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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有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和科学立法:一个划时代的重大课题(下)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科学范文 类别:学士论文 2024-03-20

《科学立法:一个划时代的重大课题(下)》

该文是科学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跟划时代和科学立法和重大课题类本科论文怎么写。

四、症结所在

时代和形势发生了变化,必然引起立法理念、立法路径、立法方式的变化.社会生活情势的不断变化,要求法律要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各种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作出调整(注:【美】罗科斯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2).

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研究探析就会发现,之所以出现大量与科学立法要求格格不入的现象,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引领科学立法的理念认识水平尚未达到足够的高度.当今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人际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和社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革(注:李文(中国社科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副院长)、邓淑娜(研究院信息网络中心主任),2015年8月24日人民日报(15)).如果我们看不清趋势、拒绝变革,就将失去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未来(注:孟建柱,树立战略眼光增强机遇意识创造性运用大数据提高政法工作智能化水平,2016年10月24日法制日报(1-2)).钱学森深刻指出:“我们的失误往往都在于未跟上实际,思想僵化,不知道矛盾已经转化,出现新矛盾了.”“当今世界发展非常快,几十年就是另外一个世界,而人的意识和思想却跟不上.”(注: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等,高山仰止风范永存,党史出版社等2015年9月版:8).

面对如此的时代大变革,立法主体包括立法机构和所有立法参与者如仍固守已有的观念,习惯于已有的立法程式,对如何实现科学立法缺乏主动变革意识,对落实科学立法必需的制度安排和细节要求仍被动应对,不能尽快变成自觉行动,那样的科学立法将变成一个响亮的口号而在现实中落空.

(二)适应科学立法的制度机制尚未系统完整地建立.有的立法体制程序、运行机制已较难适应日益强劲的立法需求,亟待创造性地转变升级.立法权威人士指出,改革越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越是全面推进,就越需要加强、改进和创新立法工作.当前的立法工作面临一些新挑战、呈现许多新特点: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对法律的立改废释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工作时间紧、头绪多,立法任务越来越重;很多立法项目涉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要求越来越高;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化,立法过程中必须统筹协调好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立法难度越来越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立法的需求十分迫切,立法资源有限性与改革实践广泛性、改革工作紧迫性之间的矛盾凸显,对立法效率提出了很高要求,立法节奏越来越快(注:乔晓阳,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6年7月19日人民日报(7》.

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这三个变化,直击移动互联网时代治理转型的紧迫需求(注:曹鹏程,线上线下打通社会治理“双向道”,2016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5》.从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现代治理角度考察,我国的科学立法刚刚起步,系统的精细化运作机制还比较缺乏.比如对立法项目的确定,大多数情况下只有政策和形势阐述,无数据、无统计,更谈不上用大数据支撑;对立法内容的调研论证,各方面各说各话,较少争论,程序上未硬性规定辩论环节,缺少充分的博弈过程;“包裹立法”、立法前评估、专家咨询、立法后评估等措施虽有运用,但随意性明显,尚未常态化,没有成为立法机制;审议通过时仍是对一部立法一次性表决,未能做到对关键性条款逐一表决;立法技术仍停留在立法语言技巧等层面,往往成为淡化问题、规避焦点、遮盖矛盾的手法,无助于增强立法的兼容性和前瞻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最显而易见的是,立法制度机制方面的欠缺直接导致立法效率低下.有学者统计,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12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共提出议案10597件,平均每年883件;然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平均每年的立法数量只有13.4件,占议案数的1-5%.而同时期的美国国会每年平均立法66.3件,日本国会是149.7件(注:杨福忠,立法不作为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0月版:231-232).

(三)支撑科学立法的技术手段路径尚未取得突破.目前,不论是立法问题研究还是立法实践,都还没有明确找到从根本上突破困境、解决难题的技术路径及其相应工具,科学立法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现实中的立法步伐和态势很难适应飞速发展的时代要求,也难以驾驭立法需求的急剧膨胀,难以满足信息时代大数据条件下精细化、精准化管理的迫切要求.经验告诉我们,一部科学性越强、规律性掌握得越好的立法,越需要以先进的技术手段为支撑,与精细化、精准化管理相匹配,只有这样才越有可能在长效机制上解决根本问题.

