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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方面论文范例 与买束鲜花晒到朋友圈,侵权了?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侵权范文 类别:电大论文 2024-04-09

《买束鲜花晒到朋友圈,侵权了?》

本文是关于侵权相关论文范例和鲜花和朋友圈和侵权方面论文范例。

买束鲜花,拍照晒到朋友圈

徐雅丽是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名花艺师,在济南市经营着一家花店.她有一位高中同学,名叫顾倩倩.顾倩倩也十分喜欢鲜花,共同的爱好让两人成了无话不说的好姐妹.

因为钟爱法式自然风格插花的浪漫优雅,徐雅丽主攻法式花艺,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了法式花艺师证,成为了一名专业的法式花艺师,在当地业界有着很高的知名度,被众多媒体采访和宣传过.顾倩倩常常照顾徐雅丽的生意,只要需要用花,就向徐雅丽购买.

2015年5月13日,为庆祝朋友结婚,顾倩倩向徐雅丽预订了一束鲜花,300元.第二天她就收到了徐雅丽包装好的花束.花束很漂亮,顾倩倩十分喜欢,就拍了几张照片作为留念.8月的一天,顾倩倩在浏览手机中的照片时,又翻看到这束鲜花,越看越喜欢,便将花束照片上传到了朋友圈.

第二天,徐雅丽从朋友圈中看到了顾倩倩晒出来的花束照片,有些不悦,便发微信给她表示了自己的不快,让她赶紧将花束照片从朋友圈中删除.可是,顾倩倩觉得自己就是上传了几张鲜花照片,没什么大不了的,并未将徐雅丽的话放在心上.

第三天,见顾倩倩依然没有将花束照片从朋友圈中删除,徐雅丽再次通过微信与顾倩倩进行交涉.这次,她表示了强烈不满,要求顾倩倩立即将花束照片从朋友圈中删除.见徐雅丽真的生气了,顾倩倩就将花束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删除,并给徐雅丽道了歉.

一、闹上法庭,好姐妹反目成仇

原本认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是,顾倩倩没有想到,事隔几个月后,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徐雅丽认为,她出售的每一束花,都是她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等方面进行了精心的设计,都称得上是一件花艺作品,她对每一束花束都享有著作权.可是,顾倩倩对她的花艺作品极不尊重,在未经她授权,也没有注明花束是她设计的情况下,擅自将她的花艺作品上传到朋友圈,侵犯了她对花艺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及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她来到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以侵犯著作权纠纷为由,将顾倩倩推上了被告席.原先的一对好姐妹,就这样因为一束鲜花反目成仇了.

坐在原告席上的徐雅丽,手持法式花艺师证、杂志采访页、网络报道截图、微博截图等证据,以顾倩倩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花艺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且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顾倩倩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鲜花设计的合理使用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针对徐雅丽的起诉,顾倩倩认为,徐雅丽出售给自己的花束,造型设计较为简单,色彩搭配并无新意,没有任何个性、特色可言,不具有独创性.自己对花束拍照并上传的行为是自己对花束享有的所有权的正当行使,并未侵犯徐雅丽的著作权.

是否侵权,两审法院定是非

历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徐雅丽的插花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决定她的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从双方认可的插花照片分析,涉案花束在色彩、搭配和植物线条上,并没有体现其独创性特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雅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雅丽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徐雅丽对于作品的创作性,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阐释,从顾倩倩拍摄的照片来看,涉案花束在视觉上具备相应的美感.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而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具有实用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顾倩倩对花束进行拍照并上传朋友圈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徐雅丽的著作权等各项权利问题,法院认为,顾倩倩以合法渠道购得涉案花束,对花束享有所有权.而顾倩倩将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且顾倩倩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没有给徐雅丽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她的行为应视为对自己所有权的正当行使.即便是面向社会公众展示所购买的花束,也仍属于行使展览权的范畴,也未侵犯徐雅丽的著作权.

2017年8月16日,济南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官说法:

一起因将一束鲜花晒到朋友圈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随着两级法院的判决,终于尘埃落定了.法院的最终判决.也许没有超出大多数人的意料,但法院判决传递的司法理念,对于每一个玩朋友圈的人来说,多少有一些警示.

一束花束,一审法院认为作者的插花作品未能体现其独创性特点,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所以,作者对涉案插花不具有著作权.而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两级法院的分歧,表明司法上对于作者对其作品应否享有著作权,关键是看作者的作品能否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对于作品的创作性要求及作品的文学或艺术价值,往往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因此,我们在晒朋友圈时,上传有些作品,可能就会有侵权的风险.

本案中,法院判决顾倩倩没有侵犯徐雅丽的合法权益,并非否认徐雅丽对自己出售的花束享有的著作权,而是基于顾倩倩购买了花束,对花束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对花束进行展览是她对自己所有权的正当行使,从而不构成侵权.设想,如果顾倩倩并没有购买花束,而是出于自己的好奇、喜欢,在未征得徐雅丽同意的情况下,随性拍照晒到朋友圈中,就侵犯了徐雅丽作品的著作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在所难免了.因此,我们在晒朋友圈时,拍摄照片要注意避免过于随性.晒朋友圈,还是悠着点儿好.(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侵权论文参考资料:

此文评论,本文是关于侵权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鲜花和朋友圈和侵权相关侵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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