,可借鉴美国慕课例外条款,适度扩大可规避视听作品的类型和范围,对依法被技术措施的视听作品的利用进行规范.

关键词 DMCA 技术措施 临时例外 慕课

引用本文格式 吕宗澄,徐成. 美国慕课例外的立法考察[J].图书馆论坛,2017(9):136-140,封三.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于2015年第5次修改临时例外时,扩大视听作品例外范围,最受关注的是将视听作品的例外首次扩大至非营利教育机构提供的慕课中(下文统称“慕课例外条款”),这在全球版权制度中堪称首创.该条款既源于美国勃兴的慕课文化,更是为满足教育领域视听作品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需求.本文剖析该例外条款的出台背景、博弈焦点和基本内容,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供借鉴.

1 慕课例外条款的出台背景

1.1 美国教育领域慕课盛行且影响深远

2012年被《纽约时报》称为“慕课元年”.当名校名师的课程可以通过网络终端,以几近于零的成本获取,慕课受到追捧.以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导论》为例,2011年190多个国家16万余人注册,其中2万人完成学习.美国Coursera、EdX和Udacity是最有影响力的慕课平台,截至2017年4月1日,Coursera注册用户逾2400万人,收录2000余门课程;Udacity注册用户超过160万人,收录课程181门;EdX收录1379门课程.慕课正在重构美国教育资源格局,将对美国乃至全球教育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慕课理念是“将世界上最优质的教育资源,送达地球最偏远的角落”[1].教育资源的共享是慕课的生命,孕育于数字技术背景的慕课释放了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能量,教育资源配置效益趋于最大化,因而慕课是通过对既有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达到增加社会福利、提高资源配置收益的模式[2],这是慕课与封闭于围墙的学校教育最本质的区别,也是慕课盛行的根源.

1.2 版权技术措施与保护阻碍了慕课的运行与功能发挥

随着数字技术飞速发展,低廉的复制成本和快捷的传播方式使版权利益一度向公众倾斜,但边际成本几近于零的数字复制和隐蔽的网络侵权加大了版权人维权的难度和成本,法律对版权人的事后救济有些无奈,于是技术手段往往先于法律救济而成为版权人的首选,如通过数字水印、设置等技术措施防止版权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为抑制规避技术措施行为,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WCT第11条(要求缔约国对特定技术措施提供保护)、WPT第18条(要求缔约国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所使用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鼓励各国立法禁止规避技术措施,其后美、英、日、中等在国内版权法中明确禁止规避版权技术措施[3].但矫枉过正,未加限制地对技术措施进行法律保护,对合理使用制度和公有领域信息获取造成冲击,损及使用者、消费者权益和限缩公有领域.慕课面临的版权瓶颈凸显了在技术措施被纳入版权法保护之后,对版权人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的必要性:慕课旨在提供高质量、大规模的在线学习,这意味着慕课平台涉及海量版权作品的快速传播和广泛利用,但慕课中使用版权作品未被纳入版权制度中的法定例外情形,但若所有版权作品的利用都需经版权人许可,将极大地增加非营利性、以教育为目的的慕课的成本,影响慕课发展,慕课面临版权瓶颈.此外,相对于传统模拟环境下口耳相传、黑板加粉笔乃至静态PPT教育模式,慕课以丰富、生动的表现手法更具感染力,这意味着慕课需要使用更多视听作品,相比于其他作品类型,版权技术措施尤其是接触控制技术更受视听作品权利人的青睐.美国DMCA禁止规避措施例外制度中的慕课条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2 慕课例外条款的博弈焦点

慕课条款的支持者主要有联合教育工作者(包括Peter Decherney教授、大学艺术协会、国际交流协会、电影和媒体研究社会)、音乐图书馆协会、免费软件基金会等;反对者主要有联合创作者(代表美国电影协会、娱乐软件协会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DVD复制控制协会和高级访问内容系统授权管理机构.支持方提出慕课例外的建议:允许参与大型公开在线课程的学生和教师为了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规避合法制作和获取的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的接触控制技术措施.该建议除了将例外中潜在的用户群体扩大到慕课参与者,还寻求与2012年授权的第一类例外相同的扩张,包括蓝光光盘的能力,消除“短部分”电影片段的限制,并将该类例外扩大到涵盖所有以“教育为目的”的“视听作品”.至少在例外建议最初提出时,反对方反对授予慕课任何例外.国家电讯与信息局(NTIA)提出慕课例外条款建议:允许慕课教师在电影和媒体分析教学中使用.最终版权局不支持反对方对慕课条款一刀切的观点,认为基于与大学课程同样的理由,慕课应被授予例外;但也未全盘接受支持方的建议,否定了将使用主体扩大到慕课参与者,将作品范围扩张到涵盖所有以教育为目的的视听作品等观点.在慕课例外条款确立过程中,多方围绕法定因素、非侵权性使用、不利影响、可适用主体等展开激烈的争论.