综合上述三方面原因,笔者认为,目前科学立法的主观因素较多,经验成分较大,立法系统的综合集成水平不够高.如若立法整体上仍满足于确认已有的制度化、规范化成果,按部就班地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那么科学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各项功能会大打折扣,其后果很可能是:一部立法在出台之日就是它滞后于现实之时.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一些现象和行为变化十分快,有些法规刚出台就不适应新的形势了(注:上海市人大研究室孙述洲,地方立法重复的反思,人大研究2016年第3期:32).

五、根本出路

扭转科学立法面临的不利局面出路在哪里?从哪里入手?关键靠什么?这些都是紧迫而严峻的问题.

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献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中国法制出版社、文献出版社2015年5月版:1794).关于科学立法的使命和核心问题,人们已取得共识:实现科学立法,首要的是要把握立法的规律并形成制度,避免盲目性,增强预见性,努力使立法推进变被动为主动,立法进度变滞后为适度超前,立法导向变注重惩戒强制功能为充分发挥激励引领作用.但如何更好地完成这一使命?选择哪些路径和方法能更加优质高效可持续地解决科学立法核心问题呢?对此,我们必须给予明确清晰的回答.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献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中国法制出版社、文献出版社2015年5月版:1799).如果说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的话,那么科学立法就是这项宏大工程的首期工程;如果说依法治国是一场革命的话,那么科学立法就要为这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做好充分的准备.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可以相信,如果用系统综合集成理念和现代科技手段来精心谋划和大力推进立法活动,那么科学立法现实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必将能得到较好解决.

笔者在分析研究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尝试从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工具实现立法系统综合集成的角度,对如何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作一探讨.具体思路有如下几点.

(一)立法内容和形成过程都有规律可循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情都有规律可循,即使突发事件也是如此.任何突发性的背后都有其特定的必然性.同样,是否立法、如何立法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关键是运用预测性和前瞻性思维,把所有的迹象、蛛丝马迹的数据信息全部收集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形成前瞻性的结论.这就需要先进的仿真模拟系统和逻辑分析系统,需要动态的、可描述、可预测全过程的仿真模拟工具,要由高效高速逻辑运算机之类的认识工具来解决.

推进科学立法,首先要判断某项立法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即通常所说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专家指出,立法条件成熟,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客观事物本身已经充分展现、充分暴露,客观实践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对其研究已经有相当的理论成果,社会生活客观上需要法律出台.制定每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先搞清楚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客观事物,要在实践中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设计好法律框架,起草修改好法律条文(注: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慈善法草案的134天,2016年3月14日光明日报(6》.

关于立法方略和路径,有学者提出的“增量法制变革”思路具有启发意义.该思路主张,不断创制法律规范,法律条款数量激增,使得部门法日益丰满,法律体系渐趋完整,法制体系趋于完善;其目标是提高一国法制实践的法治“纯度”,提升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的理性程度,拓展公民权利,改善人的自由.在依靠增量法制变革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中,一直致力于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增“量”应当有多大?“量”应当基于社会现实,不能超越具体国情;应当积极回应公众正当的权益诉求;应当具有问题意识,有的放矢,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着力点.基于社会共识,赢得最广泛社会支持,进行理性的法律变革.理想的“量”并非源自立法机关的规定,而应体现出法治诉求的一种动态的、结构性的、对策性的供求平衡.二是如何实现“增”量?主要涉及法制建设的动力、进路与策略选择等问题.利用激励与制约机制,同时调动政府与公众、与地方两个方面积极性,需要政府尤其是政府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注:宋功德,增量法制变革,2007年12月16日法制日报(14)).

科学立法还要因“时”、因“地”制宜,其规律性还要体现反映时情、地情.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两次来华,对中国法治现状进行广泛调查后说,法治现代化不等于法治西方化,因西方法治中有些内容不是现代性的东西,要因时而宜、因地而宜,不要抄袭外国制度.如果法律还可以创造的话,则人们应该使它适合其所支配的人民而不应该勉强使人民去迁就法律(注:郝铁川,庞德对中国法治的忠劝,2016年5月5日法制日报(7》.

