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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之美方面论文范文集 与音乐之美从自律美和他律美两个维度对音乐美所进行相关学术论文怎么写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音乐之美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2-09

《音乐之美从自律美和他律美两个维度对音乐美所进行》

该文是音乐之美类自考开题报告范文跟他律和维度和自律类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摘 要:关于“音乐美”的讨论,古今中外几乎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迄今为止,音乐之美还是令人将信将疑、难以把握.藉此,从“音乐的自律美”和“音乐的他律美”两个两个维度上阐述音乐之美,进而指出:音乐之美,是以(具有美的属性的)声音及其组织形式为载体,由心而发,展现出了美的自然与社会生活.

关键词:音乐美;自律美;他律美;声音与形式;内容与心灵

关于“音乐美”的讨论,古今中外几乎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迄今为止,无论是思想家,还是哲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家或者艺术家,都还很难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原因在于,“音乐之美”本身就是一个不太容易说清的问题.

那么,如何看待音乐美?音乐究竟美在何处?这的确需要思辨.因为这本身并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恰恰相反,这事实上是一个既包括客观又包括主观,既包括存在又包括意识,既包括时间又包括空间,既包括生活又包括理想的十分复杂的问题的综合体,因此,没有结论或不太容易得出最恰当的结论,即是当下讨论“音乐之美”的客观现实.

不过,结合以往前人的研究成果,联系笔者个人对“音乐美”的相关思考,窃以为,“音乐之美”似乎可以沿着以下线路进行讨论,即:音乐的自律美和他律美.前者包括了音乐的村料和音乐的组织形态,后者则包括了音乐的内容和主体审美心灵.以下分述.

一、音乐的自律美

所谓“自律美”,即某一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美.是不附带其他任何条件或前提便可以独立显现的美.就音乐的自律美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声音美和形式美.

(一)美在声音

从艺术分类学来看,音乐属于声音的艺术、听觉的艺术和表现的艺术.因此,作为构成音乐的最基本的物质材料上看,音乐之美美在声音是完全符合一般事物基本逻辑的.众所周知,音乐中使用的声音主要包括瓶大类,即乐音和噪音.前者主要指有固定音高的音,后者主要指没有固定音高的音.但是不管什么音,只要这些声音进入“音乐”(即被音乐所使用),便具有了美的意义和价值.比如人声和各种各样的中外乐器所发出的声音、炮声、爆炸声、风声、雨声、雷声、鸟兽的呜叫声、哭声、笑声、声、呼喊声、流水声、海浪声、马达声、汽笛声、警报声、螺旋桨声、打字机声、钟声、都市的喧闹声等.这些声音独立存在的时候,似乎并不完全具有美(或只是具有某些美的属性),而当这些声音进入到音乐(即艺术的表现方式)中的时候,则便有了美的意味.比如,各种声乐演唱中的人声(主要包括男声、女声和童声),各种器乐演奏胼发出的声音(主要包括弦乐组、木管组、铜管组、打击乐器组以及各种民族乐器的声音),和各类影视作品中的背景音乐、场景音乐、特效音乐的“声音”等.

事实上,大自然和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无限广阔的音响世界.而音乐之所以选择这些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声音作为自己的物质材料或表现手段,是因为这些声音所具有的音色、音质、高低、长短、强弱,等等,本身就具有某种程度的美的属性,比如清脆、透明、飘逸、温暖、辉煌、悠远等,同时这些“属性”又与人的听觉包括审美心理在历史的演进中具有了某种同构关系,于是,音乐便恰好地把握并运用了这种契机,通过声音之美而充分地展现出了音乐之美.

这里,我们不妨重温一下关于音乐的两个定义,也许会对“声音”及其美的价值作更深层次的理解.即:“音乐”是有组织的声音作有规律的运动(传统音乐的定义);“音乐”是有个性的声音作有意味的组合(现代音乐的定义).这里两个关于音乐的定义都没有离开(或无法离开)“声音”这一基本前提,因此,音乐之美美在声音便不言而喻了.

(二)美在形式

从上面两个关于音乐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光有“声音”(无论是“有组织的声音”或者“有个性的声音”)都还是无法完全体现美的.即是谠,单独存在的或者并非“有意味的组合”的声音,一般说来是不完全具有美的意义和价值的.这里,真正“音乐美”的表达与显现,还必需经过一定的形式建构,那就是:在传统音乐中“有组织的声音”作“有规律的运动”,以及在现代音乐中“有个性的声音”作“有意味的组合”.由此可见,无论是传统音乐的“有规律的运动”还是现代音乐的“有意味的组合”,最终都一定会是某种物态化形式,而正是由于这种特定的物态化形式,才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的视界中)产生和表现出了音乐之美.难怪法国19世纪新古典主义大师安格尔①认为:艺术的根本在于形式.即:“形式,形式,一切决定于形式”.

诚然.从宏观层面看,音乐美的表现形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观察(限于篇幅,不展开讨论):

1.声音组合:包括单一声音(即某一物体发出的声音)或复合声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体同时发出的声音)的组合;同质同类的声音组合或异质异类的声音组合等.

