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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方面论文范文集 跟论环境行政合同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适用相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环境保护范文 类别:本科论文 2024-04-01

《论环境行政合同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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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晨浩/南昌大学

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发展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果的同时,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重视程度低和刚性治理较突出等问题亟待改进.环境行政合同作为环境行政管理新的方式,对农村环境保护具有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环境行政合同现实需求和实际意义,并对完善环境行政合同措施提出相关建议,以达到保护农村环境的效果.

关键词:环境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农村环境实践适用

一、问题缘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形成“中国速度”,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环境问题却日益突显并表现出“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污染反馈城市”的趋势.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1]颁布以来,国内对环境污染的担忧正在逐渐从城市扩大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也在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出现和完善.截至2018年5月,输入全文关键词“农村环境”,在《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检索,发现共有407篇.其中法律27篇,行政法规63篇,司法解释4篇,部门规章274篇,团体规定37篇,行业规定2篇.但目前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仍然艰巨,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农村环境,阻碍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村环境达到更高水平,而且要在环境保护方面与城市接轨.

环境保护行政合同是环境行政部门行使环境治理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环境治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与环境治理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环境行政治理的一种新的方式.[2]学界虽然对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定义、内涵存在不同理解,但其在农村环境保护上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得到大家共识.

当下,农村环境问题日渐受到各方重视,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影响农村环境的因素.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传统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模式属于强权控制型,且环境行政主管机关习惯于服从政令,即采取刚性管理的方式,这些手段往往无力彻底覆盖解决点多面广的农村环境问题.而环境行政合同作为适应市场契约精神的新兴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却并未受到环境行政部门的重视,即便是个案中有限的不成熟适用也存在不少问题:如适用法律缺失、理论研究欠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

二、环境行政合同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意义

早在上个世纪后期,日本、美国、欧盟通过协定、协议的方式治理严重的化工污染,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而在国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是最早的环境保护合同实践,其对象主要是城镇工业污染.已有理论和实践证明,农村环境作为一类公共物品,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都不可能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佳配置,即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公共事物治理过程中个人理性的结果却是集体选择的非理性,最终导致集体利益和个人的长远利益的丧失.”[3]农村环境治理相对人在传统刚性环境治理模式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只是强制执行命令,缺乏自主权.由于环境治理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社会公众,刚性治理模式收效甚微且不符合“十九大”关于生态环境的精神.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

农村环境污染以农业生产污染和生活污染为主,存在范围广监管不力的困境.以现有的地方环境执法力量来看,环境保护行政主体无论在组织机构、资金、时间还是人员等方面,都不可能实现其对农村污染情况的彻底监管.而环境行政合同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模式的不足,通过与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订立合同,它作为契约的一种,一经生效,便具有法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在没有法定条件和通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更改或撤销合同.这样既节省了农村环境监管的成本,也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保护的成效.

(二)减轻农村环境治理强制性特征

传统环境行政治理模式下环境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力量进行管理,具有极大权力.而作为一方重要力量的环境治理相对人只是处于政策、决定消极接受和被动配合地位,其主体角色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实现,缺乏主观能动性.环境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特征,环境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分别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大家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同时也决定着合同法律内容.新模式的改变,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承认了公权力私法化的合法性,改进了农村环境监管的手段;另一方面,改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提高相对人的参与感和使命感,使其更多的出于自身和社会的考虑,积极努力解决发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农村环境问题本身涉及面广,短期内难以解决,传统监管模式依靠执法部门单一的罚款、整改等处罚措施只能暂缓污染的节奏.但要想真正有效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必须将长时间跨度内的各种复杂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借以书面的形式固定在环境行政合同中.

三、促进环境行政合同实施建议

(一)完善环境行政合同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中,三大“行政程序法”[4]都没有相关条文规定行政合同;《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中也并未提及环境行政合同的概念.同时,即便环境行政合同在地方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其效力容易为人所质疑,一旦发生纠纷则无合法正当依据.因此,早日将环境行政合同纳入立法议程,提供法律支持,以改善农村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环境保护相关宣传教育

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受传统环境意识和自身习惯的影响,甚至一些口头流传的俗语更是深入人心,如“不干不净,吃了没病”.他们长期以来的生活方式决定了其对周边环境状况的认知态度,即漠视、无所谓、无暇顾及.这就表明我们无论使用何种手段改善农村环境,都必须首先考虑如何提升广大农民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其认识到农村环保的重要意义和实际益处,改变以往忽略生活环境,只顾个体发展的过程.从而,在观念上树立起爱护环境、重视环保的风气,消除 “农村生活垃圾随处扔,人畜粪便不处理”的窘境.具体来讲,一要开展农村环保教育“进课堂、进村户、进机关”.农村学校要为接受基础义务教育的学生开设农村环保专题课,村委会要将农村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到户,乡镇机关基层领导应带头宣扬农村环保意识;二是通过政府、环保组织、高校学生自愿者组成宣讲队,下基层为农民宣讲农村环保的好处,同时带去实用的农村环保小技术进行推广,从知识、意识两方面开展环保教育.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相比传统行政手段,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治理和改善农村环境的新方法,其力度相对缓和,同时也较容易被农村居民所接受.但由于环境治理的过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单凭一纸合同将义务分配给相对人,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环境行政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面应将必要的技术指导作为自己的义务之一,列明在环境行政合同内,以确保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准确的获得技术上支持;另一方面,应当同时赋予环境行政主体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该项权利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权力,其依据是双方达成合意的环境行政合同.此外,为了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还应建立起针对环境行政合同双方之间的磋商机制,及时交流最新信息,环境行政主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调整细节并做出相应的指导.

参考文献:

[1]该法随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出台而废止,而后者于2014年被修订.

[2][4]龙著华.论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在广州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适用[J].战略决策研究,2012,3(4).

[3][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治理之道仁[M].于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

作者简介:欧阳晨浩(1997-),男,汉族,江西南昌人,本科生,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研究方向:公共政策、生态保护.

环境保护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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