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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类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和公文中被把在等介词错用实例评改有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文范文 类别:硕士论文 2024-01-28

《公文中被把在等介词错用实例评改》

本文是关于公文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和介词和评改和错用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公文中介词错用的情形,除“对(对于)”外,还常有“被”“把(将)”“在”“以”“由”等词,本文特筛选实例进行评改.根据例句特点,有时提供不止一种的修改方法.例句中有其他毛病的,顺便指出.

一、“被”错用

“被”一般用于被动句(也称作“被”字句),主要作用是引出动作的施事者,其前面的主语是动作的受事者,由“被”字领起的介词短语充当句子主要动词的状语.被动句在无须指明或无法指明施事者时,“被”字后面的施事者可以不出现.“被”字句中的介词“被”使用不当比较多见,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不该用而用

【例1】井下的人随时可能被窒息而死.

介词“被”赘余,宜删去.

【例2】此案已经被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可修改为:“此案法院已经正式开庭审理.”

【例3】人员和稽查人员及时出击,将×××等人抓获,并被扣押了运输车辆及设备.

此例由于介词“被”使用不当而导致了施事和受事颠倒的错误.可修改为:“人员和稽查人员及时出击,将×××等人抓获,并扣押了其运输车辆及设备.”

【例4】李××因2003年4月3日在××市××洗浴中心卖淫,被××市局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六个月.

“被××市局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六个月”有语病,若说“经谁决定或由谁决定如何”可以,但不能说“被谁决定如何”.可修改为:“李××因2003年4月3日在××市××洗浴中心卖淫,经××市局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六个月.”也可修改为:“李××2003年4月3日在××市××洗浴中心卖淫,××市局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六个月.”

【例5】2015年3月,主持人邱启明与出租车司机赵昆等人发生冲突,而导致高峰、聂远、何睦殴打赵昆事情,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高峰、聂远和何睦三人作出批准逮捕.

“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宜删去介词“被”.另,“事情”用词不确切,宜改成“事件”;“作出批准逮捕”宾语中心语残缺,宜改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重复地使用

【例1】4名自始至终咬定是“学雷锋做好事”的运政检查者,最终却被××县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此例宜将后面的“被”删去.

【例2】2006年12月28日,曾经轰动全国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在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邱兴华被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宜将后面的“被”删去.也可删去前面的“被”,而将“以”改成“犯”,将“在”改成“经”,修改为:“2006年12月28日,曾经轰动全国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经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例3】2015年11月21凌晨1点半左右,×××市一家供热公司的收费办公楼大门玻璃被人用砖头砸碎后,被扔进一个点燃的烟花,所幸无人受伤.

“被人用砖头砸碎后”在句中充当状语,后面的“被”字句承接前句主语则是“大门玻璃被扔进一个点燃的烟花”,明显存在语病.可删去方位词“后”和后面的介词“被”,修改为:“……收费办公楼大门玻璃被人用砖头砸碎,扔进一个点燃的烟花……”

(三)该用而未用

主动句的主语处于主动地位,被动句的主语处于被动地位.若主语处于被动地位的句子不用“被”字,就会造成主客体颠倒的错误.

【例1】犯罪嫌疑人姜××在宣布无罪时,并没有想象中的高兴,他只是感谢法律终于还了自己清白.

此例本意是“姜××被宣布无罪”,却导致“姜××宣布无罪”的错误语意.另,“犯罪嫌疑人”宜改成“被告人”.可修改为:“被告人姜××在被宣布无罪时,并没有想象中那样高兴,他只是感谢法律终于还了自己清白.”

【例2】睡梦中,十余装修工在施工工地被一些持棍棒的黑衣人惊醒,强迫光着身子蹲了4个小时后,他们又被赶到大街上.

此例“强迫光着身子”的主体应是黑衣人,但承接前面的主语却是装修工,结果成了装修工自己强迫自己光着身子.应在“强迫”前加上“被”,后面的“他们”则可删去.另,“十余”宜改成“十余名”.可修改为:“睡梦中,十余名装修工在施工工地被闯进来的一些持棍棒的黑衣人惊醒,被强迫光着身子蹲了四个小时后,又被赶到大街上.”