(二)及时跟进适应改革要求

钱学森指出:“我们国家改革过程当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意见,怎么样进行权衡,怎么样决策,才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最后能够提出对大家来说都满意,并且符合规律的建议,这就必须用社会工程的方法,只有采用这种方法才能解决问题.”(注: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上海交大钱学森图书馆,高山仰止风范永存,党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2015年9月版:352)

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是考验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也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使命.改革强调创新,具有突破现有制度羁绊的冲动,而立法强调相对稳定性、长期性.所以在坚持“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同时,还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献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中国法制出版社、文献出版社2015年5月版:1809),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防止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发展的“拦路虎”“绊马索”,为改革留出空间,特别是对改革能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不意味着立法简单地迎合改革的要求,而是通过整个立法程序使改革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更加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把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决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底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阻碍改革(注:乔晓阳,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6年7月19日人民日报(7》.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快搞比慢搞好”“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思路的不适应性越来越多地显露出来.法学专家提出,我们应当尽快转变立法方略,立法一般应“宜细不宜粗”“宜实不宜虚”“宜详不宜略”,要提高立法质量,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注:叶传星,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治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理论检讨,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120).

大力推进科学立法,就是要让求稳的立法为求变的改革提供渠道、创造条件,其关键是不断增强立法的兼容性和前瞻性.这方面还有待我们作深入细致地研究探讨.

(三)综合平衡协调与适度

基于达到科学立法系统集成的考虑,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法律规范各要素之间、立法运行各环节都应做到综合平衡协调,立法调控方式手段的运用也应适度.

对法律体系各部门而言,要解决行政法经济法部门立法过多、社会法部门立法薄弱的问题,就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需求,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加快社会立法步伐,充分运用立改废释等立法形式对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立法进行清理整合完善.其他部门立法也应注意此问题,使法律部门之间在内容上相互平衡协调、程序上相互衔接.

对法律规范各要素而言,要克服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义务关系配置不平衡的倾向,确保权责相当,确保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尤其是执法主体的权责要明晰,避免交叉或重复;行政处罚的情形要规范、细化,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和社会的伙伴关系.”(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29).所有规则的制定必须权衡各种利益,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中寻求合理的平衡与公正(注:周祖成(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促进立法与社会契合,2015年8月5日人民日报(18)).还有,法律规范的不同功能也要实现平衡与协调,比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主要包括鼓励制度及扶持政策、空白领域的法律建设、监管缝隙的全覆盖或监管归属的理顺”(注:记者赵丽等,网络经济创新需高质量法治保障,2015年12月23日法制日报).

对立法运行各环节而言,要根据立法需求的紧迫程度,设置好节点,把握好节奏和进度,保证立法活动整体上的平衡协调、平稳有序.立法规划环节要提早安排,做好调研论证,同时要保持立法规划的动态平衡,根据形势和需求的变化,即时作出调整;立法起草环节要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实现时间、任务、人员“三落实”;立法讨论审议环节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有理有据的调研论证,将立法听证、立法前评估等机制化,尝试用大数据技术确保立法的精细精准,同时引进辩论机制,确保立法质量和效能.以立法试验为重要内容的立法授权要在制度设置上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系统,有始有终,发挥“立法试验田”“先行先试”的良好作用.

科学立法既不能为了管用“一禁了之”,也不可为提高效率“放任不管”.每项立法要发挥应有的功能,不论是其形式,还是内容都要做到管控适度、恰到好处.管控过度会遏制权益的保护,抑制主动性、创造性,失去实践创新活力;管控不力又会造成疏漏,给不法行为留下空间,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要使各种矛盾相统一、相协调,各种效果达到最佳.彭真精辟地指出,“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什么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注: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文献出版社1989年1月版:139).