2.创作组合:包括旋律、节奏、节拍、调式、调性、和声、复调、曲式、配器、力度、速度、表情等.

3.体裁组合:包括声乐体裁如圣咏、经文歌、合唱、无伴奏合唱、清唱剧、康塔塔、咏叹调、宣叙调、艺术歌曲、声乐套曲、民歌、创作歌曲、流行歌曲;器乐体裁如器乐小品、室内乐、管弦乐、交响乐、民族器乐合奏等.

4.表现组合:包括独唱、重唱、对唱、小组唱、齐唱、合唱、独奏、重奏、齐赛、合奏等.

除此之外也还包括影视作品中的背景音乐、场景音乐和特效音乐等组织形式.

而上述这些形式之所以是美的(或有可能是美的),原因在于:这些形式不仅是音乐本身合目的与合规律的存在的必然形态,同时也是音乐个性表达与风格展现不可或缺的基本方式一一是事物合逻辑的和具有审美价值的客观存在.它从形式美的层面,最大限度地遵循和满足了人们的审美需求.

二、音乐的他律美

所谓“他律美”,即某一客体的美(这里可以指音乐)并非源于客体本身,而是来自审美主体的情感投射,亦即主体的审美情感转移到客体之中,客体才是美的.换句话说,他律美是美在主体而非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移情之美”.

就音乐的他律美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美和心灵美.

(一)美在内容

从文艺理论的角度看,所谓艺术作品的内容,即艺术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生活以及艺术家对其所作的评价.通常,前者可以叫题材,后者则称为主题.

1.关于题材及题材之美:“题材”亦即艺术作品所反映的生活范围.就音乐题材而言,可以说包括了大自然的无限风光以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名山大川、风花雪月、梅兰菊竹、小桥流水、战争与和平、人道与灾难、压迫与反抗、狡诈与机智、团结与友谊、来情与爱情、勤劳与勇敢、善良与真诚、苦难与幸福、神话与传说……

这里,我们显然可以把“内容之美”转换成“题材之美”,反之亦然.而之所以音乐之美美在内容,是因为音乐所表现的内容或许就是我们曾经经历过(直接或间接)的生活(或场景),而当这些被高度典型化的社会生活(包括大自然景色)与我们的审美情趣相一致时,我们便自然而然地将自身的生活体验、生命感受移植到了对象之中,从而获得了一种与音乐创作同样的情感共鸣,一种心灵的愉悦和精神的满足,这便产生了美(或称美的感受).比如古琴曲《高山》《流水》《幽兰》《阳关三叠》等;广东音乐《雨打芭蕉》《平湖秋月》等;刘天华的《良宵》《月夜》《空山鸟语》,以及刘管乐的《荫中鸟》、胡志厚的《江河水*、任同祥的《百鸟朝凤》、王惠然的《春到沂河》、陈国权的《清江放排》、周龙的《空谷流水》、周雪石的《山韵》、黄虎威的《巴蜀之画》、钟信明的《长江画页》、吴继红的《山月》、拉素的《回声》、维瓦尔第的《四季》、约翰·斯特劳斯的《蓝色多瑙河》、李斯特的《爱之梦》、斯美塔那的《沃尔塔瓦河》、鲍罗丁的K在中亚细亚草原上》、柴可夫斯基的《天鹅湖》、圣一桑的《动物狂欢节》、德彪西的《大海》,拉威尔的《鹅妈妈》、格罗菲的《大峡谷组曲》,等等.社会生活方面如冼星海的《黄河大合唱》、华彦钧的《二泉映月》、李焕之的《春节序曲》、王义平的《貔貅舞曲》、马思聪的《思乡曲》、何占豪、陈刚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瞿希贤的《牧歌》、谷建芬的《那就是我》、巴赫的《勃兰登堡协奏曲》、海顿的K第四十五交响曲(告别)》、莫扎特的《费加罗的婚礼》、贝多芬的《第三交响曲(英雄)》、韦伯的《邀舞》、舒曼的《童年情景》、勃拉姆斯的《摇篮曲》、肖邦的《c小调练习曲(革命)》、马勒的《大地之歌》、西贝柳斯的《芬兰颂》、斯特拉文斯基的《春之祭》、勋伯格的《升华之夜》、巴托克的《小宇宙》、肖斯塔科维奇的《第七交响曲(列宁格勒)》、奥涅格的《太平洋231号》等,浩如烟海,不胜枚举.

由此可见,“美在内容”其实就是“美在人性”和“美在生活”——是美的人性与美的生活赋予了音乐之美甚至是艺术之美.

2.关于主题及主题之美:“主题”也称主题思想或中心思想,是艺术家对于社会生活的态度及评价.在艺术(音乐)作品中,主题通常是“通过什么表现了什么”(或歌颂了什么?赞扬了什么?批判了什么?揭露了什么?等等),是音乐创作的灵魂,是艺术作晶思想性与情感性高度结合的产物,更是音乐之美的本质体现.