【例3】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九条)

此例存在“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发现……”的错误语意.倘若按原句式修改,则需在述语“发现”前补上残缺的介词“被”,而使句子变成被动句,让“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成为受事主语.也可修改为:“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于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把(将)”错用

【例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把”字结构后面缺少必要的动词,因而未能表达“把……刑罚如何”的完整语意,而且无法与下句衔接.可修改为:“……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根据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此例除介词“把”错用外,第一个逗号应移至“犯新罪”后.可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根据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3】两年后,袁某又因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根据原刑法第64条和第70条的规定,撤销袁某缓刑,将失火罪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对袁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摘自典型案例)

“将……刑罚,按……原则,对袁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不通,可将介词“将”改成“根据”,前句中的“根据”改成“依照”.另,“袁某又因盗窃罪判处袁某”,介词“被”残缺,全句中的数字使用不规范.可修改为:“两年后,袁某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依照原《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缓刑,根据失火罪与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对袁某执行有期徒刑6年.”

【例4】作为深化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6号)

此例两个“将”宜删去一个.

三、“在”错用

【例1】安检人员对……航班做登机前的安全检查时,一女青年在上衣内兜里查出一支钢笔状的物品,这个物品是一个小型的催泪瓦斯器……

由于介词位置失当,将施事主语“安检人员”偷换成了“一女青年”,结果造成了“一女青年自己在上衣内兜里查出一支钢笔状的物品”的错误语意,应将介词“在”移至“一女青年”前.另,“一支”和“物品”搭配不当,语句欠简洁.可修改为:“安检人员对……航班做登机前的安全检查时,在一女青年上衣内兜里查出一钢笔状的物品,这是个小型催泪瓦斯器……”

【例2】13日凌晨,广州从化市警方在抓捕一个盗窃机动车团伙时,穷凶极恶的嫌疑人开车冲撞设卡民警及车辆,民警果断开,击毙、击伤嫌疑人各1名,抓获嫌疑人3名.

介词“在”位置失当,致使首句仅说出主语而未说出谓语,即未说出“广州从化市警方”怎么样就更换了主语,因而造成语病.另,“嫌疑人”应为“犯罪嫌疑人”.可修改为:“13日凌晨,在广州从化市警方抓捕一个盗窃机动车团伙时,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开车冲撞设卡民警及车辆,民警果断开,击毙、击伤犯罪嫌疑人各一名,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

【例3】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在”位置失当而使“本案”成了主语,结果句子主干成了“本案主持调解”,因而存在语病.宜调整语序,将“在”置于句首,而使“本案”失去主语身份,全句只剩“双方当事人”一个主语,其前面的“在……中”和“经……”均变成状语成分.可修改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例4】根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目前区域性商业银行只限于在广东、福建两个综合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试办.

介词“在”多余.“限于”词义为局限在某一范围之内,已含“在”的意思,故后面的“在”宜删去.也可将“限于在”改成“局限在”.

四、“以”错用

【例1】 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法发〔2003〕10号)

介词“以”位置失当,致使述语“侵吞、窃取、骗取”无法和“公共财物”搭配.可将“以”移至“侵吞”前面,使“侵吞、窃取、骗取”改变述语身份,而和“其他手段”共同充当“非法占有”的状语.

【例2】本规定下达后,此前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司法部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外发〔1987〕54号)

介词“以”使用不当.另,“本规定下达后”多余.可修改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司法部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五、“由”错用

【例1】把此案交付由×××负责侦破.

动词“交付”即交给,宜直接带宾语,而不宜和介词“由”连用.“由”赘余,应删去.

【例2】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剧毒物质侵蚀而死的.

此例将“被”字句错用“由”表示了,“由”宜改成“被”.“被”字句强调受事成分被处置,将受事主语后面的行为结果提到突出强调的位置.“被”字句错用“由”表示,不仅表达效果不强,而且不符合语言习惯.

【例3】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公、检、法之间案件管辖的分工,与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中纪发〔1989〕7号)

介词“由”使用不当,而未能体现施事主语.另,句子不够简洁,词语有不必要的重复.可修改为:“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在立案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案件需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或者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案件管辖的分工,与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

(作者系中国写作学会公文写作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公文学研究所副所长)

公文论文参考资料:

上文汇总:此文为一篇关于对写作介词和评改和错用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公文本科毕业论文公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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