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的泛立法倾向,造成了立法过度.法律条文生成容易,但要让纸上的法真正的有力量,必须有雄厚的道德基础支撑,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只有在社会秩序发展进程中社会对某一事项提出“应当规制”的需求,且需要国家强制力介入时,纳入立法考量才可能是恰当的.这种倾向不注意界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功能差异,容易使法律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法律并非万能,在诸多方面,并非社会提出了“应当”的要求,有了“理”的支持,立法上就应纳入规划范围.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一旦法律僭越道德、习俗、宗教等领域,就可能陷入“空有条文没有实效”的具文状态.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教育事业”明显属于教师职业伦理,实践中很难用法律的逻辑,即合法或违法来评价一个教师的具体行为是不是“为人师表”或“是否忠诚于教育事业”.即使价值选择上“应该”立法,功能衡量上也可能选择“不能”立法.法律在体系内部要逻辑严谨、和谐统一.唯其如此,法律才会有力量(注:赵树坤,泛立法主义要不得,2013年7月25日法制日报).

(四)精细化与精准化

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是科学立法的重要标志.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改进社会治理手段、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任务(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6 202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解释材料,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年3月版:117).作为社会治理基础和首要环节的科学立法,必须首先做到精细化、精准化.“宽泛抽象的目标通过标准的运用被分解为各个要素,这些标准随后又适用于其他领域,并作出选择.”(注:史蒂芬·布雷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122)为实现立法精细化、精准化目标,立法内容的设计上要力求具体、明确,立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要界定清楚,不能模糊或者产生歧义;立法条款的表述要准确、规范、严谨、简练、通俗,力争做到字斟句酌、精益求精;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的条款,能不写就不写,不求大而全,贵在专而精,重在切实可行.对于立法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积极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立法矛盾协调机制,切实把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各方普遍接受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基于此,立法权威人士提出,要深入推进立法精细化,努力做到法律条文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确保立出来的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注:李适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下),中国人大2016年第11期:13).

如何在已有的基础上推进立法精细化与精准化,实现根本性的转型升级,是问题的关键.

当今社会,人类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数字化时代,如同迁徙到一个全球的数字化星球(注:田溯宁(亚信集团执行董事长),网络要安全创新是关键,2016年9月2日人民日报(18)).网络化和数据化使社会环境更加公开和透明,一切行为都会被记录、分析和预测.信息技术与各行业的深度融合,科技、商业、教育、医疗、交通、环保、家居、城建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也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大量数据.这些开放、流动的数据,成为人们观察社会行为的“显微镜”,捕捉以往难以获取的关系和知识(注:李文、邓淑娜,2015年8月24日人民日报(15)).

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并深刻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立法活动中,将会使我国立法实践摆脱经验立法的桎梏真正走向科学立法.有专家指出,信息是资源,数据也是生产力.海量的信息,庞大的数据,看似毫不相干的数字,其背后却蕴含着某种规律.利用相关技术,分析出这些规律,为我所有、为我所用,这就是大数据的魅力所在.决策更加倚重于数据的分析,而不是基于经验和直觉.重视大数据的价值是不二选择:用之则事半功倍,弃之则事倍功半(注:黄庆畅,数据也是生产力,2014年6月4日人民日报(17)).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压缩了获取、发布、传递、交换信息的层次;移动互联网的应用,则保证了身份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沟通的实时性,社会成员之间可以“全天候、一对一”地进行交流(注121:陈利浩,用信息技术完善直接,2013年8月30日南方周末(F31)).随着大数据思维与分析技术的深入发展,专业人士能够通过片段数据、海量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梳理与分析,通过碎片重组,深度揭示以往难以处理或无法预知的难题和关系.基于概率以及可能性的实证和经验研究正在被数据分析报告和专项预测研究所取代.通过大数据和数据挖掘,能够发现诸多颠覆直觉和常识的信息与联系,为预见未来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注:李文、邓淑娜,2015年8月24日人民日报(15)).大数据技术不仅能为精简程序性工作提供更大空间,而且能及时跟踪与分析社情民意,大大提高现代社会治理的反馈速度与决策能力.作出决策前,数据平台筛选出的各类相关数据不仅一目了然,而且多方面的对比、趋势分析,极利于提高立法系统的综合集成水平.