2.1 是否符合法定因素

支持方认为法定因素支持授权例外:(1)在版权作品可用性方面,存储为控制接触的技术保护措施(TPM-encumbered)格式的视听作品无法用于教育使用;(2)在作品是否可供非营利收藏、保存及教育目的使用方面,视听作品通常被大学依法获取,且版权法案第107条和110条证明国会支持视听材料的教育使用;(3)在对批判、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影响方面,禁止规避阻碍慕课的生产和参与,可能会减缓其作为教育媒介的增速;(4)在对版权作品的市场或价值影响方面,由于内容被限定为教育目的的短片,使用大部分资源前需原属机构的大学获取版权作品,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不太可能受到影响.

反对方代表联合创作者认为,纯粹的“数字化的”以及慕课的“大型的”本质不利于采用这种例外.慕课的开放和不受监管的本质使得很难恰到好处地量身该例外类型.无需设置例外而承担“将电影开放给无处不在的、可被任何声称参与慕课的人实施的行为”的风险.

版权法案第107条规定合理使用应考虑4个因素:(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和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版权局逐一评论:(1)在“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方面,支持方证明了在慕课中大量被使用的作品为教师复制电影中的部分并用于批评和评论.大学作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慕课课程的例子进一步支持了支持者观点.尽管没有法院判例的支持,在这个因素中大量对例外的评论是积极的.(2)在“该版权作品的性质方面”,该因素不支持例外,但在此并不特别相关.(3)在“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方面,尤其是考虑到“慕课片段所有内容往往最多时长十分钟,在这些片段中使用的电影剪辑很可能是简短的”这一事实,该因素倾向于支持例外.(4)在“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方面,该因素支持例外,因为以批评或评论为目的使用适度数量的电影,不太可能影响电影主要市场或衍生品市场,而反对者也没有证明支持者提供的具体例子会降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价值.

2.2 是否构成非侵权性使用

支持方认为国会认可的立法价值允许远程教育使用“合理和有限的部分”,这一事实表明例外的使用得到版权法的“青睐”,但也认为许多慕课产品会被教育法案(美国法典第17编第110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而禁止,因为这些要求规定使用必须为了注册的学生并与课堂学习相关,且是“认可的非营利教育机构”提供的“系统介导的教学活动”中的部分.由于这些术语的含义未经法院检验,支持方认为可能会阻止潜在用户.此外,教育法案要求在线课程实施技术保护措施对慕课平台的提供方来说是“不受欢迎且并非天然契合的”.

反对方认为慕课的活动不太可能符合教育法案中的非侵权使用:(1)不符合教育法案对提供者的资质要求,教育法案要求远程教育机构必须是非营利,而慕课的主要提供者是营利性;(2)不符合教育法案对使用环境的要求,慕课课程在互联网发布,比传统课堂环境更宽泛;(3)不符合教育法案的入学要求,即使慕课提供者与哈佛大学、马里兰大学、杜克大学等认证机构合作,慕课招生并不仅限于注册入学的学生;(4)不符合教育法案对传播主体采取技术措施的要求,主要慕课平台通常对在线课程不使用技术保护措施;(5)很难判定是否属于非侵权使用,因为支持者扩宽了慕课内涵范围;(6)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慕课例外,因为一些使用可能会被归入非商业视频例外.

版权局赞成支持者观点,认为教育法案可能不契合新兴慕课模式,但其体现的国会“关于平衡远程教育的教学需求与版权所有者所担忧的有害影响”的意图为例外的设置提供了指引.版权局建议:任何例外都应体现教育法案的要求——将使用限定为非营利的教育机构、传播对象限定为注册学生,传播的主体须制定版权保护措施.

