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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补偿方面论文怎么写 和基于财政激励视角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以广东省为例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生态补偿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2-14

《基于财政激励视角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以广东省为例》

本文是关于生态补偿方面在职开题报告范文和财政激励视角和补偿和生态有关论文范文素材。

王 志 刚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广东 珠海 519041)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过去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转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新型增长方式.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广东省经济发展迅猛,但在生态环境方面留下许多隐患和问题,无论是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还是从市场公平、制度创新等方面来看,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都非常必要.考虑到生态补偿的公共属性,实施财政激励的方式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重要方向,就广东省而言,可以从实施分区指导、加强转移支付、改进税费体系、完善各类资源保护制度等方面着手建设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词:财政激励;生态补偿;广东省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7.15.023

0 引言

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生态补偿的核心在于使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使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的成本收益相对称,最终使环境保护者、生态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与发展机会成本得以补偿,实现生态经济的循环发展.从产品性质上看,由于生态环境涉及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所以生态产品也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这就使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来实现,而必需以政府为重要依托,借助公共财政政策来实现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期、高效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明确提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在这种大背景下,如何运用财政手段建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当前的重要研究方向,这对生态补偿工作的推进以及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生态补偿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1 广东省生态资源与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经过30多年的不断努力,经济社会已实现极大发展,但随着经济的转型升级,传统资源及环境管理模式的不足也日益凸显.

第一,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仍然存在着唯GDP论,甚至以GDP为纲的落后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引进项目,常常实施资源免费送的发展模式,如随意减免排污费的征收,矿产资源开发不收资源费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资源免费送甚至负地价等,导致粗放型经济大行其道,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第二,从经济发展均衡性的角度看,广东省存在着显著的地区间差距,而这种差距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据统计,2016年广州、深圳的人均GDP分别为145 254元和171 305元,分别是广东省平均值73 290元的2倍和2.3倍,是河源市人均GDP的5倍和5.9倍.财政收入方面,2016年广州、深圳的地方财政收入为1 393.6和3 136.4亿元,分别是河源市的20.2倍和45.5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广东省地区间的发展差距虽较本世纪初有所缩小,但依然比较悬殊,这意味着上游落后地区如河源市为下游地区提供生态保护的同时牺牲了很多发展机会,造成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另一方面,上述统计数据也阐释了下游发达地区为上游落后地区提供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第三,部门管理各行其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权益和责任严重脱节.在广东,农林水土、环保等部门均有涉及生态环境治理维护的收费项目,但由于征收、使用、管理机制的不足,以及各部门各行其是的现象,导致了生态保护与受益的脱节,从而使这些收费项目很难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这就会使有些部门资源较多但没有合适的项目建设,而有些部门环保责任重大却苦于资源不足无力开展环保活动.这些问题限制了区域环境保护的能力,打击了各级政府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损害了区域的整体利益.

2 广东省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2.1 建设生态补偿机制是广东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随着经济总量的迅猛增长,广东省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日益严峻,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快速增长,自然资源呈现枯竭态势,环境保护压力骤增.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实现经济转型,建设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是必然选择.只有真正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建立完善高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才能为经济转型、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与机制保障,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事实上,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不仅在当前能够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能在长期实现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保证子孙后代的生活质量,真正实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2 建设生态补偿机制能够促进市场公平

从理论上来看,生态补偿机制核心内容在于污染者付费,保护者获益,这实际上是致力于解决一个经济外部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市场失灵的几种表现之一,具体体现为污染者逃避治理成本,其经济行为的外溢成本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大损害,也对生态本身构成不良影响.而治理这种负外部性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即将经济主体逃避的外溢成本以收费、罚款等形式内部化,规制它的经济行为,同时补偿、奖励环境保护者,对正外部性行为实施补偿,这正是生态补偿机制所能够实现的.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地区间、行业间、城乡间的不平衡日益加深,广东地区也是如此,而建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还有助于消除这种不平衡,调节不同主体间的环境利益关系,实现各个方面的和谐发展,如可以具体实施国家对生态区域的保护补偿机制、城市对农村的反哺支持机制、社会对灾害地区的紧急救助机制等方法,提升市场的公平性,最终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发展.

2.3 建设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实现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GDP为纲的发展理念驱使下,各级官员狠抓政绩、大干快上的做法必然导致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后果,虽然后期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环境问题的治理力度,但仍不能摆脱边治理、边污染,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现象.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只有建立一个高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才有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目前,广东主要是以区域为单元的进行环境管理,通过划定生态功能分区的办法实现分类管理.这种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对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不同,从而导致区域间经济利益协调困难.另一方面,在设定生态功能区的过程中,行政手段仍是常用方法,法律、经济手段的缺失难以保证环境资源共享的公平性.因此,在现阶段,必须逐步摆脱唯GDP论的思想束缚,探索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实现制度创新,以促进环境资源的有序利用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3 广东省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激励思路

基于广东省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生态环境的主要特征,广东应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地区发展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该本着“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从易到难、由点及面”的实施原则,以政府财政为主导,建立有机统一的综合性生态补偿体系.