可以认为,一切优秀的音乐作品,必然有一个好的(美的)主题.尽管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思想标准、认识标准、道德标准和审美标准,但是从人类社会生活的主流,包括历史前进的趋势来看,好的(或美的)主题却是不难分辨的,那就是:一切张扬人性的,一切崇尚自然的和一切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就都是美的,反之则是不美的甚至是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主题的高下与优劣,既是一切音乐创作成败得失的试金石,也是“美”与“丑”的分水岭.

诚然,我们在认识或理解“美在内容”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即:

1.题材无差别:所谓“题材无差别”是与“题材决定论”并列而成为一个艺术创作中的问题的.题材无差别是指文艺创作的优劣成败跟题材无关,或关系不大.即是说,对于一部作品的高下、得失与美而言,并非一定要是“高大上”或“主旋律”的,事实上,评价一部作品是不是优秀的或者美的,关键还在于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生活的深度、广度和准确度.比如上面所提到的一系列作品,除了贝多芬的《第三交响曲(英雄)》、西贝柳斯的《芬兰颂》、肖斯塔科维奇的《第七交响曲(列宁格勒)》和冼星海的《黄河大合唱》属于大题材之外,其他好像都是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一般性题材,但却同样达到了相当的艺术高度,给人以无限的审美享受和人格力量,就是这方面很好的例证.

2.崇尚人性美:所谓“人性”,是与阶级性、斗争性截然不同的一个概念,其晟高境界表现为仁慈与博爱.因此,崇尚人性美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大自然之美;即热爱生活、热爱自由、热爱和平之美;即爱情、亲情、友情之美;即勤劳、勇敢、朴实、善良之美;即好学上进、开拓创新、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之美,等等.注重“人性美”,就一定要自觉摈弃宣扬暴力与恐怖、歧视与野蛮、邪恶与战争,以及狭隘的图腾崇拜、个人崇拜和领袖崇拜,等等.警惕和防止一切形式的类似“”中“忠字舞”和“语录歌”等现象的再度出现.

(二)美在心灵

所谓心灵,泛指人的思想、情感、道德、修养、情操等,简言之就是人的“三观”(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是关于人的“人性化”内在品格的一种基本把握.而美在心灵,则主要是指“音乐之美”主要源自作曲家、表演者和欣赏者的心灵之美,是这三者思想交融和情感交融的外化结果.

事实上,全世界各族人民在自己漫长的文明发展史中,都用他们美好的心灵,创作出了大量的脍炙人口的音乐佳作.比如前文提到或没提到的所有名家名作,以及中国民歌《茉莉花》、美国黑人灵歌《马车从天上下来》、俄罗斯民歌《纺织姑娘》、爱尔兰民歌《夏天最后一朵玫瑰》、南斯拉夫民歌《深深的海洋》、斯洛伐克民歌《牧童》、白俄罗斯民歌《蚂妈我要出嫁》、罗马尼亚民歌《照镜子》、丹麦民歌《丰收之歌》、波兰民歌《小杜鹃》、印度尼西亚民歌《划船歌》、日本民歌《樱花》、朝鲜民歌《阿里郎》,等等.这些美的音乐不仅说明美在自然、美在生活,更在于人们善待生命、善待大自然的美好心灵!

诚然,心灵之美是一切美的事物的源泉,无论是自然美、社会美,还是艺术美、音乐美等都源自于此.

需要说明的是:“美在心灵”必需防止人格分裂或急功近利.那些反文化、反历史、反社会、反人性的,以及那些好大喜功、附庸风雅、东施效颦、无病的音乐创作和音乐表现,都不可能获得或传递出真正意义上的音乐之美.

三、结语

本文从“音乐的自律美”(或称自律论美学)和“音乐的他律美”(或称情感论美学)两个方面简要阐述了音乐之美.其中,在音乐的自律美中主要强调了材料与形态,在音乐的他律美中主要强调了内容与心灵.这种看似割裂开来的两种关于“音乐之美”的表述与把握,实则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那就是:音乐之美,是以(具有美的属性的)声音及其组织形式为载体,由心而发,展现出了美的自然与社会生活.

诚然,这里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阐述的“音乐之美”,并非关于“音乐美”的唯一答案或最佳表述,而仅仪只是一种思想方法和认知路径.其实,形成并影响“音乐之美”的因素还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包括: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不同的语言、生活习惯、地理环境及自然条件,不同的宗教与信仰,不同的阶级族群与生活方式,甚至不同的文化修养、艺术修养、审美情趣等,都是可能影响人们审美标准及价值判断的重要因素——这是我们最终辩证地认识“音乐之美”所应该重视的.

音乐之美论文参考资料:

中小学音乐教育期刊

中美文化差异论文

中美关系论文题目

音乐刊物

音乐期刊

北方音乐期刊

点评:这篇文章为适合他律和维度和自律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音乐之美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音乐之美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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