2.3 是否造成不利影响

支持方认为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抑制了慕课中某些特定类型课程的引入:(1)Decherney教授作证说,他推迟引入在线版《好莱坞电影工业》课程,直到这类例外确立;(2)在成千上万的慕课课程中只有4门关注电影研究的课程,这间接说明对视听作品禁止规避技术措施阻碍了教师以非侵权使用的方式在在线电影课程中制作电影剪辑;(3)高清图像对慕课学习尤其重要.支持方还认为,除了,使用其他替代性方法存在不利影响:(1)慕课视频的时间限制使得插入多个片段成为不可能;(2)要求学生离开课程去YouTube上查看视频后再重返课堂是不现实的;(3)受视频网站强制广告影响,将有关内容的链接嵌入演讲中没有吸引力;(4)如果使用截屏技术制作视频会影响视频和音频质量,很难优化慕课;(5)如果使用商业流媒体服务(如Netflix),由于服务供应商不顾合理使用的权利而导致使用受限,并且限制图书馆的使用,所提供的滚动目录对老师跨学期教授持续课程也不够可靠.

反对方认为支持方未能证明规避造成了不利影响.针对支持方“在线学生比在教室里的学生更容易分心,课程毕业率要低得多”观点,反对方认为这不是访问控制带来的不利影响,而是慕课特点所致(慕课的高辍学率、低完成率).反对方还指出,过去10年慕课并没有获得例外,但仍保持增长,而任何增速放缓是有关慕课教学模式长期生存和可持续性发展等其他问题作用的结果,支持者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禁止规避对注册慕课的学生产生了不利影响.

国家电讯与信息局(NTIA)认为,慕课的技术保护措施能防止对被演讲视频所节选的原始作品的市场损害值得怀疑.与NTIA相反,版权局认为,根据教育法案,需要慕课在例外中合理运用技术保护措施来防止保留和未经授权传播版权内容,但慕课的技术保护措施不应过于繁琐. 2.4 例外适用的主体之争

支持方认为,例外的适用主体应从潜在的用户群体扩大到MOOC参与者(包括学生和教师).版权局将例外主体限定为获得认可的非营利教育机构通过网络平台(该平台本身可以是盈利性的)向注册的学生提供慕课的教师.而NTIA不支持进一步限制慕课的例外,将主体只聚焦为用于电影或媒体分析或研究的慕课教师.

3 慕课条款的内容解析

2015年10月颁布的例外首次确立慕课条款内容:为了教育目的,获得认可的非营利教育机构通过网络平台(该平台本身可以是盈利性的)向注册的学生提供的大型公开在线课程(MOOC)的教师,可以实施规避行为;前提是MOOC提供者在同美国版权法第110(2)条之规定相一致的范围内,通过该网络平台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限制向注册学生以外的人传输相关内容;制定版权政策并向教师、学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版权信息材料;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防止进一步向他人非法传播相关作品,或防止通过该平台接收作品的人在课程结束之后依然保留相关作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B)或者在电影研究或者其他需要详细分析电影、媒体之片段的课程中,该电影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的,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且实施规避行为的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截屏软件或者其他非规避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下面遵循“新三要素说”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逻辑结构解析该条款.

3.1 假设

该条款作为DMCA组成部分,“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DMCA中的辅助性条文规定,本文不予讨论.“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从主体的资格构成、规避行为的情境条件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1)主体资格构成.可适用主体为“获得认可的非营利教育机构通过网络平台(该平台本身可以是营利性的)向注册的学生提供的大型公开在线课程(MOOC)的教师”.该条款对主体资格有3个要求:①提供者为获得认可的非营利教育机构;②提供对象为慕课中注册的学生;③使用者是制作、运行慕课的教师.条款没有对网络平台做出要求(没有要求网络平台必须是非营利).

(2)规避行为的情境条件.①规避行为的对象,为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界定的视频,必须是为了批判或评论目的,且仅仅为了使用前述视频之片段.②对规避行为的限制,该条款明确适用主体在实施规避行为时必须满足3个必要条件:一是通过该网络平台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限制向注册学生以外的人传输相关内容;二是制定版权政策并向教师、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版权信息材料;三是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防止进一步向他人非法传播相关作品,或防止通过该平台接收作品的人在课程结束之后依然保留相关作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适用主体在实施规避行为时必须满足两个选择性条件的其中之一:一是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二是针对电影研究或者其他需要详细分析电影、媒体之片段的课程,该电影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的,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并且实施规避行为的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截屏软件或者其他非规避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

3.2 行为模式

该条款属于授权性条款,设置的是权利行为模式,表达的是允许而非禁止或命令,即适用主体的该规避行为是被法律“允许”,法律并不禁止或命令(强制)适用主体实施该规避行为.作为授权性条款,并未设定义务主体,即未规定版权人与出版者应为适用主体解除技术措施.