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科学立法,可以考虑在两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建立科学的立法指标体系,确定精准的指标及其分值,实现静态管控;二是建立完备的立法环节链条.合理确定各环节目标任务、岗位职责及配套措施,实现动态的、全程的管控.“始终围绕着各项技术性指标的要求开展工作,从而实现对立法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注:张伟,科学立法初探,人大研究2016年第10期:40).由此要切实推动我国立法向精细化、精准化转变,在全天候、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上达到立法系统的综合集成,全面保障科学立法目标变为现实.

(五)智能化

针对强化社会治理工作,总书记指出:要更加注重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注: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大数据为社会治理插上腾飞翅膀,2016年10月21日法制日报),这一重要指示对科学立法深度尝试走智能化的道路很有启示意义.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竞争,是综合实力之争,是创新能力之争.我们要有战略眼光、大机遇意识,切实增强敏锐性,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掀起学习、应用大数据的热潮,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跨越式前进(注:孟建柱,树立战略眼光增强机遇意识创造性运用大数据提高政法工作智能化水平,2016年10月24日法制日报).

为实现适度超前的目标,可借助物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的信息,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注: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上海交大钱学森图书馆,高山仰止风范永存,党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2015年9月版:282).物联网以网络技术为核心,通过全面感知、可靠传递、智能处理,最终实现“物一物”相连,是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我国是全球布局物联网较早的国家,标准、产业与应用等产业链各环节发展稳健,初步具备系统性竞争优势,可以为提高科学立法的智能化水平助一臂之力.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合理减轻立法人员的负担,把立法专业队伍,尤其是立法专家,从繁杂、耗时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门从事高端决策判断、相互沟通协调及个性化修补等创造性工作.同时,利用智能技术,将立法语言学家和逻辑学家的成果形成立法起草机制、模型,根据需要制作出立法文本,作为“靶子”供立法审议修改中使用.

六、科学立法应走多远?

科学立法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科学立法的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注:张伟,科学立法初探,人大研究2016年第10期:42).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追求科学立法目标的同时,也要防止过度乐观、过于自信、容易绝对化、走向极端.在当代社会环境下,先进技术工具手段是推动立法实现综合系统集成的关键因素,尤其是时下决定时代重大变革的“颠覆技术”创造了广阔的天地,让科学立法插上腾飞的翅膀.但再先进的科技也不是绝对真理.德国物理学家普朗克说:“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整体不是取决于事物本身,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注:张峰等,航天信息化综合集成,科学出版社2014年11月版:6)

关于大数据的作用,有专家提出:“一方面,我们没必要苛求大数据应用结果的精确度,大数据只是多提供了几种解决办法供决策参考;另一方面,也不要神化了大数据,大数据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注:制造业“淘金”大数据,2015年9月28日人民日报(17))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社会治理省时省力省心;用之不当,造成信息泄露、数据流失(注:黄庆畅,数据也是生产力,2014年6月4日人民日报(17)).

对立法的局限性应有清醒的认识.立效的发挥还有赖于客观现实条件、人们的信用程度和道德水平以及各地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黑格尔说过,法的“完善性只是永久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注:马怀德,我国法律冲突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1-2).从逻辑上讲,立法的科学性越强越好.但实践中不可能有纯粹科学的立法,只能是逐步逼近.立法不是根除一切社会瘤疾的灵丹妙药,理性的法制建设只能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渐进过程(注:丁伟,“立法”当忌,上海人大月刊2005年第9期).

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课题.我们有理由相信:从应用各项现代技术工具对科学立法进程的嵌入,到科学立法制度机制的综合集成,再到科学立法理念的不断提升,现代卓越治理引领下的科学立法系统一定能持续进化、持久发展,焕发出巨大的功效和潜能.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

科学论文参考资料:

给排水科学和工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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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专业导论论文

归纳上述,上文是一篇大学硕士与科学本科科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划时代和科学立法和重大课题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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