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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有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和刍论我国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和整合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解决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3-22

《刍论我国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该文是解决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跟刍和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有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袁翠清

(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摘 要:诉讼是一种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绝不是万能、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体系过于突出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地位和功能,导致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内部不协调、不同机制间衔接程序不合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被闲置等问题.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因此,为了促进我国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实现我国现有纠纷解决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应当做出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与整合;ADR;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3-0104-03

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研究”的成果性论文.

作者简介:袁翠清(1981-),女,山西大同人,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关系

诉讼外一系列纠纷解决程序的统称即为替代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涵盖了诉讼之外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当事人通过直接交涉或借助第三方实现解决纠纷的协商和解;各类专业或附带性行政机关或非政府组织纠纷解决机构的调解和仲裁;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涉及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裁决及对其下属行政机关与管理对象行政争议的复议等.我国相关学者们普遍认为,法院调解也应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性质及程序设置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司法、行政和民间三种,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是在法院主持或指导下运作的,完全不同于诉讼程序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国家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设立或附设的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在性质上属于自治性机构,但这类机构或组织并非完全自发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诉讼的弊端和困境,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非都能解决,但ADR确实具有许多特有的价值,其更符合当事人和社会解决纠纷的现实性需要.首先,当事人有权灵活地选择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自由协议的形式处理争议,还可以通过自由协议的形式达成纠纷解决的结果;其次,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适用的不同协商结构,可以使当事人在以利益为协商焦点的基础上,针对纠纷解决取得一致性的可能最大化,使其具有很强的权利导向性,权利成为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最后,ADR能以快速、便捷的方式在当事人间达成有效的协议,通过降低当事人使用ADR程序的直接成本和派生成本,提高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效率,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将纠纷变成一次新的交易.

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有机统一体,非诉讼程序不仅能减轻诉讼审判程序的压力,有效而快速地调节社会关系,还可以弥补诉讼审判的程序性缺陷,维护当事人的现实利益.二者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第一,独立性.在社会纠纷解决中,非诉讼程序与诉讼审判程序各自拥有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优势,因此,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法体系.第二,选择性.非诉讼程序与诉讼审判程序之间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第三,转化性.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没有达到目的时,可以转向诉讼审判程序,但良好运行的、功效互补的衔接转换制度是实现此种转化的前提条件.第四,系统性.非诉讼程序与诉讼审判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统一体,非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弥补作为纠纷和利益冲突调节器的诉讼审判程序的不足之处,并与其形成相互协调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法院诉讼、仲裁、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民间组织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但由于现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适用的规范和程序统一性较差、随意性较强,导致我国现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出现了内部结构不合理、社会纠纷处理效力不高等问题.总之,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过分重视及强调法院诉讼对社会纠纷的解决效力,另一方面却忽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价值,造成其整体发展滞后、内部发展不平衡.如:某些机制的运作程序已经违反了“现代ADR的效益性、灵活性等价值标准”.[1]

首先,法院诉讼资源供不应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民商事纠纷的骤增势在必然,而我国诉讼资源却非常有限,与诉讼需求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大量案件诉诸于法院,但法定审理程序和个案情况的复杂性以及法官素质等客观因素,决定了法院及时而合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逐渐降低,诉讼拖延等弊端日益凸显.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设定及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快,国民的法律意识及诉讼观念不断强化,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法院审判是解决纠纷和维护权利最权威、最正确的途径,导致法院审判压力不断加大,滥用诉权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严重被闲置.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纠纷解决中被不同程度的弱化,甚至被弃置不用,因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通常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适用范围相对较小、缺乏强制性和权威性等实践性缺陷.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严重地闲置,造成我国现有纠纷解决资源的巨大浪费.如:“人民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日趋被弱化,自20世纪末期始,其解决社会纠纷的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2]

(二)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1对法治的盲目推崇.依法治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确定的治国方略,并写入了国家根本大法.我国法制建设在20世纪90年代有了长足的进步,一个公正、权威的法院系统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和传统,盲目地推崇法治,造成人们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想的泛滥.诉讼成为获得正义的不二法门,将法治与诉讼等同视之.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要、唯一的途径,其他多种形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被忽视、闲置,导致我国原本就不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走向了衰微.

2我国司法资源配置失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前,我国司法资源严重短缺,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缺憾,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恶补现象:国家把工作中心放在正式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建立健全上,把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集中投向司法机关,诉讼、审判成为国家法制建设的关键.例如:国家制定实施《民事诉讼法》一年后,就制定并实施了与其相对应的适用规则.相比而言,我国仲裁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多年,至今却还未制定与其相对应的实施办法及配套细则,致使各地仲裁机构在处理社会纠纷时无据可依、无的放矢.可见,“这一恶补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当事人权利的自治性,各机关、各机构、各地方司法资源严重失衡”,[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举步维艰.

