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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与建筑业营改士曾对特大型建筑集团税负影响以中建八局建筑公司为例方面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建筑公司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2-23

《建筑业营改士曾对特大型建筑集团税负影响以中建八局建筑公司为例》

该文是建筑公司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和税负和建筑业营改士和中建有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摘 要]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对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新的税制下,研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如何规避"营改增"的负面影响,增强企业的应对能力,成为首要问题.文章以中建八局建筑公司结合"营改增"的实施背景以及营改增的具体内涵,重点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具体项目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通过敏感性分析方法进一步判别对税负起到关键影响的因素,并基于此对减轻建筑企业税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率;可抵扣率;敏感性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8.15.019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5-0052-07

1“营改增”前的税负状况

为更好地了解分析中建八局公司当前税负状况,笔者截取了中建八局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重要相关数据.2012-2015年度的收入组成及其对应的流转税款情况如表1所示.

根据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该建筑公司2012年-2015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6342608千元、101932718千元、115310452千元、127904977千元,平均年收入为1078.73亿元,已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年均30.21亿元(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与代扣代缴营业税),为便于分析和计算,文中的流转税仅指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率为2.79%.如以财务报表总收入计算,流转税税负率为2.79%.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1)中建八局公司实际流转税税负在营业税期间小于名义税负3%,整体税负(仅考虑流转税)处于合理水平,甚至是偏低的.

(2)以营业收入为口径计算的流转税税负与以总收入为口径计算的结果大致相同,为此可以认为营业外收入对流转税税负率的影响很小,忽略不计.这是因为中建八局建筑公司收入总额基本上是由主营业务构成.因此,在下文进一步的税负分析中,增值税税负的测算将直接用以下公式表示:

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总额/收入总额

=增值税总额/营业收入

2营改增下的税负分析

2.1税负测算

为更好地了解“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对中建八局建筑公司的税负影响,本节分别测算了在增值税情况下的中建八局公司税负和在营业税情况下的税负情况,并将二者进行对比,以求获得直观清晰的结论.

2.1.1销项税额的确定

在计算增值税时,计税依据均为不含税,即:

不含税营业收入=营业收入/(1+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税率

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而言,还需考虑土地出让金的影响.该种情况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土地出让金)×适用税率

土地出让金=当年房地产开发与投资业务收入×30%

由于中建八局公司财务报表中未列明土地出让金成本,笔者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的房地产项目地价房价比①,又结合张伦(2014)②的做法,综合考虑确定以房地产开发收入的30%作为土地出让金金额.

2016年4月30日起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因此选自中建八局公司财务报表2012年至2015年的营业收入均为含税价,而十三五规划中的预测数据是基于营改增的背景下得出的,考虑到了营改增的影响,为不含税金额.为统一口径我们需要对营业收入进行修正.修正后2012-2020年不含税营业收入如表2所示.

中建八局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营改增过渡期,一般纳税人对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工程和未开发完毕的老项目可选用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该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充分考虑简易征收情况可以较好地体现建筑企业的时点税负,但并不能反映税负的一般趋势,因此,在这里假设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收入(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设计勘察与咨询业务适用6%的税率;其他业务视同建筑业务,按11%的税率计算.

2.1.2进项税额的确定

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目前仍有部分甲供材及砖、瓦、石灰等建筑用料不能抵扣进项税等因素,存在一定的成本费用不能完全抵扣.增值税税负测算的核心部分就是企业进项税额的测算.因此,笔者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中建八局建筑企业的进项税.

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扣税.

第二种情况,如上文提及,按照建筑企业当前所处行业环境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建筑公司所购入的土地支出以及本年新增固定资产全部入纳入增值税进项可抵扣范围,因此,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可以为:

进项税额=营业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新增固定资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新增固定资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新增固定资产(不含税价)×适用税率

新增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新增固定资产/(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为17%

营业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营业收入×可抵扣进项税率

=∑应税营业收入×可抵扣进项税率

人工费用与折旧额的数据可分别取自财务报表中流量表与流量表补充资料,相比之下可抵扣进项税率的确定需要考虑根企业业务、成本结构以及取得性质等因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七部分组成.增值税税下工程造价公式为: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不含税)+②材料费(不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④企业管理费(不含税)+⑤规费(不含税)+⑥利润+⑦税金

为计算与中建八局公司相适应的可抵扣率,需对中建八局公司的项目成本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加以确定.为此,笔者选取了B建造项目对其成本构成进行界定测算.B项目为中建八局建筑公司一大型综合型建设项目,项目内容涉及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

B项目合同签订于营改增后,适用一般纳税人税务处理.

B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表取自部分原始财务资料,在包工包料情况下,B建筑项目的成本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人工费用占建筑工程总成本的29.70%,占总收入的27.62%;材料费占成本比重约39.261%;施工机具使用费占总成本的18.94%;间接费用中企业管理费占总成本6.91%,规费占约1.84%,为项目发生的除增值税以外的营业税金占项目总成本的3.36%.

