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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跟给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该怎么分?有关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保险范文 类别:专科论文 2024-02-15

《给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该怎么分?》

本文是保险方面学术论文怎么写跟离婚和保险和孩子相关论文范例。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很多家庭都会给孩子购买保险.可是,当夫妻的婚姻出现问题准备离婚时,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尤其是大额保险会成为财产分割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根据对法院判决的统计,在涉及保险的财产分割纠纷中,有25%和孩子的保险有关.

因为保险和其他财产不同,离婚诉讼中的人寿保险涉及《婚姻法》和《保险法》两个法律分支,不论是出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从解决财产纠纷的角度,都必须做到两部部门法的兼顾.由于保险自身存在的特殊属性,倘若面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保单分割就无法做到和其他财产一样泾渭分明.

首先,要区分清保险费、保险金、价值的概念.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为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服务而缴纳的费用,离婚时选择退保,对于非消费型保险,人寿保险退回金额称之为价值.通常来说,中途退保的保险费会少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总和.保险金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风险状况或者保险期限到达之后,保险公司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那么,孩子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离婚时保险该如何分割呢?

孩子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离婚保单分不分

丁良和张丽在结婚后生育了女儿丁玲.丁玲上小学时,丁良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丁良,受益人是丁玲.后来,夫妻俩因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关系恶化,最终离婚.在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两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唯独对受益人是女儿的这份保险是否需要分割产生了分歧.

张丽认为,因为这份保险价值达数百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予以分割;而丁良认为,保险的受益人是孩子,不应该分割.最终,法院认为,由于该保单的受益人是双方婚生女丁玲,所以丁玲拥有该保单的财产价值,这份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张丽主张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除了孩子是保单受益人这种情况, 孩子是被保险人的保单离婚时会被分割吗?我们来看另外一则案例.徐先生和陈女士因为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双方对保险的分割发生了分歧.这份保险的投保人是陈女士,被保险人是两人的儿子徐天天,受益人是陈女士,保险投保时间是夫妻双方分居期间.

这种投保人为父母,被保险人为子女的保单很常见.在实践当中,有些法院认为可以退保,退保后的经济利益归投保人,若该经济利益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可以分割.但更多的法院会认为,人寿保险投保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父母为子女投保,保单的主要利益是属于子女的,缴纳的保费是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重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应该认定为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同时,夫妻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子女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应当视为双方将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赠与自己的子女.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分割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的保单.

但需要说明是,徐先生的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分割了保单.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法院判决分割的理由是,投保时夫妻关系已经不稳定,处于分居的状态,在此种情形下,陈女士若要支出较大数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有对方明确认同的意思表示,否则很难承认支出行为有效,即使获益的是双方的婚生子.由此可见,如果在夫妻分居或者准备离婚的时候为子女购买大额保险,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这会加大法院分割该保险的风险,严重情况下会导致少分财产.

离婚后保险退保,价值分不分

顾先生和韩女士于2009 年5 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判决被保险人为婚生女顾小玉的保单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险权益归顾小玉所有.但在2016年1 月,韩女士得知顾先生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女儿的保险退保,所以要求分割女儿保险的退保费,为此诉诸法院.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保险人顾小玉的保险权益已不存在,因此,原告关于对未处理的商业保险进行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商业保险的保单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的价值返还给保险人.顾先生投保的保险已经退保,应按照判决离婚时的保险价值进行财产分割.因此,韩女士分得了价值的一半.

这个案例说明,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所以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离婚后退保,法院认为婚生子女的保险权益已不存在,故而退保后的价值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要求分割.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该怎么分

苏先生和金女士婚后育有女儿金晶和儿子金强.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09 年3 月,苏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在此前不久,两人的女儿金晶因车祸亡故,以她为被保险人、夫妻双方为受益人的保单得到了理赔,获得了一笔保险金,这笔保险金也成为离婚分割的财产焦点.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只有3种情况下,即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才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来继承.有受益人的保险,则根据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身份确定归属.若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则保险金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若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则保险金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若未指定受益人的,未成年子女死亡的保险金应作为子女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结语

对于夫妻离婚时保险的分割,分为保险合同理赔和尚未理赔两种情况.如果不予分割,在现实中出现过一方要求另一方离婚后继续支付保费的情况.针对这种请求,法院不会支持.因为保险费不属于抚养费的范畴,非投保人的一方不予支付的话,投保人也无权要求对方来分摊.

在未成年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保险保障体系中,未成年人保险乃是重中之重.所以我们建议,父母在离婚时要考虑清楚为孩子投保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出于风险保障的考虑,建议不要轻易退保,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将孩子未来的保费也纳入考虑的范围.

有人说,父母对孩子的爱,就是要在孩子的成长中给予更多的关怀和爱护.父母为孩子配置保险,是出于风险保障的目的,但在婚姻破裂时,也需要综合考虑,以孩子的利益为最大,和平商议保单是否需要继续投保以及退保时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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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总结,此文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离婚和保险和孩子方面的保险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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