3现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缺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是阻碍其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首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一般都相对较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其次,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自身程序设置随意、复杂,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再次,机构不健全、相应规范缺失、经费不足以及机构成员专业素质不高等,使得非诉讼机制运行不畅.最后,效力缺乏普遍性,当事人有权再将纠纷诉诸法院.

4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内部体系失调.当前我国诉讼机制的发展远远超出了非诉讼机制的发展,非诉讼机制规范陈旧、不健全,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未形成一个有机统一和衔接合理的整体,当事人对非诉讼程序的了解不够,尤其是非诉讼方式的处理结果缺少法律强制力保障.另外,我国诉讼制度对当事人的二次选择权存在不合理的规定.“二次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选择某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未达到目的时,可以继续选择另一种方式进行维权的权利.”[4]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讲,在当事人所选择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时,法律才会允许其享有二次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立法允许当事人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时行使二次选择权,但是劳动仲裁和诉讼无论是从程序的设置还是举证规则上都无较大差异,当事人再行起诉无疑加剧了诉讼资源的供不应求.

三、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单一的司法解决纠纷的体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对公平效率的需求.另外,有效运作并能排解各种纠纷和冲突的系统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一个国家社会及经济稳定局面的维护将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立一个协调统一、高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一种国际化趋势.

(一)致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指通过制定并运行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制度,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定功能和效力得到充分的发挥,为满足不同社会利益群体解决纠纷及多样化的利益需求,而共同结成的相互协调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利益调整系统.通俗地讲,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调解等诉讼外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实现了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良性互补,而且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处理社会纠纷的效率,为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其成因具体如下.

首先,纠纷解决机制要保障当事人权利自治.当事人权利自治意味着法律不仅要从实体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在法律程序上赋予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方面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基于当事人的权利自治,给予当事人选择或放弃任何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在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下,当事人间的纠纷不仅能得到妥善解决,体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多层次、多途径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如:法院调解和诉讼中自行和解就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权的基础上,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单一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社会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必然会导致我国纠纷层次多元化,这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也应是多层次的,诉讼不应是定纷止争的独木桥,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多层次的利益诉求.此外,我国面临严重的“诉讼爆炸”,法院承受着前所未有之重负,导致诉讼拖延、经济与精神的耗费及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况且,法院诉讼并非万能的纠纷解决途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能弥补其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缺陷和不足.可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打破单一化局面,适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才是促进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思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不是简单地把多种机制整合起来,而需要在系统协调发展战略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安排、整合各种制度.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仲裁、行政裁决和调解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但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衔接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正确树立多元化理念.“社会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纠纷主体利益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价值标准的多元化等是现代化ADR的核心理念.”[5]既然现代化ADR是以多元化作为指导性理念,我国要发展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就应当遵循现代ADR的多元化理念,摒弃当前单一的、一统化的纠纷解决观念,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关系、利益和冲突的复杂化发展需要,发展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重新定位.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必须重新定位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功能.法院的功能不应当仅仅体现在通过适用法律规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上,而更应该体现在对非诉讼程序的保障和促进方面.首先,强化诉讼调解的作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促使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实现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公正而有效地解决当事人间的社会纠纷.其次,加强对仲裁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为了维护仲裁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纠纷解决效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高仲裁组织的执法质量,法院应对其做出的仲裁裁决进行法定的司法审查,依法加强对仲裁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再次,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社会纠纷解决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功能,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我国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调解的法定程序,并强化法院对调解的司法审查和确认作用.最后,准许当事人自行和解.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依法准许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解决纠纷,并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沟通,帮助当事人达成有效的和解,发挥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自治及效率价值.

3协调好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二者各有利弊,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各自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我们应扬长避短,协调好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首先,应当完善立法,树立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权威性.非诉讼程序的最大缺陷在于它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这是导致非诉讼程序不被当事人所青睐的重要原因.在立法上赋予人民调解、仲裁裁决较高的法律效力,树立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权威性,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机构解决纠纷的行为,又能指导当事人根据纠纷的特点选择成本低、效率较高的解决方式.其次,弱化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强化法院通过不同方式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指导和监督的功能.只有当事人提出不服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继续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纠正非诉讼程序处理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而对于未提出合理事由的当事人,就应当承认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终局效力,并赋予其与诉讼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最后,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形成互动和互补.无论是哪种纠纷解决机制最终的目的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二者既然存在共同的目的,就存在通力协作的可能性.构建内部协调统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理而充分地发挥二者的相互补充作用,对完善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奇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35.

[2]沈恒斌.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9.

[3]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J].法律适用,2005,(4).

[4]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

[5]张斌生.仲裁法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76.

【责任编辑:张亚茹】

解决论文参考资料:

此文总结,本文是适合不知如何写刍和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方面的解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解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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