在已有项目成本结构的基础上笔者按成本细项分项抵扣以计算综合可抵扣率.为便于理解,将进项抵扣分为完全抵扣和部分抵扣两种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完全抵扣情况下

完全抵扣情况是指假设B项目为包工包料性质,可抵扣部分项目全部适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且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并加以抵扣.在该种情况下,除管理费中的安保物业管理费与材料费中的板材类分别适用6%、12%的税率外,项目中其他可抵扣部分项目均适用17%税率,不存在简易征收的情形.此外,人工费、为工程发生的税金以及规费,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均属于不可抵扣项目.

因此,可抵扣进项税率=∑可抵扣部分成本费用占总收入的比重×适用税率

基于B项目的成本费用组成,在完全抵扣情况下,中建八局建筑公司的综合可抵扣率约为9.26%.

在完全抵扣情况下,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如表4所示.

(2)部分抵扣情况下

由于建筑业尚处于“营改增”过渡阶段,在实务操作中,存在部分成本无法取得进项:

a.对材料费按90%进行调整.

b.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80%进行调整.

c.假定有30%的劳务成本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票的.

综合以上因素,得到调整后的可抵扣进项税率为8.42%,详见表5.以8.42%作为可抵扣率进行计算的进项税额见表6,在该情况下计算得到是可抵扣进项税额更贴近企业实际情况,与完全抵扣条件下相比也更为准确.

2.1.3增值税税负的确定

假设中建八局公司所有项目都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不存在免税和简易征收情况.则:

增值税税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率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

详见表7.

从表中可以看到,在增值税测算口径下,以8.42%进项可抵扣率计算的不完全抵扣下进项税额更贴合企业实际,进项税额选用由不完全抵扣情况下以8.42%进项可抵扣率计算的税额,以此求得的增值税税负率在2.3%~2.51%之间,平均税负率2.35%,比营改增时期年均2.79%的税负率降低了不少,可见营改增对中建八局建筑公司而言是十分有利.但与完全抵扣环境下增值税税负率1.55%相比,相差了近9个点的税负,要达到税负的理想状态,中建八局公司还需增强节税意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税务管控能力.

3增值税税负驱动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假设不存在简易征收项目,所有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基本关系式: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中建八局建筑公司的业务类型,为简化计算,便于分析,这里对中建八局公司业务收入进行重分类,重分类后的收入及适用税率如表8所示.

因此,有税负测算的数学关系式:

中建八局建筑公司增值税税负=∑应纳税收入×适用税率-∑营业收入(项目)×可抵扣进项税率-新增固定资产(不含税价)×适用税率

假设中建八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全部为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购进固定资产适用17%的进项税率.

增值税税负=应税建筑收入×11%+(应税房地产开发与投资收入-土地出让金)×11%+应税其它收入×6%-[应税建筑收入+(应税房地产开发与投资收入-土地出让金)+应税其他收入]×可抵扣进项税率-新增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7%

=[应税建筑收入+(应税房地产开发与投资收入-土地出让金)+应税其它收入]×(11%-可抵扣率)-应税其他收入×(11%-6%)-新增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7%

应税营业收入=应税建筑收入+应税房地产开发与投资收入+应税其他收入

所以,可以得出:

中建八局建筑公司增值税税负=(应税营业收入-土地出让金③)×(11%-可抵扣率)-应税其他收入×5%-新增固定资产×17%

注:上述收入金额均为不含税价.

在这一关系式中,影响中建八局建筑公司增值税税负的变量因素有:应税营业收入、土地出让金、可抵扣率、应税其他收入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当这五项因素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使企业税负增加或减少,但其影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因素只要发生微小变化就会导致税负发生巨大变动,被认为是敏感因素.而与之相反有的变量变动后对税负的影响是较为迟钝的,被称之为不敏感因素.为反映目标值对于选定变量变化的敏感程度,引入敏感系数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敏感性系数=目标值变动百分比/参数值变动百分比

它表示选定变量变化1%时导致目标值变动的百分数.其中敏感系数为正数的,表明它与税负为同向增减,敏感系数为负数的,表明它与税负为反向增减.

依照前文数据,以中建八局建筑公司2017年预测财务数据作基准情况,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分别计算应税营业收入、土地出让金、可抵扣率、应税其他收入以及新增固定资产这5个因素增减5%和增减10%的增值税税负,以及变量变化的敏感程度.计算结果分别在表9至表13中显示.

上列表中分别计算了五个变量变化一定百分比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向税务管理决策者展示了不同情景出现时的后果.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

(1)可抵扣率是主要敏感因素,可抵扣率提高1%,中建八局公司整体增值税税负可以下降-3.5%,应给予重点的关注.

(2)年应税营业收入也是十分重要的敏感因素.营业收入的提高必然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

(3)中建八局公司营业收入对增值税税负的敏感系数为1.7.

(4)新增固定资产与土地出让金为次要敏感因素,相对最不敏感的因素为应税其他收入,这与其他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较小有关.尽管如此,三项因素对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分析时都应加以考虑.

建筑公司论文参考资料:

建筑工程技术毕业设计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论文

建筑论文范文

建筑赏析论文

建筑模型论文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论文

汇总:上述文章是关于经典建筑公司专业范文可作为税负和建筑业营改士和中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建筑公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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