3.3 法律后果

该条款并未设定义务主体,视听作品的版权人和出版者“为”或“不为”都不存在否定性行为后果.法律后果体现在肯定性行为后果上,即对该规避行为进行保护,当适用主体实施该规避行为时,即便版权人和出版者提出侵权之诉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4 慕课例外条款评价

4.1 为慕课时代公众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慕课是借助新技术将优质教育资源通过网络免费提供给任何有需要的学习者,只要能上网,哪怕是一台智能手机,便能使偏远角落的村童与知名学府的学子共享同样的优质课程资源.随着慕课资源日趋丰富,教育信息资源在空间配置上进一步均衡.美国DMCA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慕课例外条款为慕课教师通过版权技术措施,在慕课平台上使用视听作品进行教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版权人大量使用接触控制技术保护版权作品的时代,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通过慕课平台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4.2 适用主体和条件严苛,可规避的作品类型和范围过窄

从最后颁布文本看,慕课条款严格限制可规避的主体、作品类型、条件和范围,与该条款最初提议相比,有两大特点:(1)慕课例外可适用的主体和适用条件严苛.适用主体只能是非营利机构的慕课教师,只能为批判和评论目的,只能在有理由为截屏软件或其他非规避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时方可实施规避行为,要求制定版权政策并向教师、学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版权信息材料;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止进一步向他人非法传播相关作品,或防止通过该平台接收作品的人在课程结束之后依然保留相关作品.(2)可规避的作品类型和范围大大限缩,只能是版权法第101条界定的视频(且可的视频须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面向的只是注册的慕课学生.可见DMCA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临时例外虽然把慕课纳入其中,但适用主体和条件严苛,可规避的作品类型、范围狭窄,因而慕课例外提供的空间受到严格限制.

5 启示

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意味着我国迫切需要加快慕课发展,究其原因:一是缩小教育信息资源配置的区域性差距;二是弥合教育信息资源配置的阶层鸿沟.近年除东、中、西部教育资源配置差距较大,教育不平等导致的阶层鸿沟也日趋明显.以高等教育为例,生源和国家投入导致阶层鸿沟越拉越大,一本、二本、三本等各层级高校的巨大经费投入差别导致师资分流,一流师资选一流高校,传统教育模式下优质教育课程禁锢在学校围墙内.慕课是现代技术支撑的“永不下课的课堂”,是突破时空局限的教育共享资源,是每个地区、每个阶层都能仰望的智慧之光.随着越来越多的名校加入慕课联盟、越来越多的高校引入慕课平台,教育信息资源配置的地区差距有望缩小,阶层鸿沟将逐渐弥合[4].

然而,我国要快速发展慕课,使版权作品在慕课平台上快速流动,面临严重的版权瓶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显然,慕课不属于该款所指的例外情形.我国应参考DMCA慕课例外条款,突破对可规避的主体、作品类型、条件和范围的局限,构建我国慕课例外条款,完善技术措施保护例外制度:(1)适用主体参考DMCA慕课例外条款,即规避技术措施的主体宜为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制作、运行慕课的教师,面向的对象当限制在注册慕课的学生.(2)可规避的作品类型和范围适当放宽.慕课教师可规避的作品可以是所有合法制作、获得的视频,至于其采取何种介质存储和何种技术保护措施可以不必限制,因为视频存储技术与版权保护技术发展太快,而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制度又不像美国的临时例外制度那样可以每隔3年左右进行更新.(3)对依法被技术措施的视频的利用进行规范,防止进一步被传播或慕课结束后保留.可以通过要求有资格提供慕课的非营利教育机构制定版权政策并向慕课师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版权信息材料,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止进一步向他人非法传播或防止通过慕课平台接收的作品在课程结束之后依然被保留.

参考文献

[1] 贺斌. 慕课:本质、现象及其展望[J]. 江苏教育研究,2014(1):3-7.

[2][4]肖冬梅,吴秀文,刘芳.教育资源配置视角下的慕课现象解构[J]. 图书馆,2015(5):17-21.

[3] 肖冬梅,方舟之. 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的缘起、演进与启示[J]. 图书馆论坛,2016(6):1-9.

作者简介 吕宗澄,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徐成,湘潭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收稿日期 2017-04-26

(责任编辑:刘洪)

美国论文参考资料:

归纳总结:本文论述了关于例外和立法考察和美国方面的美国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美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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