3.1 实施分区指导制度

考虑到广东省的地理形态、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布局的因素,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即珠三角地区、东翼地区、西翼地区和山区,这种划分方式也可以作为生态保护分区管理的基础.目前,广东省内四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差距明显,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形势也各不相同,总体来看,珠三角地区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环境治理压力大,相比之下,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的生态环境稍好,但经济发展明显滞后.根据相关统计,珠三角地区国土面积占广东省的比重仅为23.4%,但其污染排放却达到全省的2/3以上,相对而言,山区的面积更大,但污染排放很少,基于这一点,广东省迫切需要建设完善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用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成果补偿东西两翼地区以及山区在保护环境方面所作出的牺牲,最终实现全省协调发展.另外,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应对四个不同区域执行差异化的标准和政策,如基础设施投入、环保设施管理运营的分区补助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特征,如市场的成熟度、政府的财政收入等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有差异的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政策.以政府的财政支持为例,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市场活跃,财政支持可以适当弱化,山区经济落后、市场成熟度低,政府的财政支持则应加强,东西两翼地区则介于以上二者之间.

3.2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考虑到广东的实际情况,应考虑在当前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生态补偿科目,如生态保护补贴、公益林补贴和生态移民安置等.为强化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还应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和通畅的支付渠道,将生态补偿资金作为经常性预算科目对待.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将生态补偿资金从国家基本建设预算之中列支,根据国家颁布的《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广东省可以尽量将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到东山两翼和山区,同时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投资力度,提升上述地区的生态治理保护能力.对于那些水资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公益林区面积比较大的地区,以及环境保护工作效果显著、成绩斐然的地区,应加大财政补助和奖励力度,提升其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积极性.同时,广东省还可以在投资、税收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激励政策,引导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通过资源开发、经济合作等形式实现间接的横向生态补偿.

3.3 改进资源环境税费体系

广东省生态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政府依法征收的各类资源环境税费,但现行条件下的资源税费体系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存在很大改善空间.一方面,广东应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将工矿区的各项生态指标、宜居状况等因素考虑进去,适当实施税收差异化,同时还应扩大资源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淡水资源纳入其中,也可以在以上基础上开征新的资源环境税,强化资源税对生态治理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广东还应适当调整当前的生态补偿费征收标准,将那些法律依据不足、涉及重复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取消,同时将资源的稀缺性、污染的严重程度、污染地所处区位等指标考虑进去,对生态补偿费实施差别化征收和科学规范管理,实行统计直报制度,减少税费征管的中间环节,从根本上理清资源环境税和生态补偿费的关系,最终建成税、费联动的资源环境税费体系.

3.4 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根据相关统计,生态公益林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巨大,其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比约为1∶9.3,这意味着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首先从环境收益着眼,而非经济效益,必要的时候还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广东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有专家估测其生态公益林的年均产出在每亩36元以上,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广东的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适度提高,以补贴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居民的生活需要.在公益林生态补偿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建立分级分类补偿机制,即应对生态公益林的质量等级和重要性做适当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同标准的生态补偿.另外,在公益林生态补偿程序上,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将补偿资金直接赋予相关责任人,减少补偿经费私自截留的不法行为,提升补偿资金使用效率.

3.5 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是很多地区生态补偿的常用手段,广东也是如此,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相关政策已不能满足生态环保的需要,急需进行调整.首先,通过内同类城市相比,广东当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对较低,这同广东省水资源的稀缺性明显相悖,也不利于水资源的集约利用,同时还会造成水资源保护所需资金的不足,因此,适度提升水资源费是促进水资源生态保护的有效途径.其次,目前广东尚未制定水资源费按水质征收的标准,这就导致优质水源被大量的低效率使用,同时也难以体现水资源保护部门的付出与努力.考虑到这一点,广东应改革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将水质最为核心因素考虑进去,对水资源费实施分级征收,如此才有利于水资源的长期保护.另外,在水资源费的使用方面,目前主要集中于水质监测、水利设施管理与维护等方面,对于水源涵养地则基本没有投入,这也不利于权益与责任的有机统一,因此广东应考虑扩大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将水资源涵养地的生态防护纳入其中.

3.6 强化耕地资源保护制度

耕地资源作为农业的基础,对其实施保护是我国实现粮食供应的前提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水资源涵养、动植物保护、美化景观等方面.广东作为粮食消耗大省,耕地面积却非常有限,因此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应更加重视.目前对耕地的主要破坏行为就是非农占用,包括工业建设、房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行为均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耕地生态补偿费用.但广东当前实施的耕地生态补偿费用仍处于较低水平,只是集中于耕地占用开垦费方面,事实上这远远不足以补偿其对耕地资源造成的破坏.从长远来看,广东一方面应扩大耕地生态补偿费用的征收范围,在耕地占用开垦费的基础上,增加新垦耕地的熟化培肥费和耕地生态功能破坏的补偿费用等;另一方面还应提升耕地生态补偿费用的征收标准,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耕地资源的集约有序利用.

参考文献

1 郑淑颖,陈铣成,胡月玲.广东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与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09(4)

2 卢洪友,杜亦譞,祁毓.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研究[J].环境保护,2014(5)

3 彭春凝.论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转移支付[J].江汉论坛,2009(3)

4 张永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政策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8)

5 孔志峰.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政策设计[J].财政与发展,2007(2)

(责任编辑 梁 工)

生